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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新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解读富勒法律理论的重要线索之一。 作为法体系的内在道德,是现代自然法复兴的产物。理解内在道德的关键在于揭示其可能蕴含的形式维度与 接受维度。从当代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争论的情况来看,形式维度的内在道德证明了法体系中包含必然的道 德,在这个层面上打击了“分离命题”,接受维度的内在道德却可以和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兼容。由此,富 勒的程序自然法进路或许可以提供一种超越传统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框架的新法哲学可能。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法律实证主义者在为法律权威寻找经验性基础的过程中,发展出三种不同的权威观,即奥斯丁的"强制性"权威观、哈特的"内在面向"权威观与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三种权威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三个特点,即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面向"权威观到"内在面向"权威观的转向,以及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  相似文献   

3.
在美国法中,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局限于忠实地履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他实施的行为。律师必须服务于正义利益以及寻求正义的那些人的利益,为其当事人辨护代理以及充当其法律顾问均是律师的义务。所以律师的作用使得他对法院、当事人、对手、合伙人、同事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但是,对委托人的责任是关乎伦理的核心。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并且学者通常以“应当”作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然而,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应当”,那么就会逐渐引出“可辩护性”的概念。哈特的法律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是他首先意识到可辩护性的重要意义。不过,可辩护性背后隐含着“道德善”的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是错误的?并不必然,要想系统说明应当、可辩护性与道德善这三个概念,就必须借助对于“理性化框架”的整体说明,而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其中就存在着诸种成立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思想流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是深入领会其良苦用心和精神实质的关键.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都具有批判与保守、灵活与随意、确定与僵化的两面性.法律实证主义以"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以"合法性"诠释"正当性",是对自然法的绝对性、抽象性、不确定性等形而上学固有缺陷深刻认识的结果,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深刻的问题意识.因之,法律实证主义在实践上具有更稳健、妥切、现实的品格.法律实证主义以特殊的方式理解和处理了正当性观念,它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与其说是本体论上的对立,不如说是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发展、补充和超越,由此二者才能共同支撑和维护西方法治文明的大厦.  相似文献   

6.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这延续多年的讨论中,留给人们最深印象的字眼,莫过于“法律与道德”.然而,剥离学者们对于这两个词语的无数种理解和定义,以最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如何互相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又将作用于谁,是这一切争论最终所要探究的焦点.所以本文主要以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为基础,同时参考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主要观点,观察两派如何解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探讨法律、道德和正义的关系与区别后,对如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命题提出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在衡量“恶法”上的缺陷性,从而引出了用法律价值位阶内涵来界定“恶法”及法律效力之理论,其中重点分析了正义、自由等价值的边界和界定方法,最后运用法律价值位阶方法界定一部法律是否应有效力的方式。  相似文献   

8.
梁辰瑾 《法制与社会》2011,(24):280-281,283
“道德人”是指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预设。“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观的道德价值诉求,“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观的哲学前提。道德人在和谐社会中有普遍实现的可能性,“道德人”对和谐社会的实现有重大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政府法制》2012,(35):11-11
我国法治转型的公平正义取向是南法治的本质和我同经济社会所处历史方位决定的。第一,“法是公正的艺术”,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就在于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法治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内涵.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二。在正义问题上,西方近代功利主义奉行“正义即效用”的正义观,这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发展,也造成了社会的严重分化。  相似文献   

10.
关于哈特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郑强 《中外法学》1997,(1):111-114
<正> 当代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年生),以他精湛深刻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本文试以比较的方法分析哈特的法律思想与古典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的主要异同,并归纳哈特法律思想的几个特征,以就教于学界师友。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其法律思想是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在哈特看来,由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所构成:第一,法律的定义;第二,划分法律和道德,区分实在法与理想法(正义法);第三,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通概念的观点。哈特  相似文献   

