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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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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冬 《法学》1992,(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  相似文献   

2.
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相似文献   

3.
<正> 一、《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缺陷和消极后果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该规定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两个概念。《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性规定。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相似文献   

4.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目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上  相似文献   

5.
庭长宋学东主审法官陈子龙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用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是免责的最一般条件,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当事人须提供有力的证明。从相应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对违约、侵权行为的免责抗辩权,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自然…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每年有大量的经济合同因各种原因得不到履行,其中,当事人一方借口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而拒绝履行的占去了相当比重。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因,是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可以导致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事实。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和法学上都比较明确,  相似文献   

7.
敬言 《法学研究》1985,(5):12-12
编辑同志:贵刊一九八五年第三期刊登王希仁《论鉴定》一文,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需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有两类,其一是由自然界的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水灾、旱灾、海啸等;其二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状态、封锁禁禁运等。无论属于哪一类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可能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之进行鉴别、分析、化验和测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民事法律承认并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根据不可抗力的特点及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这些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以及规定的不完备,使得不可抗力条款存在发挥作用的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不可抗力条款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不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如果有明文规定,即使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也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另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民事法律承认并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根据不可抗力的特点及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这些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以及规定的不完备,使得不可抗力条款存在发挥作用的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不可抗力条款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1.
关于瘟疫法律性质的探讨——兼论“SARS”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瘟疫的法律性质关于瘟疫的法律性质,人们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一是意外事件。那么究竟其属于哪一种,要从分析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构成特征入手。(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指客观存在的,依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是这样定义不可抗力的,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特征。依上述之规定,我们可以按以下特征来确认不可抗力。第一、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性。不能预见是从认识能力上来确认不可抗力的一个主观因素。首先,是指在…  相似文献   

12.
拜读贵刊98年第一期案例分析《此房屋租赁合同应否终止履行》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觉得值得商榷。文中作者对某人武部与李某等6人所签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因特殊原因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中的“特殊原因”简单地解释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进而得出“应驳回其终止合同的请求”这一结论,笔者认为有失草率。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有三种:①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③由于合同另一方在…  相似文献   

13.
<正> 经济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就设定是必须要履行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所订立的条款,即被视为违约,并要对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当事人之间就会对一些不履地合同的除外情况加以讨论,并对由于这些情况而造成的责任作些限制性规定,这样的条款被称作不可抗力条款。这些条款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并加以分类。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差异以及立法的历史条件和经济背景的差异,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就存在区别。尤其是在由于政府行为所引起的商业风险中,这种差异更  相似文献   

14.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有6个条文比较直接地来自罗马法,对象条款中先人后物的安排来自Ⅰ.1,2,12;第6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来自Ⅰ.3,22,3规定的善良与公平履行原则.第15条全面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来自D.1,5,26.第108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来自C.4,44,4.第138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定来自D.19,2,25,6;第145条第1款关于5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自c.4,44,4.这6个规定涵盖了民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资格的开始、公平的维持、责任的除免事由、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度等重要问题,决定了一部私法的形象.它们构成即将在2017年诞生的中国《民法总则》将属于罗马法系的证据.  相似文献   

15.
当前国际经济合同中形成了一种新的作法,即在长期合同中加入了,“阻难”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当发生阻难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修改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大致包括: 一、确定阻难条款的含义、范围以及对阻难是否已经产生的推断阻难应符合下列准则:①新出现的情况须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②当事人自己失误所造成的情况不能视为阻难;③新情况须出于当事人意料之外;④新情况须与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情况根本不同。由于“阻难”与“不可抗力”二者的含义相近,因而在合同中明确二者的区别,并给予“阻难”以结论性的涵义。  相似文献   

16.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和谐--以"劳动仲裁时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尚元 《法学家》2005,(5):27-31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使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词.  相似文献   

17.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杨敏举证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即已产生。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引入了举证责任制度,并有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未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相似文献   

18.
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19.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它适应了市场供求状况瞬息万变、政府干预不断增强的历史现实,较好地利用了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难题。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和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的经济立法亦有所体现,如经济合同法第27条指出:“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  相似文献   

20.
王轶 《法学》2020,(3):36-48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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