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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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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是独立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民法的发展中,它具有独立的历史地位,在法律规定上其独立性也有所体现。民事责任能力于民事行为能力在目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上都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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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能够承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而非具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既体现了一定的人文伦理性,同时也是法律抽象技术性的产物,它是私权关系的体现,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始终,是主体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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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具有独立性、抽象性、全面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等属性.民事责任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主体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尽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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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侵权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界定标准,而应以归责原则为界定标准,即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不适用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配套设施。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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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未对民事责任能力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学术界对于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文以民事主体的本质为视角,在分析以民事行为能力为轴心构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桎梏的基础上,探讨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基础,提出应当以民事主体的本质——理性(自身的理性及拟制的理性)作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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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进行明晰化.首先分析现今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上存在的两个误区,即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混同,以及对法人与自然人类同性的过分强调,从而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接着从理论根源上去追寻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最后论述了法人责任能力范围上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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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范畴的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一个内涵统一的概念。本文运用语境分析的方法,揭示出处于惩罚语境、责任构成语境、后果承担语境中的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不同内涵。每一种语境都有自己的表达需求。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成了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无论哪个语境垄断民事责任能力概念,都将造成其他语境的表达困难。学者们围绕民事责任能力产生的很多争论实质是不同语境中的话语权之争。解决话语权之争的途径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不同的概念来防止歧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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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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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广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并列,它是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广义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国民法学者对其进行批判是因为对其历史脉络缺乏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抽象标准与具体认定相结合主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存在诸多缺陷,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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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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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又称“过错能力”或“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客观财产能力。在侵权过失趋向客观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的逻辑前提,而是以对一定的能力低下者提供免责保护为政策性考量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采纳以年龄形式标准结合具体识别能力的结合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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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广泛存在于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同时也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传统民法理论却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是,从财产和与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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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不仅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还与民事责任的构成有紧密的联系.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我国学者在认识上却有很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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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学术界已经初步达成共识,而过错以及过错在侵权责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分别处的地位,进而得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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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汇总劳动争议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常见情况 ,深入分析此类鉴定在时间、鉴定要求、材料收集等方面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鉴定的特殊性 ,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建议将引起劳动争议的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 ,相应产生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认为劳动争议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应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 ,而民事责任能力评定办法、标准应同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