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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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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闫水镜 《法制与经济》2020,(1):115-116,122
司法领域一直在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顺利化解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解决冲突的一种新型方式,我国于2012年正式引入该制度。刑事和解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重在保障人权,适应我国法治要求。文章对刑事和解制度相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发展运用。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兴的方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正相契合,另外这种制度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间私了,更不等于赔钱减刑。在我国立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相对于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探讨的地方,例如重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刑权力的分配等等。本文在探讨了以上问题后尝试给出初步的建议和意见,以供立法、学术与司法实务参考。  相似文献   

4.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在丰富的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为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考虑被害人的想法、要求等,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流、协商等对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包含了刑事和解制度,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为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在设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5.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晖 《现代法学》2011,33(2):3-15
刑事和解,是我国正在倡导和试验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根据什么规范处理、分配刑事和解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前提。民间规范如果一旦获得刑事和解主持人、当事人在行为上的遵从、接受和心理上的确信、认同,则可以被援引为刑事和解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据。不同类型的民间规范,具有不同模式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但这都不影响在刑事和解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国家有关刑事和解正式制度的建立,应关注民间规范的参与,关注对民间规范的吸纳。  相似文献   

6.
李杉杉  路昊 《法制与社会》2012,(30):259-260
刑事和解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既包括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的准备与进行,又有和解的确认与监督。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即经确认后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有对其履行进行监督的义务,且在履行完毕后,应给予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即刑事和解对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意义和作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有:(1)恢复正义。刑事和解既关注国家法律的权威、社会公众的法感情,也关注被害人的利益,尽量恢复被打破的平衡,追求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化解矛盾。报应性司法"以恶制恶"的实现途径可能会加深当事人双方矛盾,而刑事和解以面对面的商谈提供了化解矛盾的可能。(3)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由于能切实提高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司法效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燕 《法学》2012,(12):143-152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当事人偏好的方案大幅偏离法律规定等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在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还应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基准,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锡生  关慧 《河北法学》2005,23(4):20-22
好意施惠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但在实践中由其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且出于良好的动机,此类纠纷的处理也应该有一定的特殊规则。然而这似乎并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对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如何处理其引发的特殊纠纷,尚没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一些问题。以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为基础,分析我国民法的现行相关规定,以期构建好意施惠引发纠纷的处理规则,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陈如超 《证据科学》2014,(4):447-467
中国当今刑事鉴定争议频发。其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鉴定冲突最剧烈、不满手段最多样,且其社会影响最大者,目前主要聚集在部分死因鉴定领域。该类鉴定争议既滋生过度重复鉴定,更促使部分当事人上访、闹事,一度还以此衍生出暴力性群体事件。死因鉴定争议的发生,主要源于影响鉴定意见可信性的一系列因素,而非仅因为、甚或主要基于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因此,为重塑中国刑事死因鉴定的公信力,必须走向从实践出发的法律研究与制度建构立场,以回应办案部门创建、并亟须理论提炼与立法改良的“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其关键措施,是通过死因鉴定程序的开放性与当事人双方(包括其聘请的法医专家)的充分参与性,从而实现鉴定意见的可信性或当事人可接受性;并以此领域的鉴定争议解决为突破口,进行鉴定制度改革,以提升中国整个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与可信性。  相似文献   

14.
冲突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的对抗,外化为双方意志的对抗。程序的纷争,可以通过纠纷主体选择合意或接受第三方或一方的决定方式解决。两种解纷方式契合了一定的正义理论,体现了个体私益、公共利益在诉讼程序中的运行。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方式并不是完全区分开来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需要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15.
李洁宇 《行政与法》2014,(6):99-105
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制度的第二步.穷尽第一步即争端方通过自身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或依靠外力如斡旋、和解、仲裁等之后才能适用。谊制度适用于南海争端。中国应在南沙群岛划定领海基线,运用跳出机制,申请临时措施,要求船员或船只迅速释放。依靠“历史性权利”声索海域权利等方面更好地利用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16.
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向WTO提起申诉,美国三项指控中最重要的指控即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门槛过高,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其主要法律依据为WTO的TRIPS协议第61条。本文使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时惯用的"条约法解释规则方法"和"综合审查原则方法",模拟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角度,详细考查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历史区别、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体系的区别,以及中外对"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刑法规定的区别,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陈奎  张艳 《河北法学》2012,(8):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
纠纷解决方能维护社会秩序之安定,而纠纷原因之探究则为纠纷解决研究之起点。基于对当代中国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认知,尽管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利益有关,立足于法律的视角,虽属于权利义务的现实分配之纷争,但从更深层次的意义来看,这种纷争或许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重建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应是彻底解决纠纷、恢复当事人之间私法秩序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18.
谭振波 《河北法学》2012,(10):125-130
和解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合同。和解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须有争执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存在;第二须有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状态的意思;第三须有相互让步。和解合同具有确认的效力与和解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效力障碍等问题,和解合同撤销的情形有,诸如和解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陈玉忠 《河北法学》2012,(2):121-131
近年来,尽管学界和实务界由于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对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和解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大量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也不能否认,不论是取得的学术成果还是实践探索的效果,均还未对制度的建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基于不同思路的比较和我国国情的现实考量,提出以现行审查起诉程序为制度平台并以辅助性制度的设立为保障建构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和解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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