11.
在我的《法哲学》一书 ( 1 997年第 2版 )的开始 ,我提出法理学是由各种各样关于法的一般性思辨组成的 :法律为了什么 ?它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该重视它吗 ?它是如何被改进的 ?它是不可或缺的吗 ?是谁创造了它 ?我们在哪儿可以发现它 ?它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赤裸裸的暴力的关系是什么 ?我们应该服从它吗 ?它为谁服务 ?在一次讲座中 ,我只能概述其中的一些问题。我挑选了五个主题 :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法治、包含道德原则的判决、正义。一、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假定 ,法律可以从人类的其他实践中分离出来 ,并且可以成为思辨性研…  相似文献   

12.
在政治哲学史上,"正义"可以说是最有生命力的话题之一,本文深入分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英国的H·L·A哈特的作为公平分配负担或利益的正义观,并结合我国的的实例对其提出的正义原则作了全面深入的剖析,最后指出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相似文献   

13.
李文杰 《北方法学》2010,4(6):27-34
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派博弈之论点在于法律是由单纯法律规则还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构成的。实证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律为双重规则统一体的基础上,承认包括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构成除规则外,还存在原则和政治道德等因素,且主张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官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司法行为,如超越此圭臬,就是一种法官的恣意行为、不正义行为。两者在法律构成上的长期激烈争论,旨在证成何种构成模式的法能最大效应地体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规范价值理念,或言之,法律应具有何种有效体系,方能消除人治状态而实现良法之治。  相似文献   

14.
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自然权利有别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和民法法律权利,它是给付不受强制执行,但义务人自愿给付后即可保有给付效果的权利。其中自然债权长期为民法理论和实务所承认,由于其涵盖不了物权请求权的自然化状态,因此有利用推理、类比等方法提出自然物权并进一步概括出民法上自然权利的必要。在关于民法上自然权利本质的观点争论中,“自然(道德)权利升华说”相较而言是较适宜的理论。该类权利是道德与法律约束共同交集生成,个中展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融合,道德伦理、一般社会观念与法律的特殊衔接是理解其实质的关键。民法上自然权利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和价值法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在民法领域内的张力与协调,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民法意义。  相似文献   

15.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包括两类:作为主要类别的“系谱类判准”以及作为次要类别的“内容类判准”。经由承认规则的系谱类判准,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效力乃是由一些明确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经由承认规则的内容类判准,其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16.
在很多学院派专家的眼里,礼教伦常的沿袭,是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之最大壁垒,譬如“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等。于传统社会而言,法律秩序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清楚;于现代法治社会来说,法律与道德必须有明确的分野。今天的中国,刑罚轻缓化图景已日趋鲜明,少杀慎杀,早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的一个经典问题。自然法学者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而包容性实证主义通过论证主张法律与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只是一种可能的关联,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的关联得到了说明。  相似文献   

18.
法律实证主义散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锐 《政法论丛》2009,(3):16-23
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它还是一个难以精确界定的学术派剐,“法律命令说”不过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伪标志。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旨是:通过概念分析,从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自足的科学。法律实证主义思想在清末民初时传入我国,但并没有真正地扎下根来。法律实证主义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学发展、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律实证主义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在法学领域占有主导地位的法学。这一法学产生于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主体性哲学和理性主义哲学的大背景之下。在一元化的真理标准之下,理性主义的真理标准是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和普遍性。与理性认识不同的其他因素,诸如情感、价值判断等“前见”都被视为偏见而被排除在认识领域之外。法律实证主义秉持相同的标准,在法学领域追求法秩序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者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都力图消除一切的法官的前见,在他们看来正义只有在以理性为保障时才可能被接受。本文沿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在简要叙述十九末至二十世纪法哲学史的反思潮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哲学诠释学和法律诠释学作为这些反思中的重要路径之一,对法哲学的影响及由此所带来的法哲学的可能的第三条道路。  相似文献   

20.
胡仁智 《现代法学》2006,28(4):181-186
孔子思想是第一次文化轴心时代人类思想的伟大创造,儒家社会理想的本原是“和谐”。孔子纳“仁”入“礼”,希望通过体现以民为本的社会正义观的“礼法”体系去整合社会,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在孔子的利、义观中,个人之“利”与个人之“义”并不相互冲突。孔子的“义利”观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与正义价值的和谐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有契合性。孔子思想中所体现的“利”与“义”的和谐统一观,对今天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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