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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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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证机构设置的组织形式 (一)新中国公证机构设置的沿革 80年代以前,中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公证业务的开展主要由各地法院进行.司法部重建后,开始着手进行公证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建设,并于1980年3月发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公证法规未制定前,直辖市、省辖市、县设公证处,不要设省、自治区公证处和地区公证处;所有公证处,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的国家机关,其所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相等,公证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证处归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相似文献   

2.
寿步 《知识产权》1995,5(5):25-26
第二,办理公证工作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以外,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进行公证,应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无权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在海淀区公证处派员与“微宏”人员一同去“中科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匿名购买所称的侵权软件这一过程中,不管软件买卖行为是在海淀区公证处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还是在“微宏”与被告之间进行的,本案中的被告都是软件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   

4.
一、公证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公证行政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年轻的制度。所谓公证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证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当事人对公证处拒绝申请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事项处理不当而产生的,以公证机关为被告的公证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从公证行政诉讼的概念可以看出,公证行政诉讼与公证复议,与民事诉讼以及工商、公安等方面的行政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5.
[引言] 近几年,公证申诉案件大量增加.随着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不再是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对申办、撤销公证书的纠纷则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局提出申诉,待司法局做出行政决定后才能走向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6.
上海市公证处重建后,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现在全市二十二个区、县都先后成立了公证处。各级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已办理了数万件公证文书,依法保护了公共财产和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其中,通过办理有关经济合同的公证,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了经济效益,维护了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相似文献   

7.
对“利害关系人”的困惑——从一起公证申诉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公证申诉案大量增加。随着公证处体制的改革,公证处不再是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对申办、撤销公证书的纠纷则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局提出申诉,待司法局做出行政决定后才能走向司法审判程序。特别是司法部新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下称《规则》)自从8月1日生效后,公证申诉案的解决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新《公证程序规则》生效前公证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之后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转由同级司法局作出决定,使司法局成为因公证纠纷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相似文献   

8.
林菲 《行政与法》2000,(1):59-60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机关处理公证事务的总依据。贯彻这个对于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真实原则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也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贯彻真实原则的具体要求:(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其本…  相似文献   

9.
《中国公证》2007,(8):62-62
在上海主要的几家公证处.遗嘱公证的数量增长迅速。杨浦区公证处统计,2006年办理的遗嘱公证在500件以上,几年前,这个统计数字可能还不到100件。而这些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中,20%的年龄都在35岁以下,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10.
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公证当事人多数是华侨、侨眷、旅居我国的外国人;或是准备出国留学、工作、定居、探亲的公民.(2)办证  相似文献   

1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证行为实质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是国家公信力的反映,公证机关是实施国家公证权的法定机关,然而,当公证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什么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首先,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12.
二、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 总体而言,除对发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三种公证"文书外,中国内地的涉外公证处为两种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境内外使用的"三种公证"文书:  相似文献   

13.
贾鹏 《中国公证》2011,(12):41-42
在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房地产事务太麻烦了.材料多、手续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往往要在公证、房产、国土部门来回跑很多次才能办好.既耽误时间.又耗费精力。鉴于此.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了延伸公证服务的设想.即代理当事人收集材料、办完公证后,代理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事务.实现当事人来一次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涉房事务的希望。为此公证处专门成立了公证代办业务研究小组进行调研。调研小组成员进行了反复研究,开展了市场调查、走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及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等单位.取得了一定成果。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十年,成绩斐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急待克服:首先是公证业务范围至今仍未确定下来,有些基层公证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多是靠私人关系,这种重“关系”轻法律规范的现象恐怕是公证机关一直没有稳固业务基础的原因之一。再是,公证处与同级司法局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尤其在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上分歧颇多。第三是公证处内部机制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公证人员有调取证据的责任,却无出具证明文书的权利。符合出证条件的事项需要公证处主任或者司法局长审批;但是一旦发现错证假证,则只有具体的承办人员受到查处。公证处内部的权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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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霞 《中国司法》2007,(10):99-101
一、公证调查权是公证实践的需要,也是公证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当事人的需要1993年1月12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说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相似文献   

16.
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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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的法律地位贺海仁《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可见,公证处是国家机关,但它是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正因为如此,对公证机关的性质认识不一。归纳来看,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证机关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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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遗嘱经过公证有什么意义?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这就是说,遗嘱可以办理公证。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从法律上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先提供本人的身  相似文献   

19.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相似文献   

20.
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是一项全新的尚未开展的业务。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据此规定为公证处办理抵押物登记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这一业务在各公证处之间尚未开展起来,笔者想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公证处只办理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业务首先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是指哪些呢?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该法第42条、43条规定.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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