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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5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形成冲击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衬托了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应及时反思、调整不合时宜的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和金融是世界新经济革命的核心引擎,二者统合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使得建立在传统市场经济架构和商业模式上的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一场变革.这一变革将会涉及所有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国应从三个层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要适时跟进,我国应该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在对我国金融服务的层次上起到了一定补充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因此给整体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而且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本身健康与持续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保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对投资者的财产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应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一是互联网金融应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服从;二是互联网金融需要良法之治;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 《中国法学》2015,(3):80-97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已借助互联网科技和金融的耦合发酵成为必须重视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去研究其内涵、外延、本质,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处理好其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对此,必须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运行逻辑进行分析,着重剔除其异化的成分,规范其有益的部分。具体地,应把握住政府与市场、自律与他律、安全与创新这几对关系,并以法律和政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规则。唯如此,方能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黄震 《科技与法律》2014,(3):407-415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领域,其尚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与发展过程中,因此,暂时不宜由国家直接立法对之实行规制,以控制其间产生的风险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冲击。一种可行思路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最后形成有关社会组织的公约和准则,在这一软法治理的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调研,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金融创新不但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直接催生互联网犯罪的潜在需求.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要给其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其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撑;另一方面,如果救济手段局限于行政和民事责任,则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其固有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刑事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8.
科技金融体现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融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通过互联网思维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是我国科技金融快速突破传统“瓶颈”问题的新选择。文章在总结我国科技金融融合实践与现状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科技金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从银行信贷、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征信、科技金融体系等层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浪潮下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路径和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武长海 《政法论丛》2016,(4):95-10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王卫国 《中国法律》2014,(3):2-6,62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有显着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向现行制度开出了问卷。今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有关法律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元年。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近年来,世界各地手机用户的数量都在逐渐增加,3G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快捷,这让移动互联网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这还促进了各国新经济模式和增长点的出现。就中国而言,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极力发展移动支付业,以便占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地位。移动支付业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突破口,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将来的市场发展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扩大。  相似文献   

12.
罗明雄  谭盛辉 《法人》2013,(6):66-68
当"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当下社会最热、几乎平均薪酬最高的行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将发出何种火星撞地球的碰撞?在我们准备或者没有准备、接受或者还没有接受之间,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金融的新生态,已经以摧枯拉朽之势,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有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等四种仲裁。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仲裁庭严格按照各自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实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法,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裁决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它们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4.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5.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合法化的活动,其存在的历史不足百年,但其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随着传统洗钱的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洗钱活动几乎无处无在.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当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传统的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应对洗钱活动的发展演变,反洗钱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变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1996年、2003年、2012年被修正,并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西方各国也纷纷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并予以监督管理.我国应当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建立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合理构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控水平.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动力,其在近年发展出若干种产品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不同文化气质的行业互相碰撞后产生的"新物种",使得其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仔细思考,以利从业者认识风险、控制风险,是这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社会金融流通的主要渠道,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小微金融等多种虚拟金融模式,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文主要对传统银行微贷、互联网金融小贷以及P2P三种融资的服务模式进行分析,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找出三者存在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优缺点.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是最近一年兴起的新生事物。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在金融特许制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得到法律界认同。我们应避免仅从宏观金融政策的角度进行"刑事违法性"评估,防止"金融准入型"罪名的扩大适用,着力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与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的国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设在法国巴黎,但是由该院管理的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裁决,并不当然具有法国的国籍,因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主要标准是仲裁地点。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院决定,而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仲裁院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在法国,也可以是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ICC仲裁院的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做出的ICC裁决的国籍,取决于特定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所在国,而不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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