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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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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月满 《政法论丛》2007,1(3):64-69
刑事证明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不仅应体现在事实领域内,也应体现在价值领域内。它对于练就司法人员的理性思维、培养尊重程序意识、实现法治等有重要作用。刑事证明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建构依赖于刑事证明法律推理自身的客观性、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及推理主体正确的价值观。而“天然逻辑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具有指导及释明作用,可为其科学建构提供逻辑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与三段论式科学推理不同 ,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复合体 ,因而价值评价是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中介 ;没有价值评价 ,就没有判决结论的证成。法律推理逻辑机制的正当理由是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当事人行为 ,当事人“能够”、“不得不”行为是法律推理逻辑机制的现实基础 ,而法律规范的“可普遍化性”是法律推理的逻辑根据 ,也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公理。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诉法”)之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而且也是保障“行诉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自我保护措施。何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之“外延”?即检察机关在何时、何阶段、何方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4.
法律推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法律推理的内涵界定关于法律推理的内涵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 ,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 :一种也是广为流行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即 :“法律推理主要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在不同情况下 ,可使用各种推理。”① 也就是说 ,法律推理是逻辑学中的推理理论在法学中的运用 ,它属于法律应用逻辑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再属于法律应用逻辑范畴 ,而是属于法律哲学中的一个问题。正像霍姆斯著名格言所说的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虽然司法判决过程中的表面特点表现为逻辑方法和逻辑形式 ,但这种过程的真正特…  相似文献   

5.
实质法律推理是指法官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而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而又都有一定道理的利益间进行实质权衡的推理。它分为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当然推理和直觉推理等种类,具有理论性、实践性、正当性和职业性的特征,都可能进一步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要慎用法律实质推理。  相似文献   

6.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保生 《法学研究》2006,28(6):80-88
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双重属性,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者向后者的演进过程。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法律解释作为该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以正当理由阐释法律理由而获得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手段。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中相关规定尤其值得借鉴。从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的本质要求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暂时性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均需要进一步完善,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张骐 《中国法学》2001,(5):42-53
法律推理是一种说理的艺术。法律推理的难题是在不可能讲理的情况 下讲理、与“不讲理的人”讲理;既要法官能动地审理案件,又要防止法官专横审理。法律 推理的目的是寻求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是法律推 理的基本方法;它们按照不同的思维路径与规则寻求推理结论,但都面临其自身无法解 决的问题。法律价值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法官的法律价值判 断行为非常重要,从人类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四维框架中的判断行为。规范说理的艺术 可以防止法官在法律推理中的任意、专断,其方法包括培养法律感觉、进行法律价值判断 的合理化作业,养成法律惯例和法律信念,完善法律推理的制度与规则保证等,最终,法 律推理应当以人为本。  相似文献   

9.
公安机关规避法律行为之界定及其法律控制○周公法黄萍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职能,又兼有刑侦职能。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例表明,“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侦查措施”已经成为某些公安机关规避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抗辩理由。因而,正确界定公安机关利用司...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应予以法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具体的监督程序。权限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明确规定,这给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这一条规定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并建议法律对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一般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具有一致性,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处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所决定的。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以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以及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构建行政诉判关系应当以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条主线重新认识。从主观公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关系从逻辑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效性并非一致决定了行政诉判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民事、行政确认判决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大相径庭:民事确认判决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意思自治,为交易繁荣创造融洽的心理基础,并为民事主体的未来安排提供可靠的基准;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主要目的是为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提供前提条件,并尽可能地恢复与弥补相对人的心理伤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障碍,其制度空间十分有限。  相似文献   

13.
研讨行政赔偿诉讼审判对象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基于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民与行政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次生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是行政赔偿诉讼首要审判对象,在具体行政行为是免责要件时,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力—责任关系则构成另一审判对象,先行处理决定则不是审判对象。这一界定不仅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法治逻辑、制度构造,还有助于我们重构其审判进程,合理安排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4.
预防性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解志勇 《法学研究》2010,(4):172-180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常常无法排除或修复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威胁到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应尽快弥补这个法律缺失,建立以事前和事中救济为特征,旨在对抗威胁性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权利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15.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16.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从构成要件出发判断行为属性,“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是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后的当然结果。就原告资格来说,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侵害,遵从行为不法的逻辑,受案范围满足即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行为事实效果侵害,遵从结果不法的逻辑,原告资格判断需要另行从损害结果出发归责行为违法性。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纠缠形成的牵连性阶段体系表明,应当探索在终局行为前阶段构建定分止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房旭 《行政与法》2014,(2):92-97
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成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实践中,法院消极审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目的难以实现,积极审查又可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然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对于经验概念,法院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价值概念,法院应给予高度的尊重——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地位明显失衡的现状下以及在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要求下,已经明显“站不住脚”了.本文通过对第10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分析,认为应确立对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依据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的重新分类再确定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9.
理论界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无效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模糊,导致行政确认判决存在众多问题。确认合法、有效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背。无效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的矛盾令实务界陷入两难境地,必须对此加以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范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经历了适用——参照——适用的一个制度史变迁过程。2015年经修正后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其内容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两部分。在“诉讼程序”中,立法以“等”作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从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资格确定、二审裁判方式等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也都在可以“适用”之列。毕竟,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各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应当确立不抵触立法目的和补充性两条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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