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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随着数字经济的勃兴,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新型生产要素。为应对法律规范缺位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尽快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制度。同时,为促进数据流通、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人格权益,应构建相应的财产权限制机制。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一定相似性,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数据赋权和权利限制的理念契合,借鉴知识产权法构建企业数据权利限制制度具有可行性。我国的数据立法应立足数据产业的发展现状,在考虑数据特性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最终构建开放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对财产权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2.
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台数据交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条款为明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通过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较观察,数据交易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规则、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此外,由于数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合同规则需要在不公平条款的效力、违反在先权益的效力、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以及衍生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调适。  相似文献   

3.
在技术可以成为独立商品的时代,《民法典》的技术合同规范有明显进步,它们吸纳并补充、完善了《合同法》“技术合同”章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并对其与技术转让合同分别进行了界定,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达及法律用语,使它们更符合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律。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重要概念的定义及相关条款有待完善。首先,应在指导理念上,充分注意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特征对技术合同带来的影响。其次,应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相关条款表述不够准确之处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完善,以体现出二者本质区别;补充完善技术合同长期合作之特性带来的相关附随义务的规定,完善扩大技术合同适用范围及突出技术许可合同的地位并丰富其规范的内容等。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合同是确立网络运营商与用户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户行使及保护其虚拟财产权的重要依托。实务中由于网络服务合同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其中存在大量不公平的争议条款,当法律纠纷出现时,严重不利于用户对其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与行使。如何在法律上对网络服务合同进行规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部分争议类型条款的有效性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中之重。正基于此,在分析网络服务合同与虚拟财产权保护的主要矛盾,探讨网络服务合同中部分争议类型条款之后,对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要求合同交易中承诺与原要约完全一致的“镜像规则”无论从法理、实践视角都颇受谴责,并成为现代合同法必须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该问题的突破性尝试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立法经验,鉴于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逻辑不清晰、条款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调整要约与承诺相关条款逻辑顺序,拓宽要约内容变更的外延,缩小要约实质性变更类型的范围,减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构建以合同目的为中心的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确认标准,界定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类型,同时,赋予“相互击倒规则”正式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如何促进企业数据高效有序流通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数据流通是一个立体制度,不仅要求法律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问题上予以回应,同时也需要构建外部治理体系。对于数据财产权,欧盟和其他国家与地区基本上都放弃了数据所有权路径,而转向数据使用权模式,并考虑如何促进其他主体对数据的访问。但是,对于数据访问权方案,需要认识到其本质是对数据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进而更为谨慎地考察市场失灵问题、制定公正的分配方案。就数据交易制度而言,应当明确可交易数据范畴以及数据提供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同时要求交易平台或交易所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通过适当的监管措施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
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意味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得到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相似文献   

9.
截至2008年11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2.9亿,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与整个网络产业的发展相伴的是,在线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也迅速增加。由于交易网络是处于一个网络电子虚拟空间中,这一特有属性便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交易双方缺乏诚信、网上诈骗、欺客、以次充好、交易安全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交易当事人的权益缺乏足够保障。因此依法治网,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是治理在线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成为必需。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局限性,从而提出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的缺失导致数据财产权权利内容难以明晰。在数据财产权权能体系构建中,有必要从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权能限制三个维度来明确数据财产权权能的内涵。数据财产权具备准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广义)、法律上处分权能等积极权能。数据财产权利人可以以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法干涉行为,通过防御性请求权以及返还请求权等数据财产权请求权来保障数据财产权积极权能的行使。数据财产权权能应受到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限制。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可以对我国数据财产权理论发展以及制度完善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11.
韩伟  赵晓耕 《北方法学》2014,(6):128-139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12.
杜萱 《法律科学》2012,(3):146-153
国家契约是调整各国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但由于国家契约中国家作为主体一方出现,公权力的影响涉及国家契约很多方面,使国家之间和私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难以实现,尤其是近年来间接征收的出现更加剧了国家契约非稳定性,从契约中寻求非稳定性的救济途径难以达到预想效果。在当今各国依然以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背景下,以平等自由理念构建国内法制度对国家契约的稳定发展应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14.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5.
王玮玲 《法学论坛》2020,(1):97-105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作为对债权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虑,必须严格限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合同无效体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赋予特定情况下的无效施工合同以有效合同效果的正当性,因此产生的债权不应具有优先受偿之效力。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人习惯于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各种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禁约合同是古代合同类型之一种,多是同族、同村人等为禁止盗窃、禁止砍伐树木、保护荫木来龙水口等事务,共同立约承诺并议定罚则的合同文书。部分禁约合同,由于请求官府支持,而转化成禁约告示、禁约碑,约束范围扩大、效力上升,已可视为乡规民约。禁约合同本身没有外部约束力,其内部约束力是传统合同"信"价值的表达。禁约合同是私人间由于财产的共有或公有产生一种调和权利纠纷的自发秩序,也是地缘社会维护生活安宁,将一些陋习予以禁止,共同约束自身和抵御外来侵犯的约定。然而,从禁约合同、禁约告示、禁约碑等的整个体系来看,禁约产生和运行是需要外部保证的,这种外部保证就是国家法或官方的支持。据此,禁约合同才能发挥基层社会调和权利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18.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日趋成为关注的焦点。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存在立法原则不明和具体制度相对滞后的明显缺陷,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数据时面临现行法律的阻碍和技术维度的困境。通过对我国电子数据相关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总结我国电子数据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我国电子数据法律规制需要确立电子数据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完善电子数据可采性、举证责任、非法排除规则、搜查方法等方面具体措施,同时还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立法的前瞻性,辅之以司法解释,转变对电子数据的认识观念,提高办案人员的技术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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