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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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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向政治民主化和行政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立法还不完善。本文认为应该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建立首席信息官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和保障媒体的作用,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并构建和谐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等方面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  相似文献   

2.
杨毅 《行政与法》2012,(12):50-5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我国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实际困难。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由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借鉴国外中央集中立法、行政程序法典和地方先行立法等立法,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及现行立法体制,地方先行立法模式是相对适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共享流程等基本问题,尚缺乏理论共识.因此,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首要的问题即合理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与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我国在修改信息公开法的同时,探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应当是可行选项.当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有利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预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接口和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4.
行政信息公开之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立风 《法学评论》2006,24(1):97-103
信息公开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着行政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法治化提出了强烈要求,因此探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应包括有关行政信息提供主体的规则;有关行政信息内容的规则;有关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则;有关信息责任的规则等主要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应考虑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问题;行政信息公开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5.
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利益因素,各级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保障,是人们行使参与权的信息来源,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这条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极致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谈谈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实践促进了民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促进立法的动力,有制约立法的压力,也有促退立法的阻力。  相似文献   

8.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等行政主体公开法定信息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方式,是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本文以该条例的颁布为背景,探讨了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并针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从立法方面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9.
试论环境信息公开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全球政府信息公开的大背景,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也逐步在发展.本文通过透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介绍我国的环境信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0.
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办法,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2008年5月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许多立法创新,但是存在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如公开的主体不完善、政务公开不足、救济手段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安晨曦 《行政与法》2012,(12):25-30
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13.
浅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实践、宣传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文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4.
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信息公开机制中的政府供给机制,在信息公开模式上,存在依申请公开未"落地化"与主动公开范围"狭窄化"问题。完善配套立法与扩大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是应对之策;在信息公开内容上,存在偏重登记准入监管信息公开而忽略登记后续监管信息公开问题。扩大后续监管信息公开,尤其是后续监管结论形成过程信息公开是实现社会组织监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关键之举;在信息共享机制上,存在因信息壁垒而导致行政监管协同性降低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监管信息异地抄告制度、通报制度、互联互通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监管整体质态。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信息公开"、"知情权"跨越了政府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为拓宽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执政之路,实现该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文对知情权的内涵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普适原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知情权保护现状,探讨了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16.
郭祎 《行政与法》2013,(7):6-10
相较于中国,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政府机构组织整合、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强化采购监督管理、电子政府网络建设及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新时期,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经验,在推进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强化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法治化以及政府服务与民众的互动性等方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  相似文献   

17.
论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已走上法治化轨道。政务公开的法治化,除制定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外,还须从四个方面完善立法,以建立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一是在有关全社会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法律中增设“公开”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律制度;三是实行财政公开,健全公共财政,确保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公开透明;四是制定《个人隐私法》,完善商业秘密法,修改《保密法》,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8.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超 《法制与社会》2011,(13):153-15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空白,但其仍然有自身的局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需要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20.
欧盟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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