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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抗诉质量的标准是审判监督工作中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多年来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以法院改判为标准,只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改判,才说明抗诉正确,否则就是抗诉不成功;有的认为不应以法院是否改判为标准,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说明抗诉是对的,但是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法院虽然未来纳抗诉意见,也并不说明我们的抗诉是不正确的,所以主张“以我为主”,即以检察机关整体意见为标准;有的虽然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是对“以我为主”有不同看法,认为“以我为主”就是以提出抗诉的单位的意见为主,所以主张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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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质量逐步提高,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的比例较高,但民行抗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不容忽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一、抗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影响再审改判影响法院再审改判的原因很多,在实践中也不可否认个别法院在对某些抗诉案件的审理中,确实存在着有错不纠、审而不判、判而不改等问题,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审查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抗诉案件的质量。对抗诉案件抗点的把握是否准确,抗诉书的说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再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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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内容的案件与抗诉案件总数的比率。目前,在并不统一的评判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标准中,“改判率说”最具代表性。“改判率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成功与否应以法院再审改判与否作为标准进行评定,只有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作了改判,才能说明抗诉正确,否则这一抗诉应认为是归于失败。许多检察院还将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当作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将“抗一个,改一个”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笔者认为,对“改判率”的这种认识突出地反映了民事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误区,不但不利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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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自身看,由于抗诉质量不高而不改判。其中,抗诉案件质量不过关表现为:一是没有采集到新证据却匆忙予以抗诉;二是采集的证据无法推翻法院的判决、裁定;三是适用的法律错误或已失效;四是调查的案情失实;五是对执行中的裁定予以抗诉,无视最高法院对此的明文规定等等。 从法院自身不改判的原因看,主要有:一是案件标的物较小,认为没有改判的必要;二是虽然抗诉理由充分,但法院内部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导致维持原判;三是由于关系网、地方保护主义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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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检察院通过优化抗诉环境确保抗诉效果,大力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目前,共提起抗诉6件,改判1件、发还4件。一是建立刑事抗诉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依靠上级院对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业务指导,及时排除办理抗诉案件中遇到的外界干扰,让上级院充分了解案情及案件背景、抗诉的理由及抗诉的目的,保证抗诉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分管副检察长与分管副院长、科长与庭长、检察办案人与承办法官的对接沟通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检法之间的分歧,增进共识消除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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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要手段。当前刑事抗诉存在着提起抗诉难、支持抗诉率和改判率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与抗诉标准宽泛,不易把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能力存在欠缺,法院缺少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关。为此.应当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树立正确抗诉观,改革考核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从而提高抗诉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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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监督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有效防止了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5425件,同比上升36.89%,法院同期审结3880件,采纳意见率为75.90%,同比上升了5.18个百分点。[1]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应当强化监督意识,统筹兼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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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对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的几点思考。笔者认为制约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欠缺;法院执法观念落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不完善。笔者还提出了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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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对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的几点思考。笔者认为制约抗诉案件改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欠缺;法院执法观念落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不完善。笔者还提出了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的主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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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调解书,二审发回重审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的刑事裁定书,二审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本文着重介绍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和二审维持原判或发回重新审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主要修改内容和制作方法。一、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一)概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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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山东审判》2003,19(2):27-30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断增多,抗诉再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系统掌握民事抗诉案件的总体情况,探索解决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我们对山东法院1998年以来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认真分析。 一、1998年以来山东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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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是指对于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享有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刑事抗诉请求权,但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刑事抗诉请求权也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最终是否抗诉还要取决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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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一种是第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这两种案件,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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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据统计,1999年全国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数突破了万件大关,在数量提高的同时,办案质量也有很大提高,抗诉改判的案件占因抗诉法院再审审结案件数量的81%,民行检察工作成绩喜人。但由于目前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还缺乏较为细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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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存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民事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案件质量究竟如何呢?笔者就此作了调查:我院从1999年至2003年这5年间共提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案件113件,被上级院采纳99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87%,而法院仅改判了38件,占提抗、建抗总数的34%。笔者就我院这一现状分析一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及对策。一、原因剖析(一)法院不支持抗诉的主要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