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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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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上的劳动权不同于普通法律中的劳动权,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权价值迄今呈多元化,包括尊严、自由、平等与团结,是人之为人及维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基础之一。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具有复合属性,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工,其内容是工作与获得报酬,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国家须善尽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劳动权是由众多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其实现主要依靠立法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订定实施细则。在公权力侵犯劳动权之时,法院可开发不同解释方法,有条件地实现劳动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2.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2013,7(4):35-44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3.
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权利之先河。随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宪法。从理论层面来看 ,劳动应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 ,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 ,满足人们的就业需要。因此 ,无论是从世界各国宪法的立法实践来看 ,还是从公民劳动所应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 ,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立法是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北方法学》2011,5(2):112-118
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劳动立法中,除要遵循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如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外,还应有自己所特具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我国的劳动立法活动及立法结果都起着指导作用。就其内容本身而言,这些原则既渊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也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1.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劳动是人们生活的首要的基本条件,也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劳动权是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劳动的机会,并且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保障。用劳动立法的形式来落实宪法的规定,是使公民劳动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在  相似文献   

6.
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7.
姜峰 《中外法学》2013,(2):284-299
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8.
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都是原则性的,并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各宪法权利但书形成了整个宪法权利的关系网。作为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利及其权利但书;对国家的义务则伴随着国家权力及其权力但书;宪法权利但书中的重要元素——"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8,(5):61-70
宪法上的劳动权有着复杂的规范构造,它以职业自由为基础,以国家保护义务为核心,并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外围。这种规范构造上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劳动权第三人效力的理解不宜一概而论。劳动权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这个方面它很难产生所谓的第三人效力,只有在职业自由方面才有产生第三人效力的可能。当事人在劳动契约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任",此种约定之所以无效,不是因为雇主违反了劳动保护的义务,而是因为雇主过度限制了雇工的生命健康权;不是基于劳动权的第三人效力,而是基于生命健康权的第三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劳动保护的角度来展开论证,恰恰未能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真正宪法问题,且造成社会权面向上的劳动权亦可适用于私法关系而生第三人效力的误解。  相似文献   

10.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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