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迅速发展,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作为数字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征,个人信息权既是数字公民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控制数字权力异化的重要工具。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国家立法机关应秉持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格尊严进行立法,明晰个人信息权的规范内涵与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应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对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权提供及时司法救济,填补法律漏洞,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3.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涉及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对公民施以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困境来看,衍生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享有者面临数据入侵、信息壁垒、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等困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来看,传统保护路径中规制对象以私法主体为主,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表现出逐渐明显的数据依赖,导致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面临法律规范缺位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在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内涵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属主体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相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4.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在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要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删除其相关个人信息的一种新型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强化了该权利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延伸,与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针对被遗忘权这一舶来品,我国在引入该项权利时需要重点考虑并解决其可能面临的困境。虽然,这一权利目前并未植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但是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此项权利已经有了相应路径可循,即遵循"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这三大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即被采用甚至滥用的情况频繁发生。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本应被互联网巨头企业从源头上展开主动保护,如今却成为众矢之的。个人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最具潜力的整合与挖掘对象,而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正是21世纪法治发展的重要领域。现有部门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无法涵盖数据处理的技术性。由此提出,统筹推进以国家网信办为核心领导主体、地方各级网信办分级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合规"审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为补充,企业行业自律为兜底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综合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侦查场景中,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配置关系到相关信息能否获得保护、相应的取证手段是否属于强制性措施而受到规制,美国判例中呈现的第三方原则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该原则的理论基点主要包括公民对向第三人传递信息的行为自担风险,公民对存储在第三方的数据不具有主张合理隐私期待的权利基础等。然而,第三方原则已然无法适用于平台控制下的个人信息,原因在于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结在信息流动过程中并未被斩断。加之对第三方原则的全景式、本土化反思,可得到平台控制下个人信息数据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一方面,以信息主体之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为内核,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通信秘密等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平台而言,相关数据调取措施所造成的干预集中于平台的经营自由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克减与协助数据调取义务的课予,平台借此得以与执法机关积极博弈,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外核。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美很多国家都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散见于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应该尽快制定形式形式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数据化、网络化与社会化的特征,从而影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从静态识别信息扩展到动态活动信息;犯罪主体从公权力机关扩大到私人机构;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这些特性也造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追诉中管辖确定、证据收集与保存、信息来源合法性证明的困境。从理性的角度反思,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亟需完善;刑事追诉中管辖、取证、证明责任等问题也亟需健全。  相似文献   

9.
《党课》2014,(22):50-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依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启动网络“人肉搜索”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起诉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规定,被侵权人最高可获50万元赔偿。  相似文献   

10.
正1.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大势所趋。《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对信息发布和收集主体、信息公开方式、信息使用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定行为红线,对违法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司法工作者难以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准确评判,受害人也很难得到合理赔偿。2.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近年来,网络的匿名性极大助长了网络暴力,对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规制仍显苍白,并未给予充分保护。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流转制度,维护数字社会的信息安全,亟需深刻研究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构建健全的公民权利制度保障体系,推进实现信息化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杨明 《学习论坛》2008,(3):78-80
商业诽谤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条件下,其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许多经营者利用新的网络平台(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等)对竞争对手进行侮辱和诽谤.在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不仅起到间接侵权的作用,有时还扮演了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对这些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就成为规制此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相似文献   

13.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两审判决,特别是司法实务机关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认识,为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人脸识别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其遭受的损害后果可能伴随终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又加大了信息主体隐私、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甚至人权受损害的频率和程度。严格规范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应秉承“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处理原则和严格的告知同意规则,将允许例外处理中“特定、充分、严格”的标准具体化,并要求信息主体针对人脸识别处理行为作出明确、单独的专项同意,实现对人脸识别信息更高强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已开始探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有效途径。个人信息网络买卖利益链2012年5月,南京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则离奇的招聘启事:"高价寻求南京地区男性帮忙,从邮局取挂号信,每封200元酬谢。"警方随即对这则不合常理的招聘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将一个买卖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5.
《实践》2015,(3)
<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发起网络"人肉搜索"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依据规定,被侵权人最高可获50万元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6.
智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侧重于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依法保护被遗忘权有助于明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边界,阻断"算法霸权"带来的公众认知障碍,矫治"后真相时代"的负面舆论生态。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快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新闻行业的软法治理,多措并举强化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推动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相似文献   

17.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法的特别法。目的特定原则是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体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并且以处罚机关为主,很少涉及工作人员。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优先于行政法适用,在信息主体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处理能力得到快速提升,个人信息保护也同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数据收集、使用、保存整个生命周期均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面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健全、行业自律缺位、个人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困境,有必要实行多中心治理方式,构建以法律为准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个人等多主体参与、有效协同的治理格局,全面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9.
“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服务侵权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内容包括著作权侵权责任和因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信息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为无过错侵权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应努力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其他行为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20.
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网络用户自身也逐渐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产生担忧.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借鉴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路径,如发展大数据伦理原则、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引入被遗忘权等,以期待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