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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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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模式与诉讼模式相辅相成,诉讼模式的转型必然引起证明模式的变革。随着体现控辩双方合作、协商与合意的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态,刑事证明模式也相应地呈现出契约取向。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合意证明模式与对抗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分立证明模式在证明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合意证明模式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精神,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从域外看,合意型诉讼模式中控辩协商和审辩协商兼而有之,但两种模式均难称完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选择了控辩协商,主要还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立法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异化了的审辩关系更多表现为审辩冲突,但合意型诉讼模式下的辩方意见已经蕴含在了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作为诉讼合意载体的量刑建议之中,审辩关系呈现退隐之势实属正常。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旨在调和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官从消极维持诉讼规则的“旁观者”变为积极能动的审理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导入协同主义,有助于通过进一步强调审方和辩方的协同性义务,尤其是通过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对控辩失衡起到纠偏作用,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罚”首先是指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尔后,其内容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具体、明晰.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的层次可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来把握.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借鉴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植根于我国的协商文化,是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控辩协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本文还对控辩协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4.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以美国为其典型。根据中国的司法实际,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其制度之构建,应当审慎,防止辩诉交易产生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一、辩诉交易的特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交易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的过程中;第二,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第三,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显性作用首先,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约了…  相似文献   

5.
新律师法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利,提升了刑诉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①的对抗性,契合了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但伴随而来的证据信患优势的丧失,成为公诉方面临的新挑战。公诉方应更新对控辩关系的认识,以探求司法客观真实为目的,正确对待辩护律师的意见,尽快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弥补证据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劣势,促进刑事诉讼审前阶段控辩模式的深入改革。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新清  李蓉 《法学家》2003,(3):82-91
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野,探讨了刑事诉讼作为正式制度的几种合意辩诉交易、程序选择合意以及证据问题的合意,分析了不同内容的合意的效力范围.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合意制度化的理论前提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程序主体性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全面制度化,并提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尚未从实质上确立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的格局,程序主体性也不能从运作层面上得到贯彻,从而缺乏合意成立的基础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因此,当今刑事司法改革不应以彰显合意为重要内容,合意的制度化或合法化历程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7.
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部分,法官量刑一直处于封闭状态,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且很难预测量刑结果,更难以对量刑的过程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8.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混合式诉讼模式都是一种基于控辩双方的对抗而推进的对抗性司法模式。近些年来刑事司法领域自发生成的一种被称之为协商(或合作)模式的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正在弱化甚至消解。就这两种共存的诉讼模式而言,对抗是主导,协商是补充,是基于对抗模式的一种"模式分化"。这种模式分化折射出转型期检察司法应遵循的特别规律,即检察职能运行维度的社会性、检察司法理念上的政策指导型及检察权品格趋向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9.
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森 《法学论坛》2004,19(6):98-110
逐步扩大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之一.随着我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初步确立,对抗性审判的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却日益突出,在此情形下,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西方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这种非审判式案件处理方式,就成为我们可供考虑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特征,其形成与地域流动性刑事案件的增多、管辖规范的不明确以及侦查指定管辖约束力有限有关。实践中管辖协商的运用呈现诸多乱象,规范性严重不足。在其他制度无法根本替代管辖协商相关功能的情况下,需要完善管辖协商,使之成为一种正式的、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制,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则下,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完善,是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问题与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12.
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甚至有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不是巨大进步,而且是严重倒退。中国的刑事辩护正面临着让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艰难困境。中国目前的辩护制度状况尚无法满足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实现中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赋予中国律师必要的辩护权利和执业保障权利,才能使得辩诉交易在中国移植后,被告人有适格的辩护律师提供帮助,以确保其在控辩协商中得到公平对待。  相似文献   

13.
吴小军 《法学杂志》2020,(4):132-140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设定,刑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争议,基本功能是归纳控辩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范围;拓展功能衍生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协商确定审判方式。通过对B市40个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功能有限,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不明,"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值得警惕,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未来要谨防庭前会议替代、削弱正式庭审,避免辩护权弱化、庭审虚化等不良倾向,回归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14.
黄克功杀人案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成立后不久。边区司法机关仅用六天时间,便完成了从案件的侦破、起诉到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所有程序,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从效率、民主与人权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标准。在缺乏明确的实体法及程序法规范的情况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创设了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和公审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律适用主体的平等原则等重要制度,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对革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周新 《法学论坛》2022,37(1):140-1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但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刑事审判规则。作为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存在法检关系、审理程序、庭审内容、应对上诉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精准量刑难以推进、程序效率价值不明、庭审实质效果不足、对上诉权制约无力等方面的难题。对此亟需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提升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质效,其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准量刑的适用条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转化规则、明确庭审的审理重点和审理方式、确定并规范专门的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具有构造特征不够彰显、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特点,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优先确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三个目标。本文就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原则的基本内涵、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违反它们的表现及其原因等逐一进行了剖析,并针对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所应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7.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8.
莫湘益 《法学研究》2014,36(3):45-61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most western countries, defense attorneys present their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after the prosecution has presented its sentencing demands. This procedural sequence for criminal cases is intended to balance the impact of both parties on the judge's final decision. Especiall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defense's plea at the end of the trial follows the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in dubio pro reo.” Research on judgmental anchoring, however, suggests that the standard procedural sequence may in fact work against this principle. Consistent with this implication, the present studies demonstrate that the defense'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anchored on, and consequently assimilated toward, the preceding recommendation by the prosecution. This influence prevents the defense attorney from effectively counterbalancing the prosecutor's demand. Instead, the biased defense attorney's recommendation partially mediates the impact of the prosecutor's demand on the judge's decision.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standard procedural sequence in court may place the defense at a distinct disadvantag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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