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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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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共同犯罪,正像一个连体儿一样,这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彼此不可分离。但两者的行为方式不一样,故此刑法上又称之为对合犯。对合犯有多种形式,有的被规定为一罪,如买卖枪支弹药罪、重婚罪、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管双方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何不同,在法律上都是作为一罪加以规定的,这种现象被称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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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在于应对以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均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抽象危险犯所产生的危险系行为的危险,其蕴含于行为之中。因此,对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能允许反证。在我国立法定量模式下应对犯罪构成作实质解释。抽象危险犯蕴含着侵犯人权的风险,需要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制。在承认行为实施之后危险必然存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限制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这是确保其司法正当性的最为现实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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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竟合犯之非并罚根据应在于同一行为契机下产生的数个反规范意识使行为人的责任有所减轻;对于“同一行为”的判断应分自然重合和规范限制两个步骤进行;自然重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的实现在自然层面上依赖于同一行为事实;规范限制是指自然状态下所共同依赖的行为,在承载数个犯罪构成各自犯罪内涵方面均发挥主要作用;对继续犯、接续犯、连续犯、共同犯罪等所涉同一行为判断的复杂类型,应结合想象竟合犯的非并罚根据和各形态的特点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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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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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的法律本质,即为什么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实施犯罪进行不同刑法评价的根源所在.不同的行为之所以会招致不同的刑法后果,是立法者从道义性和功利性角度出发,对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罪责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考虑的结果.确认身份犯法律本质的意义在于,特定的身份决定了行为实质违法性、罪责性、人身危险性的存在、性质和程度.同时,身份犯法律本质的确认还会对身份犯的共犯连带机能和主观规制机能带来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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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人格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 ,而在于该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的 ,只能从行为后所查明的行为时所具有的事实 ,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来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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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又称对向犯,通常指基于双方的互为对象行为而成立的犯罪①。《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就是典型的对合犯。根据《刑法》第164条第三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第二歉也有同样的规定。那么,以上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自首制度还是立功制度的考虑作出的,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无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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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危犯包括顽固犯和危险犯,顽固犯一般都有长期的劣迹,熟悉监狱人际关系,思想顽固而行为的适应性强。危险犯的危险主要在于心理而非思想,其现实危险往往因突发事件引起。在多数情况下,顽固犯和危险犯是相通与交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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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中外刑法理论对预备犯的刑事责任依据的不同见解,分析了预备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刑事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认为预备犯的刑事责任依据主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国家的刑事政策、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和从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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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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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一)现代社会法定犯时代的到来
法定犯,也被称为"行政犯",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自然犯是指自然不法行为.行为违法的实质立足于自然生存的、道德的以及公法(即影响所有公民或公众秩序的法律)的准则.法定犯是指法律禁止的不规行为,不规的非难性基础在于法律的禁止行为本身并非传统固有的非道德性,而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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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想要抑止的是具有高度类型危险性的基本行为,因此其处罚根据在于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实现这一"直接性关联"而增大其不法。直接性关联不同于结果归责的相当性关联与保护目的关联,而应当作为各个结果加重犯的独立客观构成要素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直接性关联不是形式上基本犯行为对加重结果的直接引起,而是立法预定的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的贯彻始终,对其判断应当从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出发,着眼于行为类型危险的实质分析,通过典型危险的类型还原方法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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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概念诸学说介评--从组织犯刑事立法出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犯做一般性的规定。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有两种做法:组织犯的明示规定和组织犯的默示规定。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其实质就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和非组织犯规定不同的刑罚尺度,体现对组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直接把组织行为规定为具体罪。分则化的组织犯也就失去了共犯者类型的本来意义,是实质上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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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规范上的等价值来限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 ,所以等价性要求就是通过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来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