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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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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20,(2):68-75
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总与其监护人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因未成年人对其监护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自身诉讼行为能力的缺失,使其程序利益难以获得保障。此时,基于国家监护理论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理要求,应当允许国家公权力介入其中。因而,在当前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之下,厘清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资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程序辅助人制度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论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诉讼程序是专门用于审理和解决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的诉讼程序。法院对家事诉讼事件的审理以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为价值取向,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为根本目标。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处分原则、公开原则受到限制甚至排斥。我国应当制定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家事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举证时限、家事案件的调解、家事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家事诉讼程序判决的效力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4.
陈爱武 《北方法学》2016,(6):126-139
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则。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则;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则,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满足我国家事诉讼的变化,对家事诉讼程序理论的研究日益成熟。本文结合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基本模式,探讨了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家事事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和牵连性等特殊属性。家事事件讼争性小,家事非讼程序既适用于非讼事件也可以适用于部分争讼事件,比家事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更符合家事事件的特征。而我国将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命名,两个概念混同适用对于家事事件的处理和家事非讼程序的发展都产生了阻碍。因此,重构家事非讼程序应正视家事非讼程序与大多数家事案件的适配性,将家事非讼程序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审理主义等原则确定为家事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打破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桎梏,探索适用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采用家事非讼程序单独立法的立法例,取消特别程序的概念,以非讼程序予以代替。  相似文献   

7.
罗清 《法商研究》2023,(2):75-87
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希望通过增加法律的治疗性效果,减少家事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给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在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已初步呈现出“治疗性”的特征,但也存在解纷价值重家庭而轻个体、解纷程序心理学要素不足、解纷者角色未能转换等问题。这使得家事司法制度的治疗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我国需要依据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来确定家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特别标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适用治疗性家事司法,并且从加强对个体幸福的关注、重视心理学作用以及重塑纠纷解决者角色等方面推动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在祖国大陆,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各试点法院积极开展。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家事事件的范围及分类、家事事件的调解程序、家事事件的诉讼模式、家事事件中保障弱者权益的制度等进行学术分析,进而考察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法的立法与实践,结合祖国大陆实际,提出完善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10,18(1):132-137
家事诉讼程序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也被许多国家称之为身份关系诉讼程序、家庭事件程序、人事诉讼程序等。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当有许多不同于一般程序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虽然都毫无例外地认可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也针对这些特殊性作了一些规定,但相对来说,其规定不仅零散,而且不科学,甚至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游离于法典之外,使得家事诉讼程序在理论上难成系统,司法实践中难为操作。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身份关系诉讼立法例,尽快构筑起适于我国情况的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精神病人还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完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思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确保他们的利益,法律规定由  相似文献   

11.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案件形态多样,非讼与诉讼法理交错适用.我国未来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塑造家事程序:对家事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对婚姻案件适用有限的职权探知原则,在家事非讼程序中则适用职权探知原则.此外,家事程序在调解与临时救济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保障裁判统一,我国未来不仅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与程序集中原则以及创设灵活的管辖权转移规则,而且还可以尝试构建家事法院并选任掌握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家事法官,并尝试初步引入强制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2.
曹思婕 《法学论坛》2016,(5):121-127
加快我国家事审判的改革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家事审判疑难,反复证明了一般的民事纠纷审判机制已不再适应当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家事审判改革不仅需要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更应当重视家事审判理念的革新.我们应立足中国实际,从形成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设立家事审判调解处和未成年人观察室,组建专业的家事法官团队及加快建成家事法院五个方面积极探索成功的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3.
陈苇  曹贤信 《河北法学》2011,29(8):39-46
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是由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该新机制是澳大利亚家庭法近年最新发展且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借鉴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以期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贾焕银 《政法论丛》2014,(1):98-105
家事协议是由具备家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就家庭生活重要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约束所有家庭成员之协议。具体司法裁判中,家事协议效力应基于其与法律之多重博弈关系,通过考量司法政策取向、司法能力及其系统性影响等因素来认定和择取案件最佳裁判路径与效果。  相似文献   

15.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相似文献   

16.
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茹 《河北法学》2006,24(6):70-72
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相似文献   

17.
杨冰 《河北法学》2011,29(12):177-182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理念与制度上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反思、对家事纠纷自身属性的深刻理解和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目的的重新认识三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之上产生出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体现出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家事纠纷的新趋势。而这种转变也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此即刑事程序参与原则。从刑事程序参与原则角度看,只有当事人的参与确实有效影响到了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我们才可说程序参与原则得到了切实贯彻;反之,如果当事人的参与与否并不能实际影响到诉讼结果,那么就实际侵害了程序参与原则。并最终弱化了程序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9.
陈爱武 《法律科学》2012,(1):148-157
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家事法院(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取决于多个因素: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传统法院(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存在局限性。建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需求的家事法院(庭)制度。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特殊性需要建立一套与成年人审判不同的诉讼制度,而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会大大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使诉讼程序更加符合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有利于培育专家型的未成年人法官,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融入世界发展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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