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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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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2.
"非法"应仅指违反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范围,不宜无限扩大。"非法证据"包括一切非法言辞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应视实际危害和可否补救将排除与否的裁量权交给检察官或法官;"毒树之果"不宜视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应为绝对排除非法言辞证据,酌量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排除适用时间应从批准逮捕始及其后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延长羁押期限等程序中。  相似文献   

3.
防止冤假错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较为严苛,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较为宽松态度的现实基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非法实物证据,否定其证据效力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实践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条款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条款应区分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 ,采用违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整个非法证据问题的核心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非法证据均指狭义界定 ,其外延限制为两类 :一是非法的言词证据 ;二是非法搜查、扣押所收集的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 3条从正面规定了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相似文献   

5.
一 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非法实物证据 ,是指国家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材料。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非法证据。① 这类证据 ,或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 ,或因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意义 ,多系无生命的物体。非法实物证据属于实物证据外延的一种 ,必定具有普通实物证据的一般性特征即客观性和关联性。另外是其独有的违法性特征。非法实物证据包括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它们是客观存在的客体物 ,具有可触性、可视性。如果抛开司法人员…  相似文献   

6.
构建刑事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问题愈来愈成为当下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不同学者对此有着不同见解。因而,正确、全面、完整地对刑事非法证据进行界定意义重大。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具体包括获取证据的手段、方法违法的实物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的和提供的实物证据等类型。  相似文献   

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确定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演进过程。呈现出一个由司法解释向具体规定过渡,再由基本法律进行确定的过程,即具体范围包括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以及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从司法实践来观察,现有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现行规范并未明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考察现有案例,发现法院在判定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中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作初步判断,并结合程序违法是否导致证据实质真实性的欠缺得出结论;在未有明确的法定程序规定时,参考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原则作为判断基准。在目前立法模式下宜增加例外适用规则,即在排除适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前提下,亦承认存在例外采用情形,以缓和实务中产生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收集的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基于严密非法证据排除体系,规定公安机关也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不仅对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及时补充控诉证据,提高追诉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如何排除非法证据缺乏程序性规定,要使该规定得以落实,需要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审查机构、审查程序、非法证据证明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等方面作出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界定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违反法律程序,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原则。即司法机关不能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大致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模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从总体上可以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所获得证据,即"毒树之果"。《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及其操作程序,没有规定对实物证据的排除,也没有提及"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的宗旨并不是为了防止司法误判,而是为了抑制官员滥用权力侵犯人权。作为一项程序性制裁手段和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为达到抑制警察非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和保护民众不受非法侵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不能仅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  相似文献   

13.
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获得的证据种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通过该口供获得的物证、书证。2010年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既要重视口供又不搞刑讯逼供,不搞口供至上;既要探求实体公正更要重视程序公正;既要注重办案的效率更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为此,文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讯问方法,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视野下公安办案讯问的一些方法,旨在使公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从"硬审讯法"转变到"软审讯法"。这种"软讯问法"包括讯问中的语言策略和非语言策略。同时,为了保障这种讯问方法的实施,应当设立一定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性地位。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也有利于克服我国一元制庭审模式的弊端,从而规避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正义。这就迫切需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以之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据理论根据证据传载证明信息的不同方式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各国尽管理论重心不尽相同,通过自由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则是一致的。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本文简称“非法物证”)是否可以采纳,各国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却表现出较大差异。在美国,非法物证问题也是由不同于自由规则的、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设立的物证排除规则予以调整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刑诉理论研究的拓展和保障人权观念的增强,理论界就我国是否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但本文认为,西方国家对非法言词证…  相似文献   

16.
非法证据材料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以违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制约非法证据材料效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不尽相同。必须确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材料排除规则,以完善诉讼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促进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两个《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但应与侦查策略区分,对于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应当区别对待。排除实物证据,应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是否受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排除"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基本可以作等同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8.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自公布实施以来,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比较<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自此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却是个值得怀疑的问...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20.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大连会议纪要》的新要求,本文通过对毒品案件证据特征的总结,结合实际分析研究了毒品案件侦查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收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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