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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引言 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了WTO,接替了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与此同时,在继承GATT争端解决的规定和实践的基础上,WTO进行了大胆改革,最后形成了<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以下简称<谅解>).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虽然自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y)之间2/3以上的贸易争端在未达到专家组程序(panel procedures)之前就基本或完全得到了解决,虽然专家组报告70-80%都被上诉机构推翻,[1]但是专家组程序对WTO的法律解释、推理和应用,对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后续争端解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它仍然受到了法律界和WTO缔约各方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附件二指明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一。该条规定了在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争端中,成员方如何正确地将争端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墨西哥提交的争端被上诉机构裁定为不符合第17.4条,建议墨  相似文献   

3.
刘勇 《法治研究》2008,(10):10-15
“归零法”将某些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而不是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进行相互抵销。该方法增加了认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或提高了实际的倾销幅度。WO《反倾销协定》与GATT1994第6条均没有明确禁止“归零法”。尽管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若干争端案中均最终裁定“归零法”违反了WTO规则,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之间尚有不少争议。不少WTO成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张改革《反倾销协定》,使之明确和全面禁止“归零法”,但以美国为首的部分成员却表示坚决反对。  相似文献   

4.
论世贸组织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贸易争端,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报告是否得到了完全的、正确的执行,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只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能够获得完全的、正确的履行才能实现解决争端的目的.但是在现有的世贸规则中,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l条和第22条之间规定的含糊不清,关于报告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WTO规则的法解释学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青阳 《现代法学》2003,25(5):88-92
WTO规则需要解释,WTO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是WTO规则的法定解释主体,享有法定解释权。根据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具体实践,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法意解释等四种。  相似文献   

6.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立虎  周敏 《时代法学》2005,3(5):88-96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有充分的理由适用非WTO法,DSB解决争端的实践表明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效力。非WTO法不仅可以使专家组中止管辖权,甚至在更多的情况下使专家组拒绝管辖,而且非WTO法能有效地证明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尹德永 《河北法学》2004,22(4):24-28
根据WTO的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的专有权力;而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也可以在解决具体争端过程对WTO涵盖协议进行解释。作为争端解决报告的一部分,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对争端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WTO不存在严格的"遵循先例"原则,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在特定案件中作出的法律解释在法律上也不具有先例效力;然而却具有事实上的先例效果。由于争端解决报告在事实上的先例效力,引发了关于争端解决机构"造法"的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争端解决机构超越权限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8.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下)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WTO证据规则适用的背景入手 ,简要指出WTO争端解决程序及证据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结合WTO协定条文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等扼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渊源。接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的内容予以提炼 ,集中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法庭之友”摘要、举证责任、专家组的证据调查权及裁断权等主要规则。最后归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特点 ,对其所代表的价值加以评析 ,指出其发展的方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9.
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  相似文献   

10.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适用的背景入手 ,简要指出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证据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结合WTO协定条文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等扼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渊源。接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的内容予以提炼 ,集中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法庭之友”摘要、举证责任、专家组的证据调查权及裁断权等主要规则。最后归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特点 ,对其所代表的价值加以评析 ,指出其发展的方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对WTO各涵盖协定进行了丰富的解释。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案中,中国与美国围绕"公共机构"的认定这一问题展开激烈的辩驳。专家组与上诉机构采用近乎完全相同的条约解释方法,却对该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决。本文拟通过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探求导致不同裁决的主要原因,以期对条约解释作出更为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在分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有充分的理由适用非WTO法的基础上,结合DSB解决争端的实践,认为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效力。非WTO法不仅可以使专家组中止管辖权,甚至在更多的情况下使专家组拒绝管辖,而且非WTO法能有效的证明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争端的解决问题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不同,《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并未直接规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DSB报告)性质。一方面DSU规定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符合DSB的建议或裁  相似文献   

14.
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在当事方的请求下成立专家组(panel),对争端的事项进行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专家组报告并交由DSB通过的程序。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的谅解(简称DSU)中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强化。与原有的GATT体系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程序更加有效和完善,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司法取向。但是,专家组程序作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愈来愈多的暴露出许多不足,本文仅从专家组的组成方面论述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相似文献   

15.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完成其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争端的义务,在DSU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形下,在判例中基本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也发展了一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标准。遗憾的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表明,他们并没有严格遵守其形成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其形成的相关标准也缺乏合理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忽视了实质公平,在WTO审理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例外规定与排除规定之间存在区别的分析多此一举;重要性等级标准缺乏合理性及例外规定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既没有法律依据,其合理性也受到质疑。这必然削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因此,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形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标准实行必要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贺小勇 《法学》2006,(1):30-34
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将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限定于上诉通知中对专家小组裁决报告的法律结论和法律解释问题的上诉。然而,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上诉机构一方面遵循其边界限制,甚至在事实客观评估问题上进行了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在有关对专家小组管辖权和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上诉问题上,为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上诉机构又谨慎地突破了其管辖权的法律边界。上诉机构这种“抓大放小”的态度有利于WTO自身的发展,得到了WTO成员方的认同。  相似文献   

17.
王佳  韩磊 《法治研究》2012,(3):48-55
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案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本文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于条约解释的规定,就该案中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作出了系统的分析,提出了专家组在法律解释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并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同一问题不同理解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贺小勇 《法学》2012,(6):59-66
"中国原材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决中国不得援引GATT第20条作为违反"议定书"第11.3条的抗辩,国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普遍持批评态度和担忧情绪。其实,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是否适用"议定书"第11.3条的裁决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该案有关GATT第20条不适用"议定书"第11.3条的裁决对将来涉"议定书"争端的负面影响不大,因为除极个别承诺外,"议定书"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通过纳入的方式可援引GATT第20条。该案中更应深入思考的法律问题是,假设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中国采取的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为何不被专家组认定为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中国宜以该案败诉为契机,采取既符合WTO规则同时又能真正有效保护国内资源的合理措施。  相似文献   

19.
GATT/WTO争端解决的判例显示,WTO成员的立法行为本身、尚未生效的法规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指导在WTO体制中都具有可诉性。已失效的法规措施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若相关措施是在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失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仍可能对之作出裁决。以上行为具有可诉性体现出了多边贸易体制保护竞争条件的精神。  相似文献   

20.
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中,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供书面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其态度经历了逐步开放的过程。结合实践,笔者以非政府组织为例阐述了"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合理依据和实践支持,进而分析法庭之友的应有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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