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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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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2.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5.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2006,21(1):101-107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相似文献   

6.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刘华 《犯罪研究》2000,(6):13-15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8.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儒磊 《法制与社会》2010,(33):280-280
《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醉酒驾车和违法高速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进行打击。而学界对其主观罪过形式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相似文献   

9.
蔡荣 《当代法学》2021,35(3):78-8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充分体现了本罪所包含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个人人身权益等多重法益,并与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适应,是自觉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10.
郭恒 《法制与社会》2012,(8):244-245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围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学界大致有单一罪过说、选择罪过说、复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观点.本文认同选择罪过说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2.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3.
闵捷  傅强 《犯罪研究》2005,(3):76-77,80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新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15.
皮勇  王刚 《法商研究》2014,(2):83-91
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17.
环境犯罪归责的主观要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梓太 《现代法学》2003,25(5):69-72
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决定了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而不是完全的"不问过错",环境刑法也不例外。环境犯罪是一类罪名,其归责的主观要件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不同。抗拒环保监管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破坏自然资源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过失,且这种过失应当以结果规避义务为基础。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个罪故意、过失等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向无定论。本文从对犯罪结果进行分层着手观察,认为犯罪结果可以分为定罪性犯罪结果和量刑性犯罪结果,其中定罪性犯罪结果是表征个罪具体法益的犯罪结果,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故意过失心态,就是个罪的罪过形式。各种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的心态非常复杂,常常与行为人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分析各种情形中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行为人对量刑性犯罪结果所持主观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决结果加重犯、包容犯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刑法学范畴,对有些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来思考其含义和适用规则。基于此,认为在犯罪之间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利于犯罪认定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不能依据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对于《刑法》第238、247、289、292条等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争的法条,如果从证据法学角度将其理解为刑事推定,可以克服法律拟制说和注意规定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20.
侯国云 《法学研究》1990,(1):33-35,66
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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