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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4 毫秒
1.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2.
皮修雁 《特区法坛》2002,(71):9-11,25
一、现状与困惑。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立法者为确保法院民事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得以纠正,而设置的一种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的特别审理程序。它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其审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它的启动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重新受到审查,致使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相似文献   

3.
牟绿叶 《当代法学》2021,35(4):125-136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4.
周国均  张建 《河北法学》2005,23(12):28-32
刑事审级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希冀通过对刑事审级制度的哲学和法理基础的分析,来抛砖引玉,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充实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6.
刑事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现行审级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越来越多的被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从理论上进行反思,建构符合世界审级制度发展趋势的五级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7.
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工作改革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一、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改革应当是1996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的范围,应当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相应的起诉、辩护、证据等有关审判制度;其中,第一审公诉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的重点内容。在刑事审判工作改革中,对于《刑事诉讼法》有明确具体而又正确的法律规定,应…  相似文献   

9.
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10.
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11.
万毅  林喜芬 《法学论坛》2004,19(5):28-34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我国判决说理并没有被制度化 ,甚至长时间囿于是否需要制度化的讨论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中 ,判决说理具有急需正当化、制度化的内在需求。一是 ,判决说理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 ,同时也是一种法官自保的策略性选择 ;二是 ,判决说理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力求通过判决说理达到当事人从内心“服判”的司法追求。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说理主体、说理对象等判决说理的前提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80个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在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把握上,人民法院业已形成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以及是否已经作为的三重判断基准。这不仅修正了法律文本中义务来源单一化和不作为表现形态片面化的规定,而且通过个案特殊情境中危险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的权衡,建立了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判断标准。在行政不作为司法裁判方式的选择上,人民法院大体上形成了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同类型判决的具体适用,有助于妥善处理司法独立判断、尊重行政裁量及私权有效保障的三重关系。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效力判断是对意定主义模式下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否认可的问题。合法性只是效力判断的一个基准而非全部基准,是进行判断的重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一点决定了效力判断不可能是一个在合法性与效力之间进行简单比照的过程,而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并存的二元化对象基准、主客观对立统一的要素基准以及法、理、情互补的逻辑基准,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瑕疵衡量、利害衡量、价值衡量等规则进行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14.
李广辉  王瀚 《法律科学》2009,27(2):118-124
近年来,我国在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取得了进展,先后生效的几个区际司法协助规定与安排的达成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开展。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或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半成品”,而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5.
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事勤免义务判断标准的界定,关涉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如何激发董事的最大热情为公司利益服务,又避免其懒惰、疏忽而损害股东权益,法定一般客观标准与公司章程的补充细化相结合,同时加以商业判断规则之辅助,则为最佳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16.
缺席判决制度自古罗马时即已有之,从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到一方辩论主义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缺席判决制度从纯粹作为的一种终结程序的手段和一种惩罚措施转向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公正问题,但就缺席判决制度本身而言,它是为了诉讼的效益而设。  相似文献   

17.
陈华丽 《法学杂志》2012,33(1):142-146
刑事司法政策、缓刑制度功能、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案件类型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等都是影响缓刑适用的因素。从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都相对较高,财产类犯罪案件则较少适用。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缓刑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考虑从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18.
"媒体审判"背后实际上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我国现实语境中,这两种价值都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平衡,从而建构司法和传媒间的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19.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07,29(5):81-88
通过诉讼程序已经得以确定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开始前以及执行程序中,能否在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使受让人因此而获得执行申请权以及其他执行权利,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说,受让人在获得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就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这种程序权利的获得是基于实体权利主体的变更,而非程序权利的转让。它是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其权利主体变更后,应采取措施保证强制执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陈界融 《现代法学》2004,26(2):87-91
司法文明为制度文明应有之意。我国实现司法文明过程中 ,应当注意司法的消极性、中立性 ,法院不能主动发现已决案件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 ,应当注意避免司法审判沦为权力审判、新闻审判的附庸 ,当前特别要注意我国普遍存在着的以民意关注程度 ,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非正常现象 ,建议以法官之友的制度设定形式 ,将民意关注司法纳入正当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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