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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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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龙 《时代法学》2008,6(3):80-86
“审慎例外”授权WTO的成员方为审慎目的采取审慎措施,而不受GATS其他规定的羁绊,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安全阀。同时,完善监管立法,监管措施与国际标准接轨,可使我国对金融服务的监管无可挑剔。对于审慎性尚存疑问的措施,为稳妥起见,可将其作为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列明,由此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对于金融开放中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我国可根据GATS和金融附件的规定,就相互承认对方的监管措施、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信息分享等达成协议或安排。  相似文献   

2.
宿营 《政法论丛》2014,(4):73-81
自贸区金融政策成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破冰的关键.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金融改革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利率市场化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前瞻性地构建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对维护中国金融市场长久稳定意义深远.在监管模式选择上,“相对独立”应理解为更严格的特别监管;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应借助“并表监管”实现与微观审慎的协调,并通过科学监测指标体系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在监管机构设置上,应在中央银行牵头模式下,增强金融稳定局监督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3.
“审慎例外”条款的限制性应用与发展趋势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并行不悖,审慎例外条款必要并且将长期存在。但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金融自由化才是最终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根源——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中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金融法是规制和监管之法,金融行业的特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审慎经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信贷机构背离审慎经营原则从事非审慎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以及监管部门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起因,而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则是美国金融危机加剧的重要原因。我国金融业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坚持审慎规制和监管,确定功能监管的理念和模式,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第二银行指令》的规定为基础,论述了欧共体银行法中颇具特色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以最低限度的协调”为基础的相互承认、由“母国控制”支持的单一银行许可、对第三国银行的互惠待遇。本文指出,欧共体银行法对于国际银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中国应适当借鉴欧盟经验完善国内金融立法及监管制度,尤其是:金融立法应将金融业的自由化与审慎监管两者并重;在市场准入管制中应灵活运用互惠原则,以适度开放国内市场并开拓海外市场  相似文献   

6.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环,被界定为“用以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他们被保险的存款在面临银行无法履行对其的责任时,遭受损失的制度(体系)”.按照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之前一直对存款实行隐性保护,其存在诸多弊端.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际指南、原则的指导方法进行评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国内审慎监管,有效法律法规,良好会计准则以及披露制度的支持,这都为其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相关国际原则、指引,对该新条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已初具规模,有益于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7.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8.
“双峰监管”通过重新整合监管权力,设立审慎监管机关和市场行为监管机关,以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双重目标。这一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监管目标的专一性和监管能力的专业性,既可以消除分立监管引发的监管割据,又可以消除综合监管的目标冲突和审慎不足,因此,得到了广泛认可,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改革方向。三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实践表明,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核心地位,并降低监管沟通成本,相比三元结构的双峰监管能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相似文献   

9.
刘笋  吴永辉 《现代法学》2004,26(2):42-47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是GATS框架体系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两大基本目标。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GATS及其附件规定了审慎监管制度 ,但是审慎例外条款自身规定的抽象性及其优先适用性大大削弱了金融自由化的成果。为弥补审慎例外条款这种实体性规则不足的缺憾 ,GATS为成员方规定了审慎监管标准协调与认可的程序性义务。因此GATS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制度身兼二职 ,使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了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马诗琪 《时代法学》2013,(6):109-115
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和实施越来越受到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行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和特征,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后危机时代国际和国内实践,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逆周期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和全局监管原则。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傅廷中 《现代法学》2006,28(5):150-156
《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我们应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海商法》的修改时坚持“中改”与“小改”相结合的原则;力求本土化并兼顾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及时与审慎的原则和协调原则,使修改后的《海商法》既能跟上时代的潮流,又能适合我国航运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金融市场本身就伴随着风险,不能因风险的存在就放弃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目前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更重要的是前瞻性地考虑到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尽早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架构。在充分分析我国金融改革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借鉴风险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举措,用制度创新方式明确我国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中的定位。在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中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强化中央银行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进一步加强央行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中央银行与各国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合作。  相似文献   

13.
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根据该定义可以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与官方金融相对的一切金融形式,不管其是合法的、半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只要存在于正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就属于民间金融.  相似文献   

14.
“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大陆刑法理论对此有客观说、主观说及折中说,英美刑法理论也有犯意标准说、行为接近说和立法确认说,通过探析“着手”的本质属性与判定原则,考察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之间的冲突,可以将原本模糊的定义通过其操作性的原则得以表现。  相似文献   

15.
刘辉 《法商研究》2023,(2):20-31
重大突发事件中金融应急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破解突发事件带来的“需求抑制”。必须将以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基础的金融应急管理权纳入法治的框架,通过对其进行权力谱系的解构,实现金融应急管理基本原则、权力主体和行为治理的法治化。我国重大突发事件中金融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从实际金融结构出发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一致行动并保持透明度原则。在主体选择上,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应急管理委员会模式。在权力治理方面,应按照前瞻性指引和紧急窗口指导行为、紧急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紧急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紧急金融救助行为等权力类型,分别纳入相应的法律治理轨道。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关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目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在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它是刑法所固有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也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还有的表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协调刑法体系内部犯罪和刑罚相互关系所依据的原则。种种表述,见仁见智。  相似文献   

17.
KIKO合约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最流行的外汇期权合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韩元贬值导致参与KIKO合约交易的韩国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韩国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了KIKO合约,这引发了广泛争议。情势变更原则与以风险为交易标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之间存在本质冲突,基于情势变更而否定衍生品合同的效力是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最核心的价值和法律基础的极大冲击。面对金融危机,法律的公平性救济应当区分特定市场、特定交易、特定合约而审慎进行。  相似文献   

18.
如何理解和阐释民法基本原则,是关系到如何建构民法体系、民法学体系的大问题.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外部视角、从功能角度界定“民法基本原则”,都片面依赖归纳法建构相应理论,成果虽众说纷纭,但却大同小异,难得实质性突破.因此,当下应转变研究思路.本着“从内部理解私法”的立场,综合运用归纳和演绎两种逻辑,同时采用庞德所谓的“分析方法”和“哲学方法”,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被理解为“意思自治”这一私法理念在民法体系、民法学体系里的展开和具体化.民法基本原则即是“意思自治”通过演绎逻辑推演而形成的体系(发生角度定义),是构造民法上的“人格体”的框架性原则(功能角度定义),其外延包括意思自治、私权神圣、个人责任、人格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六条原则,这些原则通过对“意思自治”的演绎推理得到识别、解释和定义.  相似文献   

19.
金融自由化和审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时代特征,《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在于:由制度层面给予“自由、监管”以具体的含义,这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0.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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