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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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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国清 《求索》2007,(3):94-97
法院附设ADR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考察传统社会法院附设ADR制度生成的理论背景,分析其种类、特征与具体的运作,进而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评析,相信对构建我国诉讼内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会有启发。  相似文献   

2.
法院附设ADR区别于传统的法院审判程序,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属于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以及相邻权纠纷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相邻纠纷中引入这一机制具有可行性.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对于相邻权纠纷实行强制性的ADR,将ADR程序作为法院审理相邻权纠纷的前置程序.同时,对于法院附设ADR应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从而将其制度化.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入手,对法院附设ADR的运作过程进行了全新的法理阐释,指出法院附设ADR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以及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形式,进而提出程序合作的理念,相信会对我国构建相应的制度提供法理参考。  相似文献   

4.
调解虽已成为美国联邦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主要手段,但其实施依然呈现于实效的有限性和适用的差异性。联邦法院受理案件总量中,仅有小部分进入调解;同时,调解的适用因统一调解规则的欠缺,而只能取决于各法院规则,故存在较大差异。为突破当前困境,美国现代调解的发展须着眼于调解理念与传统对抗制诉讼文化的融合,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隔阂消除,以及调解的立法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改革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永军 《前沿》2006,(1):115-118
调解主持人员的双重身份、法院的职权主义都不是我国法院调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制性是法院调解运作的基础。我国法院改革应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导向,设立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二元机制,在诉讼外另设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建立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相似文献   

6.
邝琼芬 《前沿》2013,(4):56-57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患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而美国是医疗纠纷ADR制度的发源地,其兴起和发展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从美国医疗领域兴起ADR的原因人手,比较分析ADR与诉讼的优劣,着重论述医疗纠纷审前筛查制度、医疗纠纷调解以及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这一研究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ADR的实践古已有之,但ADR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ADR在美国兴起以来,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不断发展,尤其是调解制度和仲裁制度的发展大大缓解了美国的"民事司法危机"。美国发展ADR的经验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各自发展出了不同模式的ADR。当前,ADR已成为世界纠纷解决的一大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面对逐年增长的民事案件压力,世界各国的法院都在探索各种方式以缓解压力、保证办案质量。近年来广泛采取的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法,对解决纠纷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文就ADR在我国的运用价值进行探讨。 ADR的概念与特征 ADR(Alte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慨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腰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刘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泽为  相似文献   

9.
申诉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裁判终局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各种"乱象"。彻底的解决对策是废除该制度,而现阶段较为可行的策略是将其作为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申请再审程序共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旨在引导申诉走向法治轨道。律师代理申诉本质上一种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其运行机制符合司法特性,遵循评估原则和回归程序原则。为破解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和制度存在的兼容性障碍,应从律师代理的参与机制、程序保障和法律效力等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0.
朱志晟 《求索》2011,(1):158-160
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4条第1款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条款,其核心特点是在一个共同国家的基础之上,实现司法体制的协调、规则和结果的统一化,以及州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规则基本得到了统一,同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相比,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比较宽松、程序比较简便,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美国医疗纠纷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卓有成效,不仅包含调解、仲裁、和解等传统ADR,还创设出监察员制度、事实调查、建立共识、混合式ADR、聘雇退休法官程序、微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诉前审查庭等多种方式。美国ADR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将ADR机制导引入国内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沟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12.
全亮 《求索》2013,(8):195-197
美国属于英关法系,对于法院法官的任用十分看重.认为法官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若法官高瞻远瞩、秉持正义、顺应历史潮流,则法院就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也可能引发巨大的政治动乱和社会灾难。纵观美国法官任用制度,它体现了对法官的法律经验、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并重、司法独立与政治民主结合。通过一个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选拔制度和监督制度,实现法官的独立、中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体现三权中司法权力的特殊性。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与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对美国联邦下级法院法官任用机制进行研究,以便我们全面了解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选拔制度.这有利于中国法官任用制度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美国离婚后儿童监护的立法原则历经父权优先原则、幼年推定原则、主要照顾者推定原则的演变,最终被确立为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监护形式上,虽然美国经历了由单独监护向共同监护的转变,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完全排除单独监护,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监护模式,使监护权的分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我国有关离婚后儿童监护的规定较为粗陋,缺乏系统规范。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置,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单独监护与共同监护并举。  相似文献   

14.
形成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良性互动关系,利于实现通过多元化渠道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改进和强化对行政ADR的引导和司法审查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突破口:借鉴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强化对行政ADR效力的认定;总结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经验教训,对特种类型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人民调解或仲裁程序,就把行政ADR作为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予以规范;改进和完善对行政ADR的司法审查工作,同级法院对行政ADR原则上实行一审制的形式审查,如要对协议或裁定(复议)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形成行政权与司法权运作的和谐。  相似文献   

15.
纽约州法院ADR的运行情况对我国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走出困境具有借鉴意义。应通过建立律师解纷长效机制、调整法院与人民调解关系、扩大替代性解纷机制类型、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等举措,使纠纷处理回归到先由社会化解,再由国家化解的应有顺序。  相似文献   

16.
姜霞 《求索》2007,(5):105-107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一直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而不断向前发展的。现代西方国家所提倡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调解被公认和推广为ADR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两相比较之下,可以发现源自我国的西方国家调解制度反过来却在许多方面比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更为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面临全方位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跃 《求索》2008,(7):129-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以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反观我国审判实践,禁止调解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自行政审判以来,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非正常撤诉的现状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审判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动员下通过“庭前调解”协商解决的,只是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案外和解”。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国际惯例也使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重新审视。“案外和解”这种“异化”了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增多,且为原被告及法院所接受。调解的“现实需要”,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禁止调解制度的现实失落。  相似文献   

18.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健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符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是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依旧受传统管理体制的惯性所影响,存在相关法律滞后、法官员额的科学标准还未建立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及时修改相关立法、建立科学的法官员额核定标准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  相似文献   

19.
张玉国 《前沿》2007,(1):127-132
宪政治国业已成为世界政治潮流,我国宪政事业的发展不应置身事外漠然处之。为落实、监督、保障和促进我国宪法、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强有力的违宪审查制度来予以保证。有人主张在人大内部附设宪法审查委员会;有人认为应当将人大法工委之下设置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进行职能的扩充;也有人提议设立欧洲模式的宪法法院但又缺乏有力的说明和论证。本文审视了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法律审查模式,运用对比和实证的方法讨论了英式、美式、欧式等几种司法审查模式与中国政法制度存在的背景、制度、法治语境差异和同构性,认为欧洲宪政司法审查模式对创立中国式宪政法院(及其体系)具有可借鉴性。一并阐述了我国宪政法院建立的必然趋势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司法调解制度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它的许多缺陷日益凸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与西方适用ADR制度时的背景相同,在这种纠纷多发、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既要通过诉讼来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也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能与诉讼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而西方司法ADR正是建立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重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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