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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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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2.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3):5-16
性骚扰现象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场所时有发生,因而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此义务应属确保单位中个人精神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是否存在性骚扰防治上的过失,除了判断单位在预防方面是否依法作为外,还应当在处置环节检视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性骚扰行为存在,并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制止或纠正措施。在法解释层面,单位若未尽防治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由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适用既不利于受害人救济,亦不利于激励单位积极预防。故此,在立法论层面若有明确责任规范之可能,应规定单位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单位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此种模式可兼顾受害人救济、单位激励及故意侵权人制裁三方面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4.
工作场所性骚扰是一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工作场所性骚扰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开始浮出水面并为公众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但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局限于性骚扰行为人本人来承担,其使用人以其所负有的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而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使用人责任尚未被立法所确认,如此不利于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在使用人责任中宜增加以安全关照义务为前提的由使用人向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6.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必要时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相似文献   

7.
农民平等就业权在《就业促进法》中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大晴 《北方法学》2010,4(3):81-90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及其排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权利,它既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劳动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对农民平等就业权进行立法保护,既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了农民平等就业权,但它在具体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涵盖农村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缺漏较多、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不匹配。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平等就业权,必须全面贯彻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性骚扰"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性骚扰行为是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人格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主要从侵权和民事责任角度对性骚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初探.  相似文献   

9.
王显勇 《法学》2021,(1):133-154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相似文献   

10.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必要时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相似文献   

11.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舍法律约束。性骚扰行为的实施.是对他人人格尊严和性权利的侵害。目前,应明确与细化性骚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筑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维权路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安全事故中,企业作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主体,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并通过这一责难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在安全的环境之中。同时,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安全事故的监管主体,因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未到位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借助问责督促职能部门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尽力避免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13.
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胡田野 《河北法学》2004,22(6):123-125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是一种非法的性歧视。依美国判例,性骚扰不必源于性的目的,其内容不必是直接的表示;同时,性骚扰行为者在主观上应当是有过错的,受害者在主观上须为不欢迎骚扰行为。构成可诉的性骚扰行为其损害后果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依美国最新判例,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性骚扰;雇主对员工中的上级职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公法上的规定并不排除私法的适用,性骚扰的含义应当包含性别歧视,雇主责任应当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立法者应当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中寻找平衡点。  相似文献   

14.
行政立法不作为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作为现代行政的表征之一,已经在法治实践中成为实施法律的桥梁,甚至在某些领域成为实现社会秩序的主要依据。但何时应当立法,何时不当立法始终是个判断难题。基于不同制度安排,各国的回答也截然不同。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具有判断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与否的基本制度条件。确定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的条件需综合考虑现存义务、客观需要、主观努力及时间等因素。判定行政立法不作为成立后,行政立法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刘勇 《法学》2012,(10):59-67
我国已经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在此背景下如何促进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是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国外关于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立法和政策都是围绕着提高高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增强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意愿、激励雇主增加雇佣以及改善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等几个方面制定的。我国应当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保障法》,积极促进高龄劳动者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就业。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性质上、责任承担方式上以及救济途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一项行为同时需承担这两项责任的越来越多,需要对二者在立法内容上和适用上进行衔接,这样才能全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消除犯罪的全面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性质上、责任承担方式上以及救济途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一项行为同时需承担这两项责任的越来越多,需要对二者在立法内容上和适用上进行衔接,这样才能全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消除犯罪的全面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18.
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在性质上、责任承担方式上以及救济途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一项行为同时需承担这两项责任的越来越多,需要对二者在立法内容上和适用上进行衔接,这样才能全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消除犯罪的全面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20.
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在我国性骚扰还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性骚扰行为的立法,法学界对性骚扰的概念也无统一界定。在国家法律尚不能对性骚扰作出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寻找性骚扰问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结合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排头兵,更应该加紧性骚扰防治的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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