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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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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葛洪义 《法律科学》2004,22(5):30-35
法律论证以及法律论证理论是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必然产物。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等人建立的通过对话和讨论的方式探询知识的对话体是论证理论最古老的思想渊源。法律论证理论则是 2 0世纪 70年代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学理论思潮 ,是特定学术思想发展的结果。论证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性 ,而正确的主张是建立在无可动摇的论证前提———某个普适性的优先规则或者无规则的基础上的 ,所以 ,法律论证的目标首先就是确立优先规则 (或者称为法律论证的无规则 ) ,其旨趣是提出一个富有价值内涵的优先规则 ,然后根据优先规则证明某种主张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2.
温晓莉 《中外法学》2012,(2):301-311
本文通过苏格拉底对智者学派"凡一正题必有一反题"的改造,论述了苏格拉底以"对话"论证中的"反证"为题,揭示了其在法律论辩中的意义。论文首先提出了"反证法"蕴含的程序伦理(求真)的意义和实体意义(求善);其次分析了反证法中的形式逻辑(正)、辩证法认识论(反)和存在论(合)三个层面的结构;运用古希腊逻辑学、黑格尔辩证法和康德图景论及海德格尔历史建构论的学术成果,以一则中国刑法疑难案件的分析,来说明和展现"反证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犯罪构成中的"真"与犯罪三性中的"善"的对立统一。  相似文献   

3.
王晓 《北方法学》2014,(4):108-117
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相似文献   

4.
陈锐 《现代法学》2011,33(2):36-47
宋代名公们的断案模式大致属于法律论证模式,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演绎论证、类比论证以及价值衡量等。与西方法律论证方法相比,这些论证方法虽然形式方面不及西方的逻辑,但却有着"学理的基本,而没有形式的累赘"。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带有整体性特点,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也带有整体性特点,具体表现为整体论的法律观、整体论的司法观以及整体论的法律方法论。这种整体性的思维模式与西方的分析性思维模式相比,并不显得落后,也不是"不合逻辑的"。  相似文献   

5.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刘巍 《法学杂志》2007,28(4):65-67,85
行政程序论证对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在对行政程序论证进行现实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在目前行政程序的形成过程中,尚缺乏行政程序论证系统.文章随后提出行政程序论证的分析框架,阐明了行政程序论证的主体、内容或任务,进而明确了行政程序论证的对象、事项、标准和规则.  相似文献   

7.
魏胜强 《法学论坛》2007,22(3):12-17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相似文献   

8.
法律论证中的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察逻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对一些混淆两种思维方式的误见进行检讨,指出法律论证领域以论证为主要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分析法律推理还是辩证法律推理都是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有机统一。实质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真实性问题 ,它是法律推理的外部证成过程 ;形式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 ,它是法律推理的内部证成过程。这种推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徐梦醒 《政法论丛》2015,(2):152-160
法律论证的推论规则为论辩思维确立了逻辑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断言的证成需要通过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范性作为支撑,从而推进特定合理意图作为决策要素的参考性甚至规范性要素。论辩对话在言说当中直接针对表述本身,而表述背后发挥规则性与机制性引导作用的,主要是论辩主体的论辩逻辑思维。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建立在论辩前提或者依据针对特定立场的论证力量上。盖然性推论普遍存在于证成结论而诠释因由的言说当中。通过层次性呈现论证推导的隐含前提,有助于论者识别、分析和评价其推论模式及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1.
《老子》法哲学的基础建立在其关于"常"的理论上。"常"是"道"的表现,虽可为人所认知、并作为自然法规制社会,然其本质终属于抽象性的规律。在《老子》的法哲学中,"常"未能转化为"法"的逻辑原因在于对"名"的功能阐述上,而矛盾根源则为战国时期对价值观问题之反思。由于"名"理论之演进发生分歧,遂出现了庄子、黄老、法家三派的法律观之理论区别,其共同的思维模式则为中国法律传统所继承。  相似文献   

12.
The common law has historically been clear - the rights of the unborn do not exist prior to birth. A child becomes a legal person and able to enforce legal rights upon being born alive and having a separate existence from her or his mother. This article assesses whether new developments in biomedical technologies have left this legal principle inviolate and explores what the state of law is in relation to pre-birth. It argues that there is a pre-birth continuum where the law punctuates points in a lineal timeline fashion as to when a pre-birth "non-entity" becomes a legal entity. The article concludes that there is no singular rule of law with respect to being or becoming a human but rather a collection of discrete and increasingly divergent legal categories. This recognition of a pre-birth continuum or timeline as to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this "non-entity" has significant ramifications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law and impacts on legal thinking about what it means to be human.  相似文献   

1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正确的与合理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刑法对含糊的、但具解释力的“合理性”的依赖促成了平面式法律推理,而大陆刑法则基于对“正确的”这一概念的独特理解而形成了构建式的法律思维模式。虽然无论是“合理的”还是“正确的”都体现了一种使刑法规范超越实定法的努力,但“正确的”代表着一种一元性的法律秩序,意味每一法律争议只存在唯一正确答案,而“合理的”则驱使法律秩序走向多元。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正是哈特和德沃金关于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争论的症结所在。  相似文献   

15.
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 ,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 ,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 ;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研究法律思维 ,就是要容忍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存在。  相似文献   

16.
类型化与民法解释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类型化思维是民法解释的基本思考方式,是民法漏洞补充的理论基础。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同时,应对西方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及卡尔·拉伦茨的类型分类理论有所借鉴。类型化思维适用于民事立法和司法,其中司法不仅以立法的类型规范为依据,更须以规范对应于个案寻找出的详尽法规则为依据。  相似文献   

17.
在人们日常思维和言语表达中,权力修辞占据主导地位。权力场成了影响决策的最主要因素,这既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要求,也难以成就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方式。从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的角度看,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是展开法治建设的思想条件。权力修辞与政法思维相匹配,重点维护的是管理秩序;法律话语与法治思维相适应,要限制权力,捍卫权利,是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维护的是法律秩序。法律话语与权力修辞的冲突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从西方法治的经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看,法律话语能否平衡权力修辞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相似文献   

18.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6,21(4):90-93
在诉讼证明中,法律事实乃是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从哲学意义上讲,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客观事实可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二者是和谐统一的,积极事实在四维时空坐标中占据且只能占据一个确定的点,而不能同时占有两个点,相对于这个确切的点而言,这个点之外的所有空间都是消极事实;消极事实不是“不存在”的事实,而是指存在的状态为“无”的事实。消极事实不同于消极事实的主张,消极事实可以通过积极事实而得以证明。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学界在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中国经济法现象缺乏独立的思考,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认识模糊,理论建构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中国经济法不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在建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部门法律.中国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或功能不是调整"市场失灵",而是为了推动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而是要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不是以公共利益否定私人利益或以私人利益否定公共利益,而是要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和市场法治秩序,最终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20.
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实质上表现为法律和政策的监督权,并不是行政化的直接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具体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行使职能的法律方式和路径,进一步将这种特殊意义的领导程序化和权利化。树立崇尚法律和依法治村的观念,遵循权利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设定领导职能、转变领导方式以及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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