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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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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马培贵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数额的多少是衡量盗窃罪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准确地认定盗窃财产的数额,直接影响着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更是起着决定作用。为了在认定盗窃...  相似文献   

2.
盗窃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制订一套统一适用的针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3.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对未成年人14-16周岁期间实施的盗窃行为涉及数额不应计入16周岁以后盗窃行为构成的犯罪中,但可以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对未成年人盗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通用死刑。  相似文献   

5.
盗窃未遂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盗窃着手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对财物产生紧迫性危险为标准,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具体判断。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应当根据行为人意图盗窃的数额确定盗窃未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的处罚应根据总则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8.
"天价手机盗窃案"引发了本文中探讨的关键问题:数额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关系。数额应当被认识吗?当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的认识与客观上的数额发生不一致时,刑法当何去何从?为了解决实践中主客观不一致引发的矛盾,笔者试图引入德日刑法体系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使盗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具体盗窃数额的认识,从而确定盗窃罪中的数额应当由财物本身的客观价值所决定。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显然已不合时宜,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于2013年4月4日出台并生效实施。新司法解释坚守刑事法治的正义立场,持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了一般盗窃行为的定罪量刑数额,降低了盗窃医院病人财物等八种情形的入罪数额,界定了特殊盗窃行为的成立条件,盗窃行为样态界定清晰,定罪量刑实务操作便捷,热点争议问题积极回应。不过,新规对盗窃数额的调整也可能危及公众对法安定性的信赖,对重要术语的释义还显抽象,对盗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问题未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罪属于常见高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在司法认定和处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尤其是与盗窃对象相关的数额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对于"多次盗窃"应以盗窃财物数额之和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必要。盗窃转化犯中的疑难问题、单位盗窃等问题也有必要从新的视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多次盗窃“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盗窃罪有两种标准 ,一是数额标准 ,二是次数标准。我国刑法已明确将“多次盗窃”列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形式 ,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盗窃”的界定欠合理 ,实践中难以据此强化对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打击。  相似文献   

12.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3.
以盗窃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为研究对象 ,对作为盗窃对象的无形物的范围及其认定、盗窃数额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以及盗窃过程中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方面的诸多问题,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新解释阐明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概念及内涵,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修正,对指导执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是正确的。无论是民众还是学者,在许霆案定性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都源于对本案适用重刑的不满和反思。虽然在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运用酌定减轻制度降低许霆案的刑罚量是最佳选择,但根本出路还在于修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罪刑设置。  相似文献   

16.
入室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入室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盗窃的着手,有不同的学说。由于行为人侵入住宅即已体现了盗窃的犯罪意思,并且对财产权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以盗窃之目的侵入住宅时可视为盗窃的着手。但盗窃的着手只是成立盗窃未遂犯罪的一个条件,要成立盗窃的未遂犯罪,还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盗窃目标或符合相应条件,为此,还应正确处理盗窃着手与之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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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18.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相似文献   

19.
累计处罚,这是处理盗窃和其它经济罪案的司法惯例。然而,王绪春同志在黑龙江省法学会和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1期上,发表的题为《盗窃案件盗窃数额累计之我见》的文章中(以下简称《王文》),认为处理盗窃案件:“只有对于行为人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数  相似文献   

20.
论多次盗窃的认定及数额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修订前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盗窃罪中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多次盗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多次盗窃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具有了固定的含义。广义的多次盗窃对其数额如何计算,不仅是简单的数字运算,而是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与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既要体现立法的原意也要符合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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