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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既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群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形成了双边与多边网络结构。全体成员参与协作的制度性安排试图促进府际协作,通过地方政府的选择性收益动机、交易成本和契约风险形成的外在约束来影响并改善府际协作。制度性安排与府际协作的网络变迁历经城市群的非协作时期、培育协作时期与自主协作时期三个阶段。2006-2015年间我国城市群联席会数据表明,省内与跨省的府际协作差距巨大,其中制度安排对长三角双边协作有着明显的带动作用,使得该城市群协作从培育期进入自主时期。京津冀目前尚处于前协作阶段,但已向培育期转变。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群府际协作,应尽可能地考虑降低城市间协作可能遇到的交易成本与风险,根据不同的结构进行制度性统筹安排。  相似文献   

2.
府际契约属于一种不完全契约,伴有先天性缺陷,其成因包括合作中的决策者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制度不完备、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针对其缺陷设计有效机制的思路,一方面是自我执行机制,即府际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约束机制,即区域政府间合作法规的创制。  相似文献   

3.
纵向府际关系协调是顺应治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其运行逻辑应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纵向府际关系协调机制选择受跨区域合作性质、跨区域合作风险、区域间差异化程度、政治权力分散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具体治理工具则包含战略规划方式、项目评估审核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方式、制度介入刺激方式、联席会议方式、政治动员方式等。在上述因素基础上,应当根据跨区域环境治理合作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探讨纵向权力介入的时机、程度、方式,以实现与横向府际关系协调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跨区域环境治理合作绩效,打造绿色共同体。  相似文献   

4.
在区域契约行政中,府际契约的实际执行比府际契约的签订更为重要。地方政府作为府际契约的重要执行主体,其不同的决策偏好将直接影响到府际契约的执行绩效。根据府际合作的收益大小和实现收益的难易程度,府际契约执行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偏好可细分为积极响应型、随波逐流型、好强恶弱型和被动迎合型四种类型。对珠三角地方政府在府际合作与府际契约执行中的各种决策偏好的案例分析表明:近年来珠三角一体化中契约行政的实际效果远未达到当初设定的目标,为此应设立府际契约执行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追踪落实机制。  相似文献   

5.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无序造成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整体性治理作为新兴的第三种行政范式,对突破区域集体行动困境、提升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绩效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出发,从重塑合作共赢理念、创新区域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府际利益协调机制、优化府际博弈信任体系等方面着手,探讨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无序治理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6.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期间,指出了进一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意义。一体化的核心是城市群形成及府际协作困境的破解。长三角城市群府际协作经历"中央主导、地方服从"到"中央放手、地方自主"再到"中央协调、地方协同"的演变历程。在检视其府际协作及公共服务供给的结构特征时发现,地方政府集体行动总体水平较低且行动能力不均衡。因此,有必要通过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强化组织执行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夯实合作制度根基四个方面进行优化,进一步推进一体化进程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7.
公共危机跨域性的增强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划边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府际合作已成为化解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然而,制度性集体行动风险的存在使得府际合作面临碎片化的困境,导致合作关系难以达成、合作治理效果不佳。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出发,分析公共危机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和困境,并基于降低交易成本以摆脱合作困境的考量,提出搭建府际关系高效协调机制、引入纵向嵌入式治理机制、优化利益均衡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推动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8.
警务情报协作是警务协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具有协作范围的广泛性、协作关系的复杂性、协作类型的多样性、协作目标的多向性和协作时间的长期性等特征。建立警务情报协作机制,是公安情报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安情报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与现有管理体制之间矛盾的产物,是完善警务协作的基础和前提。警务情报协作机制是由协作主体、内容、方式和对策等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9.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部署要求,多个地区先后建立并启动了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区域警务协作是以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协作、执法协作、理论调研工作交流协作为主要内容的不同行政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沟通和交流信息以及协同行动的一种横向联合方式。区域警务协作可以实现警力的无增长改善,加强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促进...  相似文献   

10.
从契约理论看家族企业代际传递中的权威散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家族企业代际传递的核心是权威传递。从契约(合约)理论的角度看,公众公司和家族企业的权威体系构成,前者以正式契约形成的治理权威为主导,后者以非正式契约形成的管理权威为主导,由于权威在性质和来源上的差异,管理权威的传递难度要比治理权威大得多。影响管理权威的传递存在着众多不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11.
农村房屋不是商品,但可以转化为商品并上市交易。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椒;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并不能买卖属于集体的土地。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应该实行“房地分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购买农村旁屋,但除了支付房屋价格以外,还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租,地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城乡资产融合,城乡房屋同地同房同质同价,政窬在整个城乡房屋的开发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都能收取税放,这种税放收入量大、稳定,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昆明市公安局不间断地组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多发势头。但此类案件还是边打边发,难以有效根治。原因:1、买方市场巨大的需求,刺激着拐卖儿童犯罪的滋生与蔓延;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子女“放养”现象普遍。建议:1、从立法上加大对拐入地买方市场和买主的打击、惩处力度;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制定具体的处罚条款;3、出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协作工作机制;4、建立全国性的失踪被拐儿童父母DNA数据库。  相似文献   

13.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不仅大大地增强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也大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从深层看,就是增进了中华民族的认同。民族认同是民族产生和民族凝聚力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民族成员所认同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也不断发展,从而推进民族认同的变化,并制约着民族凝聚力的强弱。民族认同的程度、民族凝聚力的状况。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对民族领导核心的认同程度。改革开放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提供了较坚实的物质基础:拉开了建设民主、自由、富强的现代中国的序幕;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改变了中华民族政治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当前,我国社会有两个“认同点”(或“凝聚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民生问题,二是腐败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的改革开放,才能推进中华民族的认同,才能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相似文献   

14.
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消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球化使国家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国家的职能和作用产生冲击 ,对国家的主权地位提出严峻挑战。但这并不能得出民族国家过时甚至消亡的结论。因为 ,无论从一国之内还是就世界范围来看 ,政治的冲突、经济利益的差异和文化意识形态的对立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全球化并没有创造出使国家最终消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族和国家意识。  相似文献   

15.
网络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人们的生活、工作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研究网络对青年的影响 ,积极制定对策 ,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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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应围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这一主题,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全面地评述,并且敏锐地捕捉和紧跟思想文化界的前进脉络,与时俱进,大力推动思想文化界的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7.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构建和谐、创新型社会的一项非常必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政治导向的过程。这一工作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相似文献   

18.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内在的理论品质,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共命运,与科学技术革命的出现、发展相一致。现代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迅猛发展不会改变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只会发展和丰富其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不会过时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都是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历史发展沿革之阐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质上的权力与权利之分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法律控制的法理内涵棗法律与权力关系之阐发、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和目的的评价,从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层面上,批判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基本理论现状,提出相关认识,以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理论的完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民主化、人权化、进步化之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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