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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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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树海 《天津检察》2008,(5):18-18,15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高发、频发,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明显,刑事侦查和刑事检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同时,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项权利,加强了律师的执业保障。同时也给刑事侦查、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应对这种挑战,保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我们必须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构筑新型的检警关系.  相似文献   

2.
江伟 《犯罪研究》2005,(4):24-27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诉讼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基本上表现为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政性活动。在学者提出的各种侦查程序改造方案中,“以审问式为主、对抗式为辅”虽然不是主流的观点,但是不乏其合理性。通过建立以司法制约为主的检警关系、构建本土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善侦查程序中的救济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活动,使侦查程序回归诉讼程序,重塑我国刑事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3.
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总被引:75,自引:0,他引:7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 ,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 ,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 ,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但为适应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 ,需协调检警关系 ,强化侦查监督。为此作者提出了调整检警关系的三项原则、两套方案和一系列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4.
“检警一体化”从基本含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对司法实践中检、警出现的协调不足、侦查监督不严、控诉能力受到影响的现象,以及现行检、警关系中存在的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出现失控状态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思路。从业务角度上讲,它强调检察官对刑事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警检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警检机关所从事的诉讼活动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审判前还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都应当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警察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方面。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警察以各种侦查笔录或者情况说明代替其出庭作证,以及警察补充侦查的一贯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应当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6.
吴国琳 《政府法制》2008,(10):58-59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司法观念不同,检警关系大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检警一体”模式,一种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检警分离”模式。然而,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不管是检警一体还是检警分离的构架,都要考虑两方面的价值取向:一是力求侦查机关正确地行使侦查权,收集充分的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二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7.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3,(6):147-164
我国现行的警察主导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控辩式庭审改革的背景下愈益暴露出弊端:不仅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有效指控、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无法适应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要求。实践中自发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改革是对现行接力型检警关系的突破,其本质是检警一体化,构成了当下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权的行使,而非检警机关在组织上的一体化,亦非二者角色的混同。我国建构检警一体化模式,不仅存在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法律依据。采纳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侦查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也便于检察机关践行侦查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8.
邓立军 《政法学刊》2004,21(3):55-58
中法两国在刑事侦查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等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两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对中法两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法国的有益经验,推行警检一体化,建构科学、合理的警检关系模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纪敬玲 《法制与社会》2012,(31):52-53,55
本文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入手结合检警关系的探究,同时对比外国的诉讼结构以及它们所确立的不同模式的检警关系分析得出我国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是导致警察不出庭的根本原因,并建议我国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改变我国的检警关系,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最终在实践中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0.
警、检一体化模式的提出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检察对侦查的管理、领导、指挥和监督,与之相适应,应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警、检一体理论缺乏司法环境的现实基础,因而注定了其“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结局。针对当前警、检关系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提前介入“证据把关”、重设“预审员”等途径加强警、检之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从建立立案、强制处分和撤案备案制度,以及畅通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促进侦查监督,以此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事侦查构造不具备诉讼形态,且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缺位,未形成个人与侦查机关的均衡格局,存在不和谐之处。有诉讼必有裁判,但审判机关不应介入侦查的实体裁判,宜通过司法审查介入侦查“诉讼”,建立以裁判机关为司法审查中心的控辩诉讼形态:审判机关是司法审查中心,定位为裁判中心,通过司法审查对控辩双方进行裁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方在构造底部的平面空间进行控辩诉讼。侦查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复核进行制约;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协助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诉讼程序和证据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享有与控方相称的诉讼权利,并可向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一“金字塔”形构造改革措施的施行具体可从束权、赋权、弱权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从某巡警故意杀人案谈对侦查懈怠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巡警大队长故意杀人案的曲折侦查历程谈起 ,分析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懈怠行为监督乏力的原因在于 :侦查启动程序不合理 ;检警关系欠科学 ;诉讼构造有待完善。据此作出了若干结论  相似文献   

13.
侦查活动中检警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形成检警一体的体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的发展历史、实行”检警一体“国家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说明,检警关系的本质在于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诉讼行为合法性的控制与制约。  相似文献   

14.
姜力莉 《法制与社会》2011,(12):271-271
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法律程序观念亦不发达.长期以来,我国的学者和实务机关多从技术的角度来理解刑事侦查,只将其看成警检机关单方的刑事追诉行为,未能将其"诉讼"性质体现出来.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侦查程序中正当性原则的考察,揭示刑事侦查程序所应包含的正当性要素,以此为参考对我国刑...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法制的发展,我国旧的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显得"老态龙钟",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有失合法化与合理化,亦即正当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侦查活动的正当化。拟从侦查活动正当化的概念入手、以检警关系为视角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的正当化问题谈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的外部关系从本质上而言,受到一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与诉讼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一个国家权力体系内地位的不同,导致检察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在权力定位及相互关系上呈现不同的形态;而诉讼模式的不同,导致了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检警关系及检法关系的不同。  相似文献   

17.
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其模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构建和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种关系也明显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检警制度。  相似文献   

18.
孔璋 《人民检察》2005,(5):18-21
我国现行警检关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和国情,不能用"检警一体化"取代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完善警检关系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警检机关分工职责,限制与优化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与控制。  相似文献   

19.
检警协助模式是检警二机关在侦、诉等审前阶段所体现的一种业务上的配合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制约,进而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引导性与监督性以及公安机关技术优势的一种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均能够给检警协助模式提供启示。检警协助模式具有理论上的相对合理性,检警协助机制包括立法、范畴、保障与监督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系改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作式职能关系,另一部分是人员体系科层式架构关系.在检警职能关系上趋于协作理想型模式,以充分借鉴"检警协作"之优点,在检警人员的体系架构层面趋于科层理想型模式,参照"检警一体"的优势,扬长避短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调动检警机关积极性,做到制度改革与结构体制改革并进,最终达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的成效.这种改革既便于操作,不会造成来自实务机关的压力,又不会背离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值得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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