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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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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广义的共有尚包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和准共有。将共有作狭义和广义区分,才能更好地衔接《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共有规定的关系。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被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转让自己所持份额的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相似文献   

2.
合伙企业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合伙企业之中的核心问题。而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本文通过探究我国合伙企业的性质,理清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希望在未来能够在法律中确立下来,在制度上能够保障我国合伙企业的高速发展。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须经公示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伙共有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共同共有,故其分割后不应适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两者有无对抗效力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来决定何者应优先实现。现行法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既缺乏正当的社会政策目标,又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4.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6.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祖屋继承是个难题,我国现有的共同继承遗产之共同共有制度存在不利于物之利用,从经济学产权理论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该问题的解决可适用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8.
郑永宽 《法律科学》2008,26(2):124-132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系属附条件形成权,并取向于对其制度价值的认识,其应具有物权性的对抗第三人效力。  相似文献   

9.
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制度,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受让之特种赠与,应从其应继份中予以扣除之制度。归扣制度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立法所明文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无此制度,但民间历来有此习俗,应予承认。由学者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虽对归扣制度设有明文,但均未规定扣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与《民法通则》第73条的规定共同确立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适用中尚存疑问,本文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通过学理分析和实践讨论对此制度做出更具体的解释,使其在司法适用中更加明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11.
赵莉 《政治与法律》2013,(3):137-147
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之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等局限性。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包括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继承份额的固定标准、特留份的算定、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和扣减权制度等,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4.
按份共有人依一致决原则或依绝对多数决规则处分共有物,看似只是行使规则份额的变化,实质上却蕴涵着深刻的制度性重构。处分为所有权的权能,在对共有物的处分中有其特定的内涵;处分属于重要的管理行为,在对共有物的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行使则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一致决原理而应有自身的特殊规则。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的规定必然对我国按份共有制度的价值取向、共同管理、分割协议等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5.
王雪 《法制与社会》2013,(6):245-24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财产形式多样化、继承关系复杂化,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其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彰显,鉴于此,我国继承法亟需修改。尤其应扩大遗产范围、重新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转继承关系中,被转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究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应当判断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公证中应将转继承标的视为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以此来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客体不应视作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而应将其看作是被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为据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②显然,依上述不同观点所办的转继承公证,其法律效果即转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利益大相径庭。其实,对该问  相似文献   

17.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8.
许莉 《法学》2012,(8):21-25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19.
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20.
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乐坤 《政法论丛》2014,(5):113-120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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