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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与革新:论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少年刑法脱胎于传统刑法,而为刑事特别法的一种。它对传统刑法有着诸多革新之处,这种革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大立场性转变: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社会防卫到儿童最大利益、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从刑法一般化到刑法个别化。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展现的是少年刑法的特别品质,这种特别品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普通刑法的例外。但是,随着刑法的进化,这种例外往往呈现出走向一般,推广于传统刑法之中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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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少年刑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少年刑法制度很不完善。比较研究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少年刑法制度后 ,文章认为 ,我国少年刑法 :1、最好采取单行立法模式 ,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 ;2、目前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3、新刑法对少年犯彻底废除死刑值得称道。更进一步 ,将来的立法最好禁止对少年犯适用无期徒刑 ;限制有期徒刑的上限 ;对少年犯尽量不适用拘役、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4、建议进一步放宽对少年犯的缓刑和假释条件 ;确立对少年犯的缓科和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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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于2001年新起草的少年刑法草案吸收了当代心理学、社会认知学和生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将18至21岁这一年龄段虽已成年,但尚未成熟的年轻人纳入了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体现了当代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希腊少年刑法特别注重教育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尽量避免适用自由刑,甚至允许将自由刑转换为罚金刑和公益劳动,视自由刑为最终手段。这对于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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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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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历经近代以来的百年发展,整体呈现的是上升而非下降的趋势。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进程的缩影。《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逆势下调,虽然迎合了极端个案所引发的舆论压力,但既未经过严谨论证也缺乏正当性根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下调,需要厘清的是其背后所涉及的童年观、罪错观、保护观的争议与分歧,由此才可做出理性评判。若要对刑事未成年人进行刑法上的例外非难与谴责,学理根据上多采折中说,但亦须在立法与司法中予以严格限制;而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须以优先启动少年司法后例外剥夺“未成年人”身份为前提。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反思,不应止步于司法限缩,其检讨意义在于警示我国应高度重视少年司法改革,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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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少年法制史《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别法。它有着比较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1532年的刑法典中就为处理少年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后,德意志帝国各州的法律纷纷提高了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统一规定为12岁。1923年的青少年刑法制定以后,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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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它具有超越刑罚亦超越保安处分的鲜明特点,有犯罪之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之称。保护处分应当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优先原则和处分相称原则。保护处分包括机构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基本类型。各国(地区)对于保护处分的类型设计及其运用无不以社区性保护处分为原则,而以拘禁性保护处分为例外。保护处分是现代少年刑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停留于报应主义阶段的我国少年刑法急需加快改革,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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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青少年立法,总起来说,它是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发展起来的。青少年法规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括了青少年刑法、青少年案件审判法、青少年犯教养法(少年院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件文等等。从少年法的内容来看,它包罗万象,从对少年犯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到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福利措施甚至于学生守则之类,都属于少年立法所包括的内容;从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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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种基本的学说刑事责任能力说、刑事政策说和折中说,其中刑事责任能力说又有所谓辨认控制能力论和刑罚适应力论的分歧。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不管理论解释与立法解释如何,事实上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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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美国 ,它的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令人关注。本文回顾了美国少年司法政策的发展历史 ,并系统地检验了美国少年司法体制 ,总结了美国少年司法的历史 ,阐述了美国少年司法近年来的发展状况 ,这些发展推动了学者们对美国少年司法的深入研究 ,从而为处理青少年偏差行为指明了合理、有效的策略。本文还涉及到意识形态、政治策略和媒体对少年司法的公共政策的影响问题 ,最后探讨了将来美国少年司法领域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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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的刑满释放少年的重新犯罪率远高于成年刑满释放人员,因而成为社会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由于导致刑释少年重新犯罪的因素各不相同,不同个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有很大差别。笔者对上海市少年管教所近年来所释放的所有上海籍刑释少年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筛选出15项对刑释少年重新犯罪有较显著关系的个性和情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计算刑释少年个体重新犯罪可能性(概率)的回归方程计算公式。该研究成果可供少年管教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在少年犯和刑释少年中确定重点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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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博士<超越刑事司法>一书对少年司法的历史和本质进行了详细探究:社会发展延长了人们的少年时期,少年司法得以产生,成人社会控制少年的需要是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的真正动力.同时,该书启迪了现实的少年司法实践,那就是在扬弃中改进少年司法,在设计少年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机制、特殊审理机制以及判前判后的帮教等等制度时,需要一种特别的关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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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269-287
少年司法肇始于美国,至今已有110余年的历史。但美国少年司法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先后历经前少年法院时期、少年法院创设与探索期、少年权利时期以及少年司法晚近变革期等四个主要阶段。其间,少年司法政策因实证主义兴起与新刑事古典主义复兴等社会思潮交叉影响不免时常进退辗转,甚至出现少年法院废除论的主张。对美国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保护追根溯源及总结,以吸取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以供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反省、参酌和借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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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通过对现代的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理论的简要综述和评价来说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乃至所谓的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少年犯罪有着自然性及显著的外部原因。因此,不应该由少年完全承担与成年人犯相同罪行所承担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和家庭所建构的对少年不公平的社会制度架构和不良的家庭环境也要承担相当的责任。而正是因应了这一理论,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刑法》在未成年人中的适用作了有益的克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