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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9)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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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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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的重要课题。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仍有一些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不能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存在“怕伤和气”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具体问题,以致难以操作。本文试就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作些探讨。立案监督的范围,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称“应立不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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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追究犯罪的一个重要阶段。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立案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几乎是空白,1996的刑事诉讼法虽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在程序的设置上仍然存在颇多疏漏。立案监督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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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立案监督主要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案监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述一些意见。一、正确理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这种权力不仅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而且在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又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如:刑诉法策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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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3):48-52
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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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刑罚监督权。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简称“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简称“五种情形”),又由谁来监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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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2)
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可否自行立案侦查,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认为公安机关不能自行立案的观点既不符合第12条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实质上是指法律关系的角度,公安机关行使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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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一人犯数罪,且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应如何办理?湖南张晓伟
张晓伟同志:根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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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各自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职能、依法分别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这种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上述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直接受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本条共分三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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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应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了,任务加重。修改后刑诉讼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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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55-57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有关办案程序中对如何进行立案前的审查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造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对立案前的审查所拥有的权限理解不一,以致出现“该立不立”、“不破不立”等现象,要么失去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利时机,要么出现违法办案等情况。因此,确立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司法实务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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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相关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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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一、现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立案管理制度必须改革刑事案件(本文特指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说,刑事案件是指应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称犯罪案件。从1980年起,公安机关一直执行公发(1979)182号文件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立案管理制度。虽然,(84)公发(刑)125号文件对该文件作了若干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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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实,在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存在,已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客观评估社会治安形势与分析治安趋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制约了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力度。因此,研究和探讨立案不实问题是一个十分现实且必要的课题。 一、立案不实的基本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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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贤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正>一、新增受理案件的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重大的修改,新的刑诉法本着明确分工,严格权限,健全制约机制,保障严格执法的原则,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进行重大调整,完善了职能管辖,新的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察件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几种特定的犯罪,废除了原来规定的“认为……”条款,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及其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职能。这样调整后公安机关的新增案件有:非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