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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995年2月的一天,当时22岁的山东小伙子王海在位于北京宽街的法律出版社读者服务部买下了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吸引了他。他产生了买假索赔以此来验证这项规定的想法并实践之后,石破天惊。他作为一个业务员的人生之路从此被改写。 他当年买假索赔的行动在京城掀起了一道旋风,也使自己一夜之间名扬天下。但从出名那天起,他就一直被人争议着。这一切在当时被称为“王海现象”。 转年,为配合“3.15”宣传活动,《法律与生活》在第三期刊登了《提醒了上帝——王海现象冲击波》一文。在文中王海被称为“敢吃螃蟹第一人“,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王海因打假一举成名,与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密不可分。如果王海得不到强有力的后援,那么他这个平头百姓肯定是孤掌难鸣,很可能在碰一两次壁后,也沦为‘顺民’中的一员。那样的话,对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损失可谓大矣!愿中华大地的‘王海们’多起来!愿王海现象不再成为新闻!” 诚如作者和我们希望的那样,不久,一批“王海”站了出来。但是,王海现象并未消失。我们认为,2000年初爆发的王海事件正是王海现象的延续。这时的王海已经不是在单枪匹马地买假索赔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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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赠的行为,经新闻媒体的报道,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王海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全国其他地方先后出现了一批效仿者,从而引发出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王海现象”。对王海现象,有支持者,有反对者。从法院司法审判的立场来看,是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予以支持,做法极不统一,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王海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亟待分析、研究,最高法院应及时做出司法解释。一、消费者的基本含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司法保护,争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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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伴随着"王海现象"的出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出现的"知假买假"这一新现象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且有关"买假索赔"的案件也在全国各地不断地出现,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及"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确定与评价,已成为我国法律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因其提出"不保护知假买假"的观点而倍受争议。时隔1年,上海高院叫停"职业打假",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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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的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海现象”历经数载,相关判决迥异。纵观该现象,其核心问题不过是王海一类“购假索赔”者是否为消费者。本文从法规、理论、实践多方考察,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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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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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王海开了购假索赔先河,引发打假冲击波之后,知假售假与知假买假已呈现两军对垒、刀光剑影之势。售假者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仍在铤而走险,干着耍招设套、瞒天过海、欺诈消费者的勾当;打假者则凭着手中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一双识假慧眼,见假就打,毫不留情,致使购假索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搞得商家风声鹤唳,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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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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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无疑是一部颇有成效的法律。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自从“王海现象”出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在法学理论界、新闻界以及司法部门,对于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这场争论的焦点是;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生活需要”?是否可以获得消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论中,正反双方引经据典,各执己见,但最终似乎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一、两个相同的案例,两种不同的判决 出于对“消费者”概念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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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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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乍看“为文”,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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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名——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受《消法》保护,兼与有关论者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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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予“知假打假”者消费者待遇。本文从“王海”现象深入其核心,从法律方面阐述支持“知假打假”的合理性,为立法活动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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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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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或称"知假买假",表现为:个体购买者在了解到商场销售的商品具有伪造产地或质量虚假等欺诈情形后,购买一定数量的该种商品,然后以商场销售商品有欺诈行为为理由,要求商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这种现象打击了制假售假的行为,但由于其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有分歧,因而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争论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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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伴随“王海购假索赔现象”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各级执法机关的普遍关注.《消法》第49条对商业欺诈行为所设定的罚性赔偿责任,一直是社会上、行政执法上及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对其理解及适用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无定论.工商行政管理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