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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证据来源这一划分标准,证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书写的交于出借人的借条。与原件相对应的是复制件,其属于传来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一  相似文献   

2.
在理论上,人们习惯地将证据分为四类,即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以上证据分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证据的特点及证明的规律,但是,其中的一些证据分类缺少周延性、缺少全面性,更没有揭示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条件.依据唯物主义运动与静止的理论,根据证据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还是运动状态,以及是否对案件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为标准,应该将证据分为静态证据与动态证据,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能力.  相似文献   

3.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一) 在外国证据学说上,有一种证据分类方法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原始关系的证据,由判决法院直接调查所得。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强,足以独立证明犯罪事实。与之相对应者,即为传闻证据,是指由间接传闻而来的证据。这种证据不足独立证明待证事实,故其证明力较差。传闻证据有广狭二义。  相似文献   

5.
审核案件就是弄清案件内部的各种矛盾,理顺案件事实的基本脉络:一是进行“三个对照”,即违法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三个方面进行对照;二是抓住案件材料来源及其形成过程以确定案件是否成立;三是抓住各类证明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是直接还是间接、外部还是内部,是否如实反映真相,然后看其证明的是什么,从什么角度证明的, 是否充分确实。  相似文献   

6.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定案处理,依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或者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间接的联系,并且只有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证明的对象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只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个别事实情节,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二是证明关系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即使已经查证属实,还必须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单独和直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为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案件所需查明的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事实,也即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一主要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某种次要事实,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由于间接证据只能指明与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次要事实或情况,故在外国证据法学上,有的又称之为情况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明” 指的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起来,才能起到完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凡与案  相似文献   

9.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分类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证据分类方法.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使案情更加复杂了,并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往往很难获得.但是,由于犯罪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  相似文献   

10.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唐永禅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的证明关系为标准。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何人实施等的事实。...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疑案     
一、刑事疑案的涵义刑事疑案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谈到又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对刑事疑案理解也是见仁见智。但总的看来,对刑事疑案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看法:(一)以为刑事疑案应当包括以下三类刑事疑案(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典型的刑事疑案;(2)事实清楚,但对案件应定此罪还是彼罪界限不清,且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3)被告人所犯之罪可能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但证据能够证实只是较轻的犯罪,而缺  相似文献   

12.
受贿案件证据来源的局限性和直接证据的狭窄性、易变性,决定了我们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不能把成功的希望都寄托在直接证据上,而要注重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样,才能在调查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突破案件和深挖违纪事实.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1.运用间接证据发现或深挖受贿事实.实践证明:仅靠举报查成的受贿案件很少,大多数的受贿  相似文献   

13.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特点:我国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对间接证据的涵义的理解大体是一致的。都肯定了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及其在整个证据系统中的地位。对间接证据下了两个基本相同的定义;有的认为:间接证据是指只能证明案件的片断、情节的证据。还有的认为:凡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我认为,这两种定义对间接证据的涵义这样表述是精炼、简明的,也  相似文献   

14.
我们知道,查清案件事实是正确裁判的前提,而一切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证据,只有在证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才能与客观实际相符。证据的取得有两大来源:一是由当事人提供,二是法院收集和调查。一般地说,法院收集和调查得到的证据准确性较高,可信性较大,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于当事人本身的诉讼地位所决定,其所提供的证据往往带有片面性和虚假性,如果要作为定案依据,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从诉讼当事人来讲,由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相似文献   

15.
晚亭 《警界科海》2003,(11):39-39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皆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也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还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亦可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证据学理论和诉讼实践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证据所要证明的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不同的是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推论证明。由于两种证据证明形式的不同,司法工作中出现了重视直接证据,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发展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到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因此,克服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充分发挥间接证据作用,已成为急待解决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明中,刑事证据根据其证明作用可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前者主要证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后者则主要证明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从证据形式上判断与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是伴随着其他相关证据而产生的,可称为“伴生性证据”.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一名嫌疑对象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耳闻目睹邢事案件事实发生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坦白、自首的案犯所作的有罪供述等.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有着直接的证明作用,只要查明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就可以弄清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犯罪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现象十分复杂,直接证据难以发现和获得,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时,除了依靠直接证据以外,大量更地要依靠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间接证据只能估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依靠间接证据来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推理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19.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20.
问题之一 重视直接证据,忽视问接证据。一是对于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情节的间接证据,重视不够,经常出现遗漏间接证据。二是对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不取间接证据或获取的间接证据问相互矛盾。 问题之二 重视原始证据,忽视再生证据。这主要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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