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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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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2.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加倍赔偿”条款引发了“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对此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相似文献   

3.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三者同时缺位。无论对消费者的内涵作广义理解抑或狭义把握,仅存在解释路径的差异,不影响“知假买假”者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出卖人的明知,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作有利于买受人的推定。相反,对瑕疵的证明,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从对现行法的目的解释出发,惩罚性赔偿不应以瑕疵结果损害的出现为要件。从应然的角度,应褪去“知假买假”者作为“公共卫士”的光环,使其淡出打假的舞台,强化公权力的作用,方能正本清源,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相似文献   

5.
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一份攸关千家万户的红头文件——《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写入该文件.加之早前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退一赔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品药品等领域知假买假,法律红利让职业打假再次井喷.但一些似曾相识的非议也再次沉渣泛起.怎么看待购假索赔?怎么看待职业打假?请看有关人士的解析.  相似文献   

6.
也谈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予“知假打假”者消费者待遇。本文从“王海”现象深入其核心,从法律方面阐述支持“知假打假”的合理性,为立法活动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7.
应飞虎 《中国法学》2004,(6):114-122
《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并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和致害者的惩罚,而更多地在于通过有效减少不良行为者的利益促使其良性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有序,但这有赖于消费者成功的维权行为,而消费者维权行为的缺乏使这一制度的打假功能无法实现。虽然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公益性程度、执法效率的高低及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如果私力执行的成本更低,激励更大,效率更高,负面影响不大,而若公力执行的效率下高,则应该考虑私力路径的采用。综合考虑我国目前政府打假能力及公益性程度、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程度、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比例、消费者受欺诈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及可能的变化方向及程度,在我国目前赋予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以发挥其打假功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9.
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0.
由于对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争议和对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不同见解,存在对知假买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过度保护的争议.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就不对知假买假者进行保护,并否认其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知假买假者本身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并且认定经营...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个司法解释之后,你以后打假就更有底气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笑着对王海说。  相似文献   

12.
关于打假的几点思考●励进潘佟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经过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已家喻户晓。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王海打假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已得到社会的认可。但以下一则关于“敬烟赖帐”的报道,却引起了笔者对“以假打假”现象的关注,由此也联想到了王海...  相似文献   

13.
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现实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欲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产生了大量以私力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知假买假”的现象。然而,从长远的制度建设,以及公平、高效的市场目标来看,“知假买假”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995年2月的一天,当时22岁的山东小伙子王海在位于北京宽街的法律出版社读者服务部买下了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吸引了他。他产生了买假索赔以此来验证这项规定的想法并实践之后,石破天惊。他作为一个业务员的人生之路从此被改写。 他当年买假索赔的行动在京城掀起了一道旋风,也使自己一夜之间名扬天下。但从出名那天起,他就一直被人争议着。这一切在当时被称为“王海现象”。 转年,为配合“3.15”宣传活动,《法律与生活》在第三期刊登了《提醒了上帝——王海现象冲击波》一文。在文中王海被称为“敢吃螃蟹第一人“,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王海因打假一举成名,与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密不可分。如果王海得不到强有力的后援,那么他这个平头百姓肯定是孤掌难鸣,很可能在碰一两次壁后,也沦为‘顺民’中的一员。那样的话,对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损失可谓大矣!愿中华大地的‘王海们’多起来!愿王海现象不再成为新闻!” 诚如作者和我们希望的那样,不久,一批“王海”站了出来。但是,王海现象并未消失。我们认为,2000年初爆发的王海事件正是王海现象的延续。这时的王海已经不是在单枪匹马地买假索赔了,  相似文献   

15.
马忆南 《中国司法》2002,(11):38-39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16.
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  相似文献   

17.
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惩罚性赔偿时其是否适用,包括是否赋予“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地位,其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视这种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必然怠于反思正当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应当以剖析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基础,确定政府、“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地位,以实现社会风险防控和契约精神捍卫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18.
生产者拿过期商品降低成本,经营者用更换标签减少损失,而这些“绝招”却让消费者叫苦连天。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  相似文献   

19.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惩戒功能。但是由于缺乏对消费者获赔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能否获赔,成为赔偿对象观点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为购买行为和经营者欺诈行为两个要素,知假买假者具有获得赔偿权,成为赔偿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购买行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和购买者无主观恶意,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不…  相似文献   

20.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销售者存在欺诈,因而可以适用惩罚性规则;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法律应该确立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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