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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讯问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诉讼效率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为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侦查讯问方面应确立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讯问时限并规定不得夜间讯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律师权利,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超期羁押的责任,同时引入沉默权制度,确立默示沉默权。  相似文献   

2.
<正> 沉默权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一)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恶的权利。这项制度起源于英国,因17世纪“利尔伯恩案”而被确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后来,美国又移植  相似文献   

3.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4.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回答义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依事实真相陈述的义务。从辩护角度看,只要承认辩护权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辩解是辩护而不是供述,只要承认权利的主体有放弃权利的自由,而没有不能解脱的束缚,沉默权就是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从如实回答义务看,沉默权不会因如实义务的确立而不存在。客观规律表明,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从来没有被剥夺,也不应被剥夺。不能因特殊沉默权否认一般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的真正实现需要沉默权的存在。强调沉默权,对于保护人权,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6.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许多案例表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将给侦查破案造成不利的影响,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沉默权规定不利于查明案情,于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美国对实施了30多年的"米兰达规则"也提出了疑问,并通过判例规定了"米兰达规则"的若干例外.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7.
所谓刑事沉默权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并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西方国家刑事沉默权自从英国首先确立到现在 ,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但一直争论不休 ,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大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一制度的发源地和创立国英国 ,目前正在谋求对沉默权进行一系列的限制 ,并且已经付诸实施。目前西方国家的沉默权 ,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沉默权。对此 ,中国法学界及其司法实践工作者必须有一个全面、客观、清醒的认识 ,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中国目前不适合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于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9.
赵鹏程 《传承》2009,(24):156-157
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0.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1.
侦查讯问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端,也是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至关重要的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进一步保障其权利。但与美国相比,我国还有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知情权、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承认并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保障人权、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实现诉讼中的力量均衡的重要表现。不论是沉默权的历史,还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都表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已是势在必行,其终极目的是完善我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3.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沉默权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沉默权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沉默权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法接轨,我国引入沉默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权利保护的趋势中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却客观真实的享有一种“隐形的沉默权利”,对我们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都有很多影响。“隐形沉默权”与“沉默权”在本质和作用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相同的也只是一些非实质的表面,而这些非实质的表面恰恰就掩盖了“隐形沉默权”的本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隐形沉默权”所具有的“隐形权利”性质。 “隐形沉默权利”的存在,有权利保障的世界趋势严生的影响,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隐形沉默权利”,既有妨碍司法诉讼的消极作用,也有促进侦查诉讼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国情的发展和世界性权利保护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5.
一位美国的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刑事诉讼作为执行刑法所必不可少的程序法,有两个目的:既要注重严惩犯罪,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这个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人权的制度,便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1]因此,沉默权至少应包含以下内…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侦查讯问过程的控制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总体来看,我国比较注重讯问的结果价值,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使得在侦查讯问制度的设计上较多地考虑了如何使侦查人员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一方面的规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显得不足,侦查讯问过程是封闭的,缺乏有力的监督,造成讯问中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近些年,各国都立法对侦查讯问的过程进行了控制。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控制,藉此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顺应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发展潮流。首先要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律师帮助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讯问程序上明确权利告知程序和完善侦查讯问的具体制度。通过侦查程序的立法控制侦查讯问过程和讯问活动的实施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从权利与效率的关系看“沉默权”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应否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或者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应否引入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与我国公安工作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有关于此的争论中,有人主张“沉默权势在必 行”,有人则认为“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前者的理由主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将大幅度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司法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定案,以及提高审讯的文明程度等;后者则认为,沉默权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影响侦查…  相似文献   

18.
对影响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关因素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刑事沉默权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9.
三、“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 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那么,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 讼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沉 默权”呢?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 中有“沉默”的权利,但我们详细 考察司法诉讼实践,发现犯罪嫌 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却客观真实享 有一种与“沉默权”本质相同的 “隐形的沉默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 然继承和坚持了传统观念、坚持 职权主义的犯罪防止控制体系, 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已逐