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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同于单纯法律意义上居间人的概念,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包括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等情形。  相似文献   

2.
本栏主持人:冰潭一是审查期货交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是客户、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事务所。它们是否是有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关系到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责任承担问题。1.客户的资格认定。客户有公民和法人,均应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根据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的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在职人员,有严重违法和违规进行期货交易而受到处罚未过一定期限的人员不能享有期货交…  相似文献   

3.
时下,期货经纪公司在代理客户(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时有误导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期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而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成了理论界、司法界和期货交易实践部门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本刊为推进期货法的理论研究,完善我国期货交易制度及期货交易立法,组织理论界、审判实践部门和交易部门的同志进行笔谈,就期货交易中的误导行为的构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畅所欲言,以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4.
股指期货在我国渐行渐进,如何做好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是关系股指期货能否在我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既有一般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共同风险,又有自身的特殊风险.由于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而且缺少融券制度,加之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仍不完善,股指期货在我国又会产生特有的风险.监管层应注重股指期货的宏观市场风险控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货市场,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及早推出股票现货市场融券制度,改变"单边市"现状;完善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完善股指期货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股指期货三级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即证监会层次、交易所层次及期货行业协会三个层次的风险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相似文献   

5.
王瑕 《中外法学》1994,(6):76-78
<正> 如何界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目前极为流行的看法是“代理说”,即认为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期货合约,因而公司的此类行为乃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 这种主张不仅散见于各类文章之中,也体现在某些现行法规之中,如原物资部颁布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会员在交易所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会员进行代理交易,必须如实纪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代理业务帐务必须分设。严禁会员出市代表直接为客户代理交易。” 此外,《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第7章、《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试行)》第10章等均对期货交易中会员的代理活动设专章予以规定。在现时我国法律对期货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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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过错责任的划分和承担王自豪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期货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期货交易行为超前,而期货交易立法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以找到评判过错责任的标准和判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期货交易过程中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加以研究,进...  相似文献   

7.
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  相似文献   

8.
我国期货交易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国证监会特别审批设立的会员式企业法人。其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性管理,并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有着极为特殊的身份。期货交易所是否属于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试图从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9.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  相似文献   

10.
光大证券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值得深究。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证监会的处罚没有说明为何光大证券属于内幕知情人,通过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项的解释,应当认为光大证券作为期货投资者,不属于期货内幕知情人,因而不构成期货内幕交易;从英、美两国的规定看,无论是通过对期货内幕人范围的限定还是规定相应的抗辩事由,比较法上的经验都说明了并非利用重大非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内幕交易;分析期货市场的特殊性,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者相比于投机者具有不可避免的市场信息优势,为了实现套期保值与市场的流动性,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期货交易属于期货市场的惯常做法;"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在我国期货监管机构以及交易所对该种异常情形缺乏规定的情况下,其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套期保值,仍然属于该惯常做法的范围内;若监管机构拟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应该事先制定例外规则,对特定类型的做空交易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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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经纪公司误导行为的含义及其表现 期货经纪公司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作为交易代理机构的主要规则——信息报告制度的行为。期货经纪公司误导行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期货经纪公司就期货市场交易,无合理之基础,向期货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数人推荐特定种类之期货交易,或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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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期货市场开办以来,期货业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期货市场的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日益显现出来。但我国期货市场仍处于探索、发展、完善阶段,立法滞后,近几年来,期货市场违规开办、经纪公司交易资格欠缺、期货交易行为不规范问题相当突出,客户和经纪公司围绕民事责任承担的纠纷日益增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作为第一个审理期货案件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期货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有很大区别,《座谈会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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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牛文通 《中外法学》1997,(2):121-122
<正>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期货履约安全的保证,也是期货市场实行结算制度的基础。因此,实践中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也多与期货保证金有关。目前,国内对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期货保证金做为交易者履行期货合同的财力保证,其担保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属于担保形式中的哪一种,如何适用法律则需具体分析。 一、“违约金说” 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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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又称期货佣金商,指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与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以收取佣金为业的公司。目前全国各类期货经纪公司已达数百家,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其中以欺诈行为最突出。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有的法院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与一般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不加区别,让其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甚至将期货经纪公司欺诈行为与利用期货交易为手段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相混淆,抹杀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因而,正确认定期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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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商品期货交易已有一百四十余年的历史,由于其具有发现竞争性价格、抵销商品价格的风险、促进资金流动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等经济功能,发展至今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高级贸易形式和当代国际贸易的主流。几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期货交易在我口兴起发展c据统计,目前境内各类期货交易所已达4O多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逾SOO家。期货交易的发展也带来了各种期货交易纷争,诉讼至人民法院各类期货纠纷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标的额,都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鉴于对这类案件审理缺乏经验,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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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司法解释最多的一个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的一个罪,并且实践中这个罪也日益成为一个“口袋罪”。认定某行为是否非法经营,首先需要认定经营的性质,其次要认定该种经营是否需要特许。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实践中的难点。我国期货业务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比较混乱。对于一些类似期货交易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关键还是看这些行为是否“期货”或“变相期货”。基于此,本刊由一则案例入手特刊登两篇文章.愿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期货交易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其特有的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功能,在商品交易及金融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期货交易也不可避免地步入了我国的的经济领域,并且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刚刚建立,期货交易行为不够规范,期货交易立法明显滞后,加之有关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使得一些期货经纪公司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致使大批亏损的客户纷纷状告期货经纪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了几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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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佟强  辉鹤 《中外法学》1996,(2):17-23
<正> 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我国目前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事,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目前,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本文意图对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者参考。 一、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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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39):16-39
1.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2.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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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以来,中国大陆继股票热浪掀起之后,又迎来一个期货的狂潮。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过各级政府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所就达20余家,目前待开业和筹建的又有30余家,从事期货业的经纪公司300余家。 有期货市场,就有期货交易;有期货交易,就有期货纠纷:有期货纠纷,就有期货纠纷的诉讼。期货纠纷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它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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