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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试论股东代表诉讼●何正启公司制度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有助于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营运效率。然而,董事会及其成员权力的日益膨胀,也极易使其背离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在实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同时,亦竭力...  相似文献   

2.
周婷婷 《经济与法》2003,(11):35-35
一、国有股东权呼唤司法救济。通常情况下。我国股东诉讼的救济对象是中小股东。因为现代公司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往往是大股东把持董事会。所以董事会违规操作侵害的往往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目前中国的公司与其他国家的公司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占相当大的比重.  相似文献   

3.
李公科 《法制与社会》2012,(27):147-148
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公司制度的发展,促使公司管理体制由股东直接民主制让位于代表制,公司制度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在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权力发生异化现象,即公司权力日益集中到以经理人为代表的公司管理高层手中,从而导致公司管理高层侵犯股东、公司合法权益事件的不断出现。论文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公司权力异化问题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实践中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进行详尽的对比,指出它们的理论基础分别是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主义,有其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对照我国新兴加转型的社会现实,主张我国公司治理应以股东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此对新公司法的创新与不足进行评议。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围绕着公司的设立运作、股东的权益.董事的资格展开。由于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就规定了各种条款来保障股东利益,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不可否认,公司的治理是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可以贯彻股东中心主义,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利益。但在强调股东权益的同时,在注重股东的资金聚集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忘了股东应尽的义务。新公司法在增加不少亮点时,也在第20条明确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应该尽这样的消极义务,这比以前的公司法前进了一步。在新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够从这些先前研究中得到启发,而更好的研究股东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7.
股权平等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被确认。股权平等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据我国现有的公司立法来看,我国是否实现了实质上的股权平等呢?如一股一票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导致小股东权利形同虚设,而根本未实现其部分股东权,如表决权。同时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使得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不断加强。往往部分大股东成为董事会的成员而控制公司,损害部分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股权保护,以力求实质上的股权平等。我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规范: (一)实行累积投…  相似文献   

8.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世界各国公司实践普遍经历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我国亦然。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小股东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表决权救济,以增加其对公司董监人事安排的控制力。我国应当确立累积投票制度,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合并选举产生,以实现对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董事的忠实义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公司结构出现了“所有与控制”相分离、“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的趋势。各国立法纷纷削弱股东大会的权限,增强董事会的权限,以致“股东并不具备参与高阶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和业务。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和股东会中心主义、设置“公”、“私”股份藩篱等不合理之处,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指出,应及早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取代公司法人财产权,彻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取代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切实加强监事会和个别股东的监督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股份的“公”、“私”壁垒,实现公私股份相互流通转换,促进股票市场的统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突破,我国的公司立法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1.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是公司作为一种资本制度的必然选择,股东大会权力的缩小,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发挥经营者在业务经营管理领域的专长,是实现公司灵活、高效经营,增强公司活力的客观需要.然而,股东主权相对主义却遇到了新的困境:法律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实际运作中,配置给了大股东或经营者,而应享有主权的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均无法对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2.
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到目前为止,它经历了古典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等历史变迁过程。古典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权利至上”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它无法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带来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出现,宣告了公司治理结构变革时代的来临。  相似文献   

13.
张玲 《中国律师》2000,(10):59-60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设计 随着我国公司股权的社会化、分散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世界各国公司中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潮流,《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10多项职权的规定,已跟不上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股东权的缩小或形式化,董事权的扩大乃是世界性的趋势。如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股东大会变成了一个“一点实际意义也没有、唯命是  相似文献   

15.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公司高管与公司关系争议颇多,对公司高管的定位影响着《公司法》和实践中对于高管的激励和制约思路。高管对公司的影响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激励高管创造公司效益,股票激励的方法日渐盛行,从而进一步扩大高管在公司中的权力,甚至不少高管借机夺过公司控制权。转换我国公司法"股东中心主义"为董事、股东利益并重的思路,增加高管公司主人公地位的观念,同时利用分类股票的方式对其制约,有助于促进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统领于美国“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行使公司实质性的管理权成为美国公司法上一大重要特征。为维护董事行使该管理权的独立判断力和执行力,刺激董事经营和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保护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免受股东的诉累,美国普通法上发展了商业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8.
吴广 《广东法学》2003,(5):39-45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广大股东的积极参与促使公司制度的发展壮大,加强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保护,维护股东的投资利益,对公司制度的稳步发展极其重要。但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董事会权力的扩张,使广大股东的权益变得极其脆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介绍美国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美国的情况看,董事会拥有很大的经营决策权力,为使之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美国公司法确立了规范董事经营决策行为的制约机制,对于推动公司发展和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大多数规则。表决权的简单多数即足以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足以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作出有利于大多数股东的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可以为所欲为,任意从事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公司是一种民主组织而不是独裁组织,因而拥有公司sl%表决权的股东对于仅拥有49%投票权的少数股东不享有绝对性的权利。公司大多数股东在作出决议、管理公司事务中,如果不是善意地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给公司大多数股东和公司少数股东歧视注待遇,使公司大多数股东以剥夺少数股东利益之方式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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