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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论刑法中的伪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中的伪造 (从狭义上讲 )一般是指无制作权人擅自制作对公共信用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的行为。从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形式主义 ,它着重处罚冒用作成名义的有形伪造行为 ;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实质主义 ,它以有制作权人制作内容虚伪文书的无形伪造行为为其理论核心。在冒用代理资格作成文书的情况下 ,以其法律效果最终是否归属于本人承担来判断是否属于伪造行为。  相似文献   

2.
法律逻辑学理应以法律思维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不是以一般抽象思维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法律思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在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所遵循的一定的思维样式;狭义的法律思维仅指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我们决不可用对狭义的法律思维的研究取代对法律思维整体的研究。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密切,它是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内在渗透性要素。因此,欲推进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就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思维的现代转型并努力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3.
合作作品有关问题的思考王勇合作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合作作品的法律问题不仅法学界看法不一,而且实践中产生纠纷较多,处理难度较大.本文试对有关合作作品的几个问题作一浅探。一、关于合作作品的名称"合作作品"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  相似文献   

4.
杨洁 《中国版权》2023,(3):68-76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例基础上制定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作品”的规定遭遇了水土不服的境遇。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在文义解释上存在交叉,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扰。本文以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进路,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梳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人作品、雇佣作品、职务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对法人作品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认为司法机关在涉“法人作品”案件审理中,应严格法律适用条件,应结合作品类型认定“法人作品”,审慎适用“署名推定原则”,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作品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况下,亦应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5.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6.
卢程 《法制与社会》2010,(15):56-58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是对向犯理论的当然适用。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7.
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计算机字库产业,从促成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宜将字体及字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各国在维护本国法律体系完整性与协调性的框架下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对字体、单字、字库的法律属性呈现不同的认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字、字体、字库均可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可将字体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对字体独创性的认定上,不宜采用过高的艺术范畴的审美标准,在原创性有无判断上,可识别性是更具客观性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国外法理学者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二者关系的理解。探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明确法律解释的价值对有效弥合共性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罅隙、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张耕 《时代法学》2004,2(2):77-81
作品标题的纠纷不断发生 ,有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作品标题的版权性虽然争议较大 ,但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看 ,并不排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标题。保护作品标题的最佳法律模式是应根据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知名度或显著特征的不同情况 ,决定是否对其分别给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周清林 《法商研究》2020,(2):113-125
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相似文献   

11.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卢海君 《北方法学》2010,4(2):49-60
同一般实用艺术作品一样,建筑作品也兼具艺术性和功能性,但其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实用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美国,自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出台之后,建筑作品成为单独的一个版权客体种类,建筑作品从实用物品和可分离性标准中解放出来。  相似文献   

13.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4.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5.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论坛》2007,22(6):30-37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王迁 《知识产权》2021,(2):18-3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17.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更多是外力催化而非自然生长的结果,因而深深烙上了那个动荡时代的印迹,其作为政治工具的诸多缺陷也非常明显。尽管如此,它还是打开了一扇窗口,使中国人开始慢慢了解和接受著作权观念,并成为中国著作权法发展的规范源流。《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既是移植法律的过程,也是创造传统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Legal context IP lawyers are increasingly having to advise onart-related copyright matters. Current issues include the strongcopyright protection given to images, uncertainty in the protectiongiven to innovative contemporary art works, problems in applyingthe fair dealing exceptions to art works, and the increasingrelevance of other IP rights. Key points Image rights receive strong protection - photographsof public domain art works are protected in the basis of long-standingauthority (although there are arguments against such a view).Whether an artistic work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depends onwhether the work falls into the closed list of categories insection 4 of 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painting,drawing, engraving, sculpture, etc). Much contemporary art doesnot fall neatly within these categories. Categorisation willalso be in issue as far as Artist's Resale Right is concerned.There is lack of understanding amongst internet artists aboutthe copyright restrictions that apply to digital works and concernsare raised more generally about the lawfulness of appropriationar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Lawyers advising artists and those exploitingartistic works need to be aware of the potentially broad scopegiven in UK law to protecting works of art (including photographsof public domain works such as Old Master paintings) and tothe conflict between copyright and the practice of appropriationart. Where infringement claims are being considered fair dealingarguments and the possible impact of human rights law in guaranteeingfreedom of expression will need to be carefully considered.There has been little reported litigation on moral rights butthis aspect cannot be ignored. Trade mark rights, design lawand passing off may also need to be considered.  相似文献   

20.
郭玉军  黄旭巍 《现代法学》2003,25(3):151-160
故意毁损他人一般美术作品的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行为本质在于使一般美术作品丧失效用 ,对象是一切属于他人的有经济价值的非文物美术作品、包括违禁美术作品。同时 ,有必要将通过毁损方式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予以犯罪化。毁损文物美术作品的行为 ,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 ,则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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