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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相似文献   

3.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必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诉讼证明的结果是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证明标准既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宽严程度,同时还为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卸除证明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事证明标准不仅关系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之实现,更是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具体程序操作的标尺,可以说,证明标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又可为判决结果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理论探讨,以期有益于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5.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国外考察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在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则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西方国家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两种表述: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证明标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不同的证明对象等因素,决定了刑事证明标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具有多元性和体系化的特征。下面,笔者就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证明标准层次性表现之一———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一)刑事证明标准阶段性的理论基础。一是刑事诉讼阶段论。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对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划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的始终。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判断证据等活动都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体系关系着证明主体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整个进程。笔者意在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文化和实际情况,提出构建“多维”的刑事诉讼标准。  相似文献   

8.
试论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盛礼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05,20(1):111-115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别 ,以刑事诉讼程序取代了民事诉讼程序 ,异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 ,不利于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 ,无法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来消除其弊端 ,未来应当彻底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 ,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因此 ,除了应该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外 ,还应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基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其主观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 ,其客观标准则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是按照“证据-事实-裁判”的程序来处理案件的。台湾有学者云:“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要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可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公诉机关在庭审中首要任务便是进行刑事证明,运  相似文献   

11.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和理论界说二、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我国刑事诉讼应当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如本文前述,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以“实事求是”或“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证明标准。因为“我国的证明制度,既是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同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15.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由于单一化的表述方式而屡受诟病.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可以仿照域外的成型经验,区别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类型,进而分配至迥异的诉讼主体.但是,这种充满建构理性逻辑的设计方案,却面临着中国特有诉讼格局所带来的困扰.鉴于公检法等诉讼主体具备的程序控制能力,“确实、充分”标准自有其相对合理的一面.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并无偏倚地辨析中国刑事司法中涉及证明模式的若干特别关系,“层次化”的改造方案恐怕就是盲目且又不甚妥当的.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7.
孙威 《法制与社会》2011,(30):131-131
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位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确立可操作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本文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诉讼成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成本是指国家和诉讼参与人为实现其刑事诉讼目的所支出的、客观存在的各种损耗,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个案诉讼周期、司法工作人员数量及素质、诉讼程序的设置、刑事诉讼司法独立程度。为降低刑事诉讼成本,在保证刑事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司法工作人员数量,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3.改革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谋求刑事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当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反之,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刑事案件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案件大致特定法律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导致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事实。刑事案件事实内部因其所涉诉讼利益的不同形成刑事案件之本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宏观分化,本体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以及相应的微观划分,程序事实以重大、一般与其他为基本结构并可以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同层次案件事实因其证明价值不同应采取从最高到低度的四级证明标准进行分层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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