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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据了解,有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将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单独记录在调查笔录中,而不记录在法庭笔录中,甚至有的人民法院把这种做法作为规则明确规定下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首先,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做的记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其基本作用在于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既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又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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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申请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3款也作了同样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地反映庭审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对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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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审阅法庭笔录方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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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审理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那么,检察官为何要制作庭审笔录的“检察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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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辐学者何家弘在其新著《证据法学》中将“笔录”表述为:“所谓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讯问而制作的书面记录.讯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但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关系到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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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笔录是整个庭审活动的记录,在某种意义上,比证据还重要。那么,法庭笔录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律如何限制笔录出现问题?出现了诸如改动的问题,怎么办?就相关问题,我们约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许兰亭写下了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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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也呈现出不规范、不均衡的特点,即:1、形式不规范。证人证言的形式有书面证言、询问笔录、法庭笔录三种。其中最规范、最切合法律精神的当属法庭笔录,但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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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但对法庭审理笔录的地位和作用,则鲜有学者进行研究和阐析。在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深入、法庭审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对法庭审理笔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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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一、公诉人的阅览权和确认权有诉讼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刑事审判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它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法庭笔录作为记载各个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凭证,理应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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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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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乾隆三十一年山东邹县的一起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庭笔录为分析对象 ,仔细解读其中蕴涵的 ,同时也是被中外法律史学者广泛争论的若干清代司法实践问题 :一是帝国官僚的诉讼态度与小民百姓的诉讼策略 ;二是帝国衙门的纠纷解决手段 ;三是解决纠纷 (裁判 )的依据 ;四是清代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此外 ,本文不仅“深描”这份法庭笔录 ,而且把它置于广阔的帝制中国的政治结构、社会经济、日常生活、司法体制、诉讼理想和现实的语境当中进行考察。与此同时 ,受到“复调”理论的启发 ,本文在叙述风格上也作了一些尝试 ,以期通过这一文体的尝试彰显传统中国司法运作的复杂意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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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笔录是法定的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庭审监督的内容,但在目前的庭审实践中,该项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出庭检察员所重视。 一、对庭审笔录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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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庭审示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此规定,一审法庭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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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也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而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可以说是律师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人们通常认为律师为被告辩护的作用只有在法庭辩论阶段才能体现,这是误解.律师辩护的论点和论据必须依赖于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必须重视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工作. 律师参加法庭调查活动应围绕一个目的进行:就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在这个范围内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打好基础.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1)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2)对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的物证、书证发表意见;(3)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在庭审调查过程中随时注意案情变化,并依据变化了的新情况修正原拟定的辩护论点. 律师通过法庭调查以巧妙的方式讯问被告、询问证人的过程,往往可以发现被讯问人陈述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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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为保证法庭审判客观公正、必须要实现法院的庭审记录要同步显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