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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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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当前还不是非常成熟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裁决执行制度,建议通过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增加多种考量因素、明确专家组职权范围以及理顺执行审查和贸易报复程序适用等方面来解决WTO裁决执行管辖权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2.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4.
布尔奇科是位于波黑北部的一座小城,控波萨维纳走廊,扼东西南北要冲。在漫长的波黑战争中,这里的每一片杜鹃花瓣上几乎都渗透着殷红的鲜血。前不久,布尔奇科再次吸引了国际舞台的聚光——国际仲裁法庭将对该地的归属做出仲裁决定。 说到仲裁,就不能不提到争端。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之间的争端一刻也没有停息过。这里且不去探讨争端的原因和结果,仅谈谈解决争端的办法。在国际社会,争端一旦成为事实,争端各方就得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除了争端继续发展并最终演化为武装冲突外,解决争端不外两种途径:一是政治解决办法。通过由争端各方或其他有关方面参加的会谈来解决。二是法律解决办法。通过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来裁决。所谓法律解决,是指一旦裁决做出,争端各方必须遵行。那么,是不是当事国在政治解决办法不能奏效时都负有通过仲裁等法律解决的义  相似文献   

5.
王佳 《岭南学刊》2014,(2):76-81
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越来越常见的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避开东道国法院,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即使仲裁获胜,如果东道国不主动遵守裁决的话,投资者就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而东道国常以国家豁免为抗辩理由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因而,国家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6.
自WTO成立至今日,美国的部分政治人物及学者指责WTO及其争端解决机构威胁其国家主权的呼声不断。美国在WTO成立前后的表现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安排表明,美国很容易违反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反之,并没有迹象表明,WTO及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威胁美国的主权。事实上,WTO及其运作扩大了国家主权,特别是美国的主权。  相似文献   

7.
《上海支部生活》2012,(9):52-52
岛屿争端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国际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达成一致意见,将有关岛屿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目前以此方式解决的岛屿争端不足1004。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对位于加勒比海的4个岛屿的争端解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9年12月,两国同意将岛屿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一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2007年10月,国际法院将4个岛屿判归洪都拉斯所有,同时确定了两国海洋边界的起始点,划分了两国之间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都表示了接受。  相似文献   

8.
WTO成立以来的8年间,各成员方之间因反倾销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和摩擦频繁发生。据WTO官方统计,到2002年12月为止,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受理并已作出裁决的有关反倾销案件已多达78起。反倾销争议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  相似文献   

9.
王贵庭 《理论月刊》2006,(11):140-143
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带来了中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作为裁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义务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作为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0.
吕宁  韩强 《理论月刊》2003,(10):116-118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成立的世贸组织所取得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交叉报复的做法,其目的就是要加强裁决的执行力度,使成员方遵守有关协议。但是这一做法会否取得如设计者们所预想的效果呢?本文从交叉报复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实现目的的有限性两个方面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交叉报复并不是较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李珊 《桂海论丛》2011,27(1):92-95
构建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加强东盟各国的贸易关系有重要意义。《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签署,使解决贸易争端有了法律依据,但该协定在运用时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应当从立法上扩大主体的范围,建立一份专家名单,设立常设仲裁庭,增设仲裁裁决的复核程序,建立"跟随执行监督制度",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建立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2.
全球化时代国际环境争端日益增多,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维护世界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国际法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常常陷入被动状态。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典型案例可知,国际法院存在管辖权受国家保留权的限制、主权国家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审理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与国际社会解决环境争端的多种方式与司法机构的多样选择、"主权至上"原则下国际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大国政治博弈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自身的司法程序与效率问题等原因相关。应加强主权国家对法院的信任与利用,增强国际法院的执行力与公正性,提高国际法院解决环境争端的司法效率,以增强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效用。  相似文献   

13.
向凌 《长白学刊》2014,(4):82-86
在WTO的司法实践中,非政府组织曾多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争端的解决,对WTO的司法裁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在WTO的法律体系中始终无法找到一份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使得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实践中缺乏必要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争端解决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因此,通过上诉机构制定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明确非政府组织参与资格的甄别标准和其他正当程序要求,对于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行为、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应诉、提高WTO的透明度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童伟华 《新东方》2014,(4):28-31
南海争端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应积极为南海争端最终解决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南海管辖海域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刑事管辖权的行使是有效治理的重要环节。在南海管辖海域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可以在维护南海管辖海域秩序和南海权益的同时,有效宣示主权,为未来解决权益争端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院判决程序上存在不合理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在我国不被承认。建议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标准,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加强仲裁机构自身体制的完善;建立仲裁司法监督裁定的上诉机制;取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尽快设置临时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6.
菲律宾无视中国的反对就南海争端强行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国际仲裁,对国际法的公正性产生重大挑战。无论从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保留声明,还是从菲方诉求的实质来看,国际海洋法法庭都是没有管辖权的。由于国际法自身特点、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本身的局限性和裁决缺乏执行力等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天然的局限性,南海争端只能由直接当事国通过政治谈判方式和平解决。  相似文献   

17.
世贸组织面临严峻挑战  一、世贸组织自身还存在许多缺陷。WTO所制定的多边规则或作出的裁决并不能在成员方领土内自动生效,其权威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各成员方国内法律的挑战。另外,WTO管理范围的广阔性和内部构成的复杂性对该组织的管理提出了挑战,也导致了各成员之间的政策分歧。  二、世贸组织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方面尚缺乏明确而坚实的法律基础,对实力悬殊的争端各方而言,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非一定有效,其作出的裁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三、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依然存在,世贸组织把越来越多的与…  相似文献   

18.
一、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个人与单位之间因人事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有关仲裁机构就人事争议的事实和人事争议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即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二、人事争议仲裁与其他相关制度有何区别?1人事争议仲裁与民商仲裁的区别:(1)民商纠纷仲裁基于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即是否提请仲裁完全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而人事争议仲裁实行单方申请原则,不管对方是否愿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仲裁机构就应受理,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答辩,并参加仲裁活…  相似文献   

19.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与我国内地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是《纽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基于"一国两制"制度,香港保留和维持原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制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两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处理国内裁决的方式予以处  相似文献   

20.
杨和杰 《台声》2002,(6):48-48
台湾同胞甲(下称甲方)于1992年11月5日,在丙市与乙发电厂(下称乙方)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资30万美元,乙方出资56万美元,共同投资成立丁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美术装饰门。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纠纷,1998年1月21日双方达成甲方撤资协议,协议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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