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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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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将刑事和解定位为一种与刑罚并行的、针对犯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将现行犯罪的解决方式分为刑罚、刑罚加和解、刑事和解三种,并厘清了各自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警察刑事和解权的正当基础,并从权利分工、主体、程序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刑法仅是有关刑罚的法律命题,因为刑罚可以被赔偿、道歉等措施替代。刑事和解的过程性功能在于通过一整套程序的设置践行刑事和解的理念价值,作为该程序重要内容的帮教程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只有帮助其实现了复归社会才能宣告和解使命的完成。基于共青团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由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中扮演第三方并负责后期的帮教工作将是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寻求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在我国,自2002年以来,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写入刑事和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一大创新.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渐成主流犯罪的态势下,借鉴已有经验,进行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尝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有丰厚的社会文化思想底蕴,是“和合”精神在新时期的崭新呈现.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充分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更好实现.尤其需要明晰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与“用钱买刑”有着实质的区别.将经济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中,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和谐”价值观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4.
封闭性是监狱最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外部具有特殊的器物隔离和内部执行严密且严格的监规纪律两方面。封闭性是发挥刑罚惩罚和报应功能以及特殊预防功能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刑罚的权威和威慑功能的发挥。但封闭性同时产生与刑罚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相冲突、难以满足法治时代和信息化社会对监狱提出的新要求、滋生并加剧了监狱亚文化等和刑罚目的相悖的问题。在新形势下,监狱一方面需要继续保持相当程度的封闭性,以正常发挥刑罚的各项功能;另一方面应当对封闭性予以适当限制和调整,将消极影响降到最低,构建起层级性封闭程度的监狱体系,切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发挥了有效缓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关系,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积极作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由其有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刑期来决定,而应当依据案件种类与犯罪的情节综合评定。和解程序要严谨而高效,给双方的和解提供适当的外部条件,并建立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人们产生"以钱换刑罚"、"以钱换缓刑"的误解,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有损公平原则。应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司法能动性,严格执行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杨辉忠 《求索》2008,(6):130-132
刑事和解政策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侧面,它是人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有被害人的犯罪是个人冲突的基础上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刑事和解在应然的结果上是与刑罚的目的相一致的,但是刑事和解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的要求,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运作。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是恢复和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统司法环境中的价值失衡、刑法观念缺乏宽容以及司法的封闭等因素制约了刑事和解功能的发挥,这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也导致司法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只有通过积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培育出适合刑事和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环境,刑事和解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9.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将刑事和解措施运用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大陆国家已广泛适用,其具有刑罚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决定了我国具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合理设置和解程序,使刑事和解制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是一种在非刑罚化、被害人保护、犯罪人再社会化等方面均极具创意的新制度。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应恪守的重要原则。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是完善刑事和解所必需的基础性理论。不容否认,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然而系统论证之后可以得出二者间存在着协调可能性且协调性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对刑罚目的与功能理性反思的产物,是与传统报应思想不同的积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提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当下,刑事和解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刑事和解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是刑事法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赋予侦查机关对轻微案件的刑事和解权,这与侦查机关调查事实、惩治犯罪的侦查职能并不矛盾。刑事和解既然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侦查机关需要科学领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和解的范围、模式、条件、程序以及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认真把握,并在实践中细化落实。  相似文献   

13.
自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以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权益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国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点之一是实现其因犯罪而招致的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被害人寻求损害赔偿提供了三种途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种程序在价值功能、提起时间、适用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求偿权融合度等诸方面存在差异。当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时,选择刑事损害赔偿程序的规则为:被害人应优先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其次是附带民事诉讼,最后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4.
万慧 《人民论坛》2012,(36):120-121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部分法院的尝试取得显著成效,建构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的程序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与我国刑罚的目的,提高诉讼效率,寻求有效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侦查阶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践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刑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理念,是有效配置警力资源和解决现有刑罚体系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的途径.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呼唤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必须规范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操作程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以完成历史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是一种借助私人、民间和社会力量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其赖以存在的伦理基础是复合正义;它具有保护加害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多重伦理价值。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可能阻碍刑罚目的的实现、挑战法律平等原则、滋生司法腐败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刑事和解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警方刑事侦查中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一种新的尝试。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突破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刑罚之外寻找解决犯罪、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是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从刑事和解的内涵入手,结合工作实践,探讨推行刑事和解在警方刑事侦查中的有效运行方式,以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在现实的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正规司法模式的一种补充、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不应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之外,一些符合条件的严重刑事案件也应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从而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轻缓化。  相似文献   

19.
范立仁  余向阳  李斌 《前沿》2010,(8):117-119,139
在世界刑罚涌现刑罚轻缓化的今天,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均衡的理性社会和人本社会,实行刑罚的轻罪非监禁化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社会成本,都作用巨大。为此,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制,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实现非监禁化的途径(即扩大缓刑、管制、假释的适用;扩大免予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鼓励刑事和解);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对可以单处罚金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力的,原则上单处;改革未决羁押制度,降低逮捕率等已成为轻罪非监禁化的重构内容。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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