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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地区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有其深层次原因。农村民间金融能以其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以及特定环境下的成本优势根植于农村。农村民间金融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对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政府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创造宽松的生存空间,并且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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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目前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国家宏观调控难等。因此,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其能够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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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权利视角下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金融体现的是百姓对其金融权利自由行使。国家赋予金融监管部门以金融监管权力并通过刑法保障金融权力的行使。在我国,对于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集中表现为刑法规制,源于我国金融系统演进所形成的纵向信用体系所要求的金融系统安全之考量。但是,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内生性特质源于金融权利是一种基本财产权利,因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以强化私权保护、限制金融权力行使为主要目的,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培育完善阶段时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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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资本融资概况民间资本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是指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游离于金融监管机构之外,广泛存在于市场主体之间(包括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资金融通活动。凡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居民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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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理由,"合法化"命题是一种价值层面对事实的误读,所以应以中性的"民间金融法制化"作为路径选择。这要求国家选择适当的金融价值观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制化界限。我国应对民间金融采取消极自由的制度取向,对达到规制标准的法律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并确认边界之外民间金融的自由地位。具体而言,只对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和规模的民间金融专门立法规制,而对其它民间金融提供其他途径的制度救济。但是,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当下在确立法制化界限的同时,更应注重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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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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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改革开放的新生儿,它的性质、结构,及其对内对外关系,法律尚无明确的规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民间信用,与官方信用或政府信用相对,凡是非官方的金融活动,都包括在民间信用范围之内。民间信用内部,也有层次之分,它包括无组织的民间信用和有组织的民间信用。在民间信用发展的初始阶段,基本呈现分散、零星的无组织状态。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是在民间自由信用的发展基础上,由分散发生、偶尔进行的自发信用,变为按照一定形式,有组织、有目的进行的货币借贷活动。民间信用组织,从性质上分,有些属于私人或私人合伙,如私人钱庄;有些则属于集体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如现在农村地区流行的合作资金会、合作基金会、乡镇金融所、金融服务社、农经服务公司、扶贫基金会、资金调节中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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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法律评判及规制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其应然合法性和实然合法性。倘若脱离民间金融所生存和发展的具体语境,单纯从国家法一元化视角出发去讨论民间金融的合法或者非法,都是有失偏颇的。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体系看,那些在国家法层面被认定为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法层面并不当然丧失其合法性。因此,对民间金融必须立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结构的分析视角来加以考察,并通过适当的制度选择实现对其发展的规制和引导,而不是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打压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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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历史非常久远,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发生,这也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不断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降低民间借贷风险不仅需要从法律方面考虑,还涉及到国家政策、国家行政手段及宏观的金融环境等诸多复杂的问题.文章主要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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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既是现实问题更是理论问题,中国的金融是由官办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同构成的二元结构,对于民间金融我们必须正视它,并进行规范。规范民间金融需要解决一些基本问题,主要是界定民间金融的概念与划分民间金融的类型,基本问题的解决,是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与作用发挥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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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严重掣肘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同时我国民间金融仍然存在法律空白。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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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立法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作为官方金融的有力补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与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不相称的是,民间金融在法律上却一直未获得其应有的地位。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不断壮大,为民间金融松绑,在立法上给予必要的保护和鼓励,已经刻不容缓。文章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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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制度发展的不均衡性孕育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潜在利益空间,诱致性地促动了民间金融制度的自发产生。民间金融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产生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本文拟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民间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分析其积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并探索其法治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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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在我国兴起甚早,对我国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民间金融成为国家打压的对象,从此转向了地下。但随着目前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越来越多的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股力量,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已是不容质疑,国家已不得不重新审视它的存在,其中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就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以煤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从当地民间金融形式、风险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引导和规制方面的选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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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早已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绝非一朝一夕的结果,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社会现象?如何对这种社会现象加以规范、疏导?这种社会现象的未来趋势如何?怎样避免现行的规范方法违背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以致酿成恶果?只有深入分析了其历史,才能更好的把握其现在,预测其未来。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民间金融的存在因素,为规制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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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为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恰恰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但从目前来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地位还没有得到确认。对于此,本文认为:一是要转变原有观念;二是要颁布《放贷人条例》;三事要修正现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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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根据该定义可以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与官方金融相对的一切金融形式,不管其是合法的、半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只要存在于正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就属于民间金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