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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2.
<正> 香港以其名义单独同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是其签订双边条约实践的最新发展。截至1994年5月27日,香港已同13个国家进行商签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先后正式签署4个此类条约。其中,《香港政府与荷兰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港荷投资协定”)1992年11月19日在香港正式签署,1993年9月1日正式生效。鉴于该协定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本文拟比较双边投资条约的一般实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  相似文献   

3.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4.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相似文献   

5.
在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中,双边投资条约的历史最长,而且比较行之有效.大体说来,有这样三种形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在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事宜签订的条约.(2)投资保证协议.这一模式是由美国开创,因此又称“美国式投资保证协议”,通常采用换文形式,其目的是预先作出明文规定,确认美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简称“中美协议”就属这一类型.(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是联邦德国、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的事项为中心内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专门性的双边协定.由于联邦德国在这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类协定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  相似文献   

6.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以官方书面协定的方式明确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平均每天一个经济大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的数目就超过2个.建国以来,我国已缔结或参加超过了1000多个各类双边和多边条约.而针对每一个双边或是多边条约,除了务约的缔约国,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是该条约的非缔约国,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国.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是传统国际习惯法经典原则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当代国际法的实践对这一原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我国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刘全胜自1987年5月4日至今,我国已与1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①,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协助规定的条约有10个, ̄②中国与波兰、蒙古的司法协助条约已分别于1988年2月13日、1990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签...  相似文献   

8.
王楠 《行政与法》2010,(6):108-111
2007年2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了香港投资者蔡叶深与秘鲁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本案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裁定认为香港永久居民可以享受中国政府1994年与秘鲁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该观点忽略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永久居民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的来源,并且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原则,造成对缔约方的原意曲解。本案也间接反映出香港特区在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0.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1.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13.
罗斌 《法制与社会》2011,(21):26-29,41
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认识到全球范围的多边会谈不易达成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于是试图以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或贸易保护协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形成了TRIPs-Plus条款。本文分析了该类条款的法律特征,及在其他国家间产生的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14.
国际法上国家契约及其效力和履行问题在国际法立法、学说和判例上,一直都存在着许多复杂的争议。这些争议随着国际法的历史演进和结构变迁而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并呈现新的面貌。从最初的武力兴兵索债,到国家间通过外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再到通过国际条约尤其是双边投资条约赋予外国私人直接国际出诉权,乃至晚近通过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直接保护国家契约上的国家承诺义务,体现了国家契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及其法律调整的历史演进,引出了国际法立法、判例和学说的许多重大的问题和争议。为此,需要对国家契约的国际法调整作出适当平衡的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20世纪九十年代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及评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九十年代以来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领域的最新趋势。本文从分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入手 ,进而对其在投资保护和促进方面的功能进行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应采取的策略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方荀 《法制与社会》2010,(27):89-9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急剧上升。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8年世界投资报告》,称“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继续增加,截至2007年年底,总数达到近5600项。其中,双边投资条约2608项。”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共签订了113个BITs,且在对外缔结的BITs中对ICSID仲裁的接受上大体呈现从“有限同意”式到“全面同意”式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并没有呈现“一刀切”的局面。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自由化是当今国际投资领域的一大趋势,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双边投资条约的涵义及产生背景以及分析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趋势。  相似文献   

19.
根据最新统计资料,全国迄今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29.69万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44亿美元,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14.8%。因而,中国外商投资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投资环境是一个包含各种条件和因素的综合系统,其中法律环境具有决定性。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上的保护。中国目前已与英、法、德、日等86个国家签订了互相保护投资协定;与6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还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反映发达国家立场和观点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也频繁地出现在晚近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夸大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甚至主张晚近的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已经将国际投资领域为西方倡导的一些国际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高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和危险的。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应当是:双边投资条约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在促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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