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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对行政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它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新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注重了对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本文从三方面作以论述:首先,《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规定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申请复查,而且对原有的行政复议范围也规定得更为具体。其次,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上,从申请复议的期限、方式、手续等方面都作了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为宽松的规定。最后,在复议机关审查过程中,允许复议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从而避免了书面复议的弊端,使行政复议趋于公开化,确保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此外,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可以依职权责令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给予复议申请人赔偿,能有效地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从《行政复议条例》到《行政复议法》,我国的复议制度历经演进和完善的过程,行政复议的宗旨已从强调维护、监督行政权的实施,转到着重监督行政机关和重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来。本文通过对比,着重分析、论述行政复议制度在强化监督、方便复议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新特点。  相似文献   

3.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4.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即行政复议的开始必须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据以引起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准确、规范地拟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既是保护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也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查明复议案件事实真相 ,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要求,《行政复议法》已经到了要修改的阶段。完善复议制度、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独特优势是这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再结合日韩两国的制度改革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和山东、浙江两省在机构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实践探索和成效,未来的《行政复议法》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集中行使复议权;设置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以及完善的复议信息公开制度来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作为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 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体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是否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决定与复议机关与相对人都息息相关。因此 ,应借鉴台湾与日本法律中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与复议实践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同时对之运行加以法律规制 ,以极大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行政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审查的对象,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在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进行历史回溯的基础上,重点就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后面临的复议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复议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存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明,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行政复议审理模式过于书面化,决定过程行政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和高素质的复议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采用行政化和司法化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链接,保证行政救济制度的畅通。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应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从具体行政行为拓展到了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为了保障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处理落到实处,还应细化对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的程序,强化对有关“规定”涉及到的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复议机关及有权行政机关对有关“规定”不予审查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我国的行政复议、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在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许多制度性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并有针对性进行完善,是规范复议行为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 ,边检复议机关频繁变换 ,先后有县级公安机关、公安厅 (局 )、公安边防总队成为边检复议机关。从加强对边检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考虑 ,结合边检法规和现役制边检站的领导体制 ,由公安边防总队以边检总站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 ,是当前最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行政复议体制不合理,责权不对称,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公正裁决,妨碍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对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一般性修补,实为下策。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是大势所趋,建议取消上级部门和垂直领导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只设一个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赋予其独立办案的职权,确保复议结果公正。继续确立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并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目前,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17.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经复议案件的被告资格条款,这一修改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对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效性的强烈追求。针对复议维持率高的现实状况,增加了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具体制度。然而,将复议维持率高的症结过度归因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引导错误",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倒逼思维"可能短时间内起到一定的缓冲效果,长期来看,行政复议实效性提升的根本之道应当在于完善组织法和程序法,并配套修改复议决定类型和健全复议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经复议案件的被告资格条款,这一修改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呈现出对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效性的强烈追求。针对复议维持率高的现实状况,增加了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具体制度。然而,将复议维持率高的症结过度归因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引导错误",不仅有失妥当,而且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倒逼思维"可能短时间内起到一定的缓冲效果,长期来看,行政复议实效性提升的根本之道应当在于完善组织法和程序法,并配套修改复议决定类型和健全复议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概念,使得实践中行政复议权不够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作用难以发挥,而缺乏独立性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以公正的身份裁决纠纷,难以做到真正的公正。这也成为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最大的忧患。实践证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纠纷解决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密切相关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处理复议案件无法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所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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