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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物权法分属公法与私法领域,性质不同、功能相异,但是物权法中诸多条文表面上看来却是由宪法条文直接移入。实质上,为消解所谓的合宪性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对党的政治报告跟进的策略。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下,物权法与宪法分享同一套政治话语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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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释中的得失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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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对国家昌盛、民族兴旺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不同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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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属性的充分体现.它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它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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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发展史上,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民法是先于宪法产生的.涵盖了物权法的民法恰恰是现代宪法的精神与制度源泉.在结果意义上而非发生意义上,宪法具有在法律位阶上高于物权法等部门法的地位.宪法是以公法的身份借助国家力量对一切财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而在物权法所调整的私权交往领域,各类财产权利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主张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是对私法功能乃至宪法之公法功能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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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物权法是民主立法的典范,是立足现代、立足宪法的产物,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解读中国物权法应当以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和立法背景为依据。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理念解读中国物权法是对中国物权法的极大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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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形成了体系。本文就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保护做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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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财产权的初始含义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都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广义的平等保护实质上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私人和国家、集体之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不同,与物权法平等保护财产权不冲突。社会主义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宪法依据是关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规范,而不是有关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因此,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之间不存在抵牾。在《物权法(草案)》中,财产权从区别保护向平等保护转变的宪法依据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刑法与物权法一样对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二者均不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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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教授前后两文的本意是提醒人们不要过度阐释物权的平等保护,并希望用释宪的方式消除平等保护违宪的嫌疑。不可以离开宪法理解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资格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直接反映,是最大的法律差别。指出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有冲突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物权法的通过设置障碍。刑法上对不同主体的区别对待客观上是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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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确认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归属并加以保护,民法或物权法确认这个国家财产权的归属并加以保护,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宪法对政治权力归属的认定,必然要求它对财产权的归属也加以认定,并对所有者拥有的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这是任何一部宪法所必须具有的内容。民法或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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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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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49条应当取消——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公益征收与征用制度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有对于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的认识存在很多问题。公益征收、征用制度传统上属于行政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当中不应该规定公益征收、征用制度。物权法草案第49条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无谓重复,没有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的内容不合时宜,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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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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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关乎对<物权法>等基本民事立法合理性、合法性的评判问题.民法内容固然不能直接与宪法规定相抵触,但民法中大部分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并非直接基于宪法的授权,更不是来自于统治者的恣意妄为,而是来自干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立法确认.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因此它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宪法作为根本法主要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被强调,而不是在规范的意义上被重视.民法由于调整对象的基本性,因此构成政治生活的基础,当然也成为宪法赖以发挥作用的根本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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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物权)立法过程中最终被废黜,既反映了传统民法中的,微观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本身存当代中国社会意义的欠缺,又反映出我国物权法完全排斥居住权观念的极端性.尤其在物权法宣誓了"公有制"的基本原则之后,创造性地发展罗马法以来的居住权,就成为当代中国物权法参与营造和谐社会的,当仁不让的制度功能.其体现即是以宪法之维中的居住权观念,统帅物权制度,面向土地的"公产"取向,以公众居住利益实现为基础进行地权制度的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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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
一、在适用范围上与《宪法》和《物权法》相统一
宪法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也规定,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财产都要以公共利益作为支撑点。而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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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目前,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和五原则说。本文指出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