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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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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力 《政法论丛》2014,(3):64-71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在欧美、非洲和拉丁美洲具有明显的地缘特点,面临的风险也带有一定的地缘特征,因而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中国能源企业在欧美主要通过跨国并购进行投资,主要面临政府许可风险,其对策主要在于如何以法律手段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在非洲的投资主要采取国家契约的方式,主要面临政治风险,需要强化投资保护协定和反恐对策;在拉丁美洲的投资则主要面临卡尔沃主义带来的法律变更风险和国有化与征收风险,需要加强国家契约条款的保护和灵活运用CISID仲裁机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2.
王小林 《北方法学》2015,9(2):84-92
21世纪初以来,国际投资条约出现了公益化革新的趋向,其核心是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间接征收是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临间接征收挑战。然而,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存在严重缺陷,亟需改进。因此,必须认真关切间接征收问题,未雨绸缪。应该明确中国的投资协定政策定位,规范和完善中国投资协定的间接征收条款。  相似文献   

3.
浅析近年来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干特点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已签署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超过120个,仅次于德国位居世界第二。近期缔结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高了外资的待遇标准,相对细化了间接征收和征收补偿的标准,规定了伞形条款,并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尽管这有助于提高对外资的保护水平,但某些条款存在的问题为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埋下了隐患。  相似文献   

4.
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6.
张光 《法学论坛》2016,(4):61-68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7.
张骁 《法制与社会》2013,(13):90-91,94
随着中国海外投资数量的不断增加,在我国成长为对外投资大国的新形势下,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采用国家契约这种方式的进行投资时,往往也会面临东道国的间接征收、单方修改契约内容等不利局面。本文试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从国家契约自身内容的角度,通过分析比较常见的外资保护条款,以期给我国海外投资者在签订国家契约时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  相似文献   

8.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9.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10.
艾素君 《河北法学》2023,(2):118-135
为了实现投资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平衡,晚近的投资条约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或加强东道国的规制权。CETA、CPTPP及RCEP均在序言或正文中明确确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并通过对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及非歧视待遇条款等的补充或澄清,以避免投资仲裁庭任意扩大解释,损害东道国的规制权。就中国近十年内所签订的投资协定而言,加强东道国规制权的条款已初步呈现,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为:方式单一,实体条款不够具体细致,且未形成一致的条约实践。建议中国在未来缔结或修订投资协定时,在协定序言中明确确认国家规制权;在投资协定正文中引入正式的规制权条款;采取明确列举待遇要素的方式对公平公正条款进行限定;明确间接征收条款下的“极其特殊的情况”的含义;纳入一般例外条款,明确其保护目标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1.
美国投资协定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定义范畴,使得知识产权能够获得与其他类型投资一样的保护待遇,将东道国采取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措施与间接征收挂钩,为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拓展了一条间接保护路径.美国投资协定确立的投者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东道国国内法院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为投资者投供一条知识产权救济的新路径.相较与《TRIPS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美国投资条约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了一种超TRIPS标准.  相似文献   

12.
李凤琴 《政法论丛》2010,(1):100-106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王彦志 《当代法学》2021,35(2):44-5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魏艳茹 《中国审判》2014,(10):26-27
2010年被宣布正式建成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与这种现象相伴而生的,便是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激增。虽然中国与东盟为自贸区专门缔结了2002年《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2004年《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此外,中国与除文莱之外的其他东盟9国之间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考察这些国际协定可见,除了范围非常有限的跨境大型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此类协定直接提起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投资仲裁外,绝大多数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都无法根据此类协定获得国际法上的出诉权。他们若要寻求法律救济,除了走涉外民事诉讼或者涉外国际仲裁途径外,别无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7.
沈伟 《法学研究》2015,(4):184-208
与双边投资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爆炸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国际投资保护领域的多边协定相对而言谈判进展缓慢并且较少受到关注.亚洲地区最近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属《东盟—中国投资协议》及《中日韩三方协定》.本文以中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为研究对象,考察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征收以及资本转移等主要实体保护标准的演进.《东盟—中国投资协议》与《中日韩三方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保护标准,越发显示出更为自由的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这将有利于促进投资、改善投资相关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加强投资领域的多边合作,最终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协定的签署以及投资法律体系的自由化和多边化发展.  相似文献   

18.
利益平衡与对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上南北国家围绕直接征收补偿标准的重大争议,已为晚近对间接征收问题的讨论所取代.在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问题上,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出现了偏袒外国投资者的倾向.为此,需要引入源于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建立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国际法制.此等国际法制的构建也符合我国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综合利益,同时,对日后我国建立有关间接征收的国内法律制度,也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张光 《法律科学》2011,(1):109-114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20.
彭岳 《河北法学》2011,29(11):146-153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通常出现于条约正文或相关议定书之中,是平衡东道国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标尺,具有显著的风险分配功能。与"非排除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条款解释、审查标准两个方面。条款解释的"两阶段"理论有助于减少法的不确定性,值得肯定;在审查标准中应引入善意原则,以防止国家滥用"非排除措施"。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中应引入"非排除措施"条款,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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