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8 毫秒
1.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主流学说,但其在具体司法运用中却很难操作。为此,我们提出了“控制作用力说”,即只要所造成的结果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控制、支配之下产生的,则该行为与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该行为对结果的产生不存在支配作用力,则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只要在适用中坚守刑法的紧缩性,对被告人作出相对有利的处理,进行一些扩大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2.
曹博 《中国律师》2007,(3):48-50
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研究对象包括危害结果、可能成为刑法上原因的人的行为、其他与该危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的诸种客观事实.正确认识因果关系有助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提升.  相似文献   

4.
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仅就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到底如何划分这一部分的范围,确定研究的对象,却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已经查明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当时具体情况下是他应该实施的,那么,从刑法意义上讲,也就不必再研究该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历来被刑法学界认为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也就说明了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研究也必然面临这一问题。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必然有罪,但是就大多数犯罪来说,因果关系规律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认识工具。特别是以严重危害结果来确立犯罪的职务过失犯罪,更要在危害结果的基础上遵循“回溯查因”的原则来考察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因此,因果关系规律的运用就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哲学视野中的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不同法系国家有…  相似文献   

6.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7.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否也可以分为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很难求得统一。以笔者之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上讲,是指在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去寻求这一结果是由于什么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某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这个人的行为就是这一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原因,二者之间就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刑法中因果  相似文献   

8.
因果关系在自然和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在刑法上也有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与果的联系,它以客观存在着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两种现象为前提,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所引起,二者缺一,则无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法学评论》一九八三年第一期载程康彦同志《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文(以下简称《程文》),提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人对此不敢苛同,提出己见与程康彦同志商榷.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原因和结果这对哲学范畴之间的关系,它是指这两种客观存在着的现象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一种现象的存在,对另一种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10.
关于犯罪对象若干观点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法理论,重视犯罪客体而轻视犯罪对象,导致对犯罪对象缺乏深入研究,以致在犯罪对象问题上长期存在一些缺乏根据的观点,如: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并非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犯罪对象必需具有合法性等等。本文在对犯罪对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根据,明确提出不仅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也能决定犯罪性质,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不具有合法性特征。刑法理论界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对象的研究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长期以来,西方刑法学者对分析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对我们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它们一概排斥、全面否定是错误的。 三十年代以后苏联刑法学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其中A·A皮昂特科夫斯基的所谓“必然因果性理论”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支持,成为前苏联最有力的刑法学说。“这种理论把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分为必然与偶然两种,必然结果是该行为在其实施的具体条件下内  相似文献   

13.
郭亮 《法制与社会》2010,(26):289-289
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自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杀案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情况复杂,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所以从刑法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对正确解决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对象和研究目的自杀事件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刑法学中所要研究的是与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有关的自杀案件。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杀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就是自杀身死的危害结果,不是他人行为直接致死的,而是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致死的。这就是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虽然直接剥夺了自己的生命。但它却不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把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不能把  相似文献   

15.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所产生的因果关系。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而危害结果不仅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包括部分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由于不同的学者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本文在查阅和了解大量的论著的基础上就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期加深对因果关系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6.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问题。 三十多年前,当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撰写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时,曾在一个注脚中指出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对危害结果研究的“极不充分”的状况:“只要指出下面的一个事实就够了。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1952年版)特地对行为和因果关系分别作了阐述,但却完全没有分析犯罪结果的概念,因此使人不了解,行为和因果关系是通过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刑法理论关于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问题的各种观点的比较评析.认为: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具体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在分析犯罪过失的立法精神、人的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指出.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具体的危害社会结果应指刑法分则针对犯罪过失所规定的具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又不是绝对具体的结果.而是相对具体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理论界,不少人把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担负刑事责任的唯一的客观基础,不承认偶然因果关系,或者只把偶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案件发生的一个条件.如有人认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要取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环节.原因就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结果就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尽管一个环节前后的联系很重要,但不能因此而前伸或后延."犯罪结果作为原因又引出新的结果来,也不能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9.
王森 《法制与社会》2013,(31):69-7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用以明确一个具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的明确是确定最终行为人应受刑法惩罚的前提条件.法律不会处罚一个与危害结果无关的行为人,也不会轻易排除对一个与危害结果有关行为人的处罚的可能.因而其要求比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更严密,不容疏忽.本文通过肯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