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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审判执行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突出。"送达难",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一大"颈瓶"问题,不仅打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而且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体权利的维护。本文认为,现代的信息技术具有覆盖面广、传输快、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与优势,为人民法院增加送达途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将现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广泛利用网络送达、短信送达、电话送达、传真送达等手段,能对"送达难"问题的解决起到重大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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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事送达的困境大致表现为送达难、送达累与送达乱.这种困境的形成,既与当事人恶意诉讼、逃避诉讼有关,也与法院所在地经济状况、辖区面积、法院送达资源配置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送达模式所消耗的司法成本是不同的,解决送达困境的关键是降低送达的司法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考虑到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未来送达模式改革应是将法官从送达事务中解脱,并逐渐建立以集中送达为原则,分别送达为例外的送达模式.同时,对于许多送达困境中的操作性问题,还可通过对法条更清晰更灵活的解释而达到缓解甚至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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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71-473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千三百九十四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十日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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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商贸往来的不断深人发展,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以中国公司或个人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也不断并且持续的增加中。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公司收到来自美国法院的传票和诉讼材料,但由於美国域外送达规则的复杂性及缺乏对送达规则的了解,收到传票和诉讼材料的中国被告人并不清楚该送达是否有效、他们是否应该要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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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行为,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涉外审判中,司法文书在域外的有效送达,是法院合法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也是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①送达时间的长短还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期限。因此,域外送达已成为涉外审判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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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繁荣,使得涉外纠纷大量增多。国际司法协助在这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域外送达制度就是其中重要韵制度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域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鉴于此,笔者主要考察分析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发展.希望对我国域外送达削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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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电子邮件送达是现代科技在送达领域的运用,它具有传统送达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毕竟是一种非正式的送达。电子送达虽已被我国司法解释所肯定,但对其使用应设定严格条件。电子送达要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需满足下列条件:不违反条约义务;送达对象限于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签订者;用传统方式不能有效送达;不为送达目的地国反对;能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并阅读了送达文件。设立这些限制是基于电子送达的特殊性,也参考了国外电子送达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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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成为限制案件在审限内正常结案的重大"瓶颈"。其中的门难进、人难找、字难签、事难证等问题极为典型。现行民事法律未做原告送达、被告接受送达和相应后果的义务性设计,而原告又有公告送达的兜底性救济,法院的送达工作囿于规范之内难以伸展。而第三方单位——社区、物业公司、派出所、受送达人工作处所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变相助长了不诚信当事人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建议以送达为发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价、使用、监管体系。在传统送达方式外,以新技术平台为支撑的电子送达正在成为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重要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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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由于人员流动、单位变迁、规避和拖延诉讼等原因,送达难依然困扰着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推定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推定送达是司法程序矛盾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相互冲突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送达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等形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最特殊、问题最多。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公布,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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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司法实际中的种种情况,导致"送达难"的产生。本文指出需要深化对送达的理解和认识并结合国外主要国家送达制度,提出我国送达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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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而且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成本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简化送达程序,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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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着"送达难"现象,送达效率低下、重复送达率和迟延送达率较高。本文拟从我国目前民事送达方式入手,研究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难的运行现状、成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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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释法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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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作为我国民事送达的主要内容,从知情权角度分析其是最能确保诉讼信息有效性的方式方法。但同时,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送达制度有较大修改,但对直接送达制度仍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借鉴国外国家的送达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检视,对送达制度进行正确的定位和完善。诉讼信息获得的越完善,越及时,在诉讼博弈的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诉讼决策越科学,也更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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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电子送达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已经成熟,随着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运用与认可,这一送达方式终将会在各国的立法上得到越来越多的规定,并有可能代表着未来送达方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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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送达制度属于民事诉讼制度范畴,是各种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对当事人诉讼利益提供保障。我国送达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均衡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构建分级送达方式和当事人送达与法院依职权送达并存的双轨送达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