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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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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多样化、智能化、组织化、国际化和危害大等特点,在侦破和防范中存在取证难、定性处罚难、抓捕难、追赃难等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从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创新打击方式,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公安机关与电信运营商、网络平台、银行、支付中心之间的协作,形成跨领域的协同作战机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电信诈骗犯罪表现出了"多、广、变、隐"等特点,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使用传统手段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出现了防范难、侦破难、追赃难等局面,这与我国电信业和银行业前端管理失范、传统警务运行机制应对乏力等因素有关。由于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事后打击成本高、难度大,且危害已然发生,因而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应当重在防范,将打击仅作为防范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具体防范措施有:构建反电信诈骗的全社会宣传网,加强通信业管控、堵住电信诈骗的信息源及传播途径,规范金融业务、阻拦电信诈骗成功率,优化部门协作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电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新的表现形式,通常分为通信诈骗和交易诈骗两类.电信诈骗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成本低、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波及范围广,案犯年龄低、文化程度高等特点;电信诈骗犯罪也表现出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作案日益隐蔽,智能化程度日趋增高,跨境作案日渐明显的新趋势.侦破与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也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侦查对策方面,我们应当梳理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推断案犯身份,确定作案人,深挖余罪和同案犯;在防控对策方面,我们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安信息化建设,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加强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也开始呈现出科技化、组织化、年轻化、国际化等趋势,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对公民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面对新型电信诈骗,应采取相应的高科技侦查、协作侦查、国际合作侦查等取证手段。防范此类犯罪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扩大宣传教育,揭露最新诈骗手段,提高民众防骗意识;二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完善实名制度;三是重点关注"诈骗之乡",引领社会善良风气。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控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大多跨区域、跨境作案,智能化、科技化程度高,作案隐蔽,反侦查能力强。今后,电信诈骗犯罪诈骗手段、方式会不断翻新,随着经济走势而会起伏,但高压打击之下也会有所收敛。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工作难点主要在防范控制困难、侦查破案困难和追缴赃款困难。有效防范控制电信诈骗犯罪,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深化合作协作,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坚持打击下游犯罪等。  相似文献   

6.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探究如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构建新安全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当前社会中备受关注,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工作仍面临现实困境,主要是受害者缺乏识别能力、反诈技术缺少创新、犯罪手段迭代升级、电信网络诈骗形成产业链、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增多以及治理能力存在不足。为了解决治理困境,需要以前置预防为抓手、以涉外警务建设为重点、以构建治理共同体为保障,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六个优化路径:建立全方位防范机制、加强技术手段支持、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强化与外国警方的警务合作、提高公安机关治理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反电诈法》。  相似文献   

7.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而侦查机关限于多种侦办难点,未能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尤以追赃难为侦办难点。电信诈骗犯罪中的追赃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难度大;警银工作不畅通。只有树立追赃责任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和加强有效协作等,才能使电信诈骗犯罪追赃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相较普通诈骗罪,电信诈骗犯罪表现出犯罪场域国际化,法益侵害多样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的特点,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时面临防范难,侦破难,取证难,追赃难等诸多困境。因而构建电信诈骗防控机制,完善立法缺位对于规制电信诈骗犯罪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微信招嫖类诈骗犯罪是以微信为主要犯罪工具的一种新型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案发数量持续增长且分布地域广泛,具有犯罪人文化程度低、收入水平低,被害人分布广泛、存在过错行为等特征。微信招嫖类诈骗犯罪在社会层面源于性开放理念的影响、财富目标与合法手段冲突等,在个体层面源于违法价值观念传播、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等。为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需重视就业和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微信监管力度,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0.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由传统电信诈骗转向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盗窃银行账户存款犯罪,犯罪分子进一步通过结合新开发的网银电子支付工具与业务验证漏洞设计诈骗陷阱,诱骗相关信息进而盗窃存款。必须从落实金融、通信行业社会安全责任入手,加强警银、警通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联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要立足警银大数据,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业务与风险控制,建立警银风控信息化合作新机制。同时要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11.
农村房屋不是商品,但可以转化为商品并上市交易。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椒;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并不能买卖属于集体的土地。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应该实行“房地分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购买农村旁屋,但除了支付房屋价格以外,还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租,地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城乡资产融合,城乡房屋同地同房同质同价,政窬在整个城乡房屋的开发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都能收取税放,这种税放收入量大、稳定,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昆明市公安局不间断地组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多发势头。但此类案件还是边打边发,难以有效根治。原因:1、买方市场巨大的需求,刺激着拐卖儿童犯罪的滋生与蔓延;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子女“放养”现象普遍。建议:1、从立法上加大对拐入地买方市场和买主的打击、惩处力度;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制定具体的处罚条款;3、出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协作工作机制;4、建立全国性的失踪被拐儿童父母DNA数据库。  相似文献   

13.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不仅大大地增强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也大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从深层看,就是增进了中华民族的认同。民族认同是民族产生和民族凝聚力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民族成员所认同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也不断发展,从而推进民族认同的变化,并制约着民族凝聚力的强弱。民族认同的程度、民族凝聚力的状况。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对民族领导核心的认同程度。改革开放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提供了较坚实的物质基础:拉开了建设民主、自由、富强的现代中国的序幕;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改变了中华民族政治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当前,我国社会有两个“认同点”(或“凝聚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民生问题,二是腐败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的改革开放,才能推进中华民族的认同,才能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相似文献   

14.
网络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人们的生活、工作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研究网络对青年的影响 ,积极制定对策 ,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消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球化使国家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国家的职能和作用产生冲击 ,对国家的主权地位提出严峻挑战。但这并不能得出民族国家过时甚至消亡的结论。因为 ,无论从一国之内还是就世界范围来看 ,政治的冲突、经济利益的差异和文化意识形态的对立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全球化并没有创造出使国家最终消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族和国家意识。  相似文献   

16.
思想政治教育应围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这一主题,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全面地评述,并且敏锐地捕捉和紧跟思想文化界的前进脉络,与时俱进,大力推动思想文化界的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7.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构建和谐、创新型社会的一项非常必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政治导向的过程。这一工作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相似文献   

18.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内在的理论品质,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共命运,与科学技术革命的出现、发展相一致。现代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迅猛发展不会改变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只会发展和丰富其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不会过时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都是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历史发展沿革之阐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质上的权力与权利之分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法律控制的法理内涵棗法律与权力关系之阐发、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和目的的评价,从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层面上,批判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基本理论现状,提出相关认识,以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理论的完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民主化、人权化、进步化之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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