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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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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2.
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基础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主张援引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是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各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认识虽不统一,但基本上都不否认措辞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应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在什么程度上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总的来说,措辞含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不应凌驾于投资条约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明确表示其意图的争端解决条款之上,不能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东道国提交仲裁的同意,亦不能用于规避基础条约中规定提交仲裁的实质性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NPM)条款适用的法律效力对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双方至关重要.NPM条款涉及东道国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投资母国的条约责任;二是对外国投资者的契约责任.NPM条款的适用只能排除前一责任.  相似文献   

5.
黄世席 《法学》2023,(3):178-192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软法性质和其弹性的模糊概念,使其在投资条约中的规定范式各异且无太强的约束力。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硬法”性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度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在裁量相关争端时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和起草中也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社会责任的强化,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6.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7.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栗瑶 《法制与社会》2015,(4):273-274,277
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也可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两者择其一,一旦选定则为终局,有利于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确保投资争端解决的终局性和有效性.然而岔路口条款适用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目前为止只有Pantechniki案的仲裁庭裁决岔路口条款符合适用条件.岔路口条款能否适用,主要取决于国际仲裁庭对岔路口条款的解释,从现有公开的仲裁裁决来看,仲裁庭在解释岔路口条款适用条件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同一争端”的解读上,从当事方和争端性质来判断是否为“同一争端”.Pantechniki案也采取了这种判断路径,但具体解释方法有所不同,该案的分析代表了、也突破了传统的分析路径,为岔路口条款的解释带来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9.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0.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13.
本文所称的国际投资主要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外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企业 ,涉及生产要素的直接进入 ,投资者对所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经营过程的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力的投资。国际投资待遇标准即通常所谓的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际上尚无统一而具体的规定 ,在学说上也有不同理解 ,主要有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待遇、差别待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非常普遍 ,国际投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得国际投资活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东道国面临涉讼风险。考虑到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量的保护伞条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需要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考虑适时废除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15.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6.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周园 《时代法学》2013,11(4):113-120,F0003
适格投资者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准确界定,这导致ICSID仲裁庭在近年的实践中通过对"投资者"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自身管辖权,这种做法引发了投资者与东道国对于ICSID仲裁庭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与不满,也造成了投资双方的利益失衡。各国在未来的有效应对措施应当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采取列举法对适格投资者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条款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  相似文献   

18.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20.
国民待遇作为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断被重视,但其适用远远不及最惠国待遇标准普遍和广泛。本文阐述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标准等问题,并对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如何推行国民待遇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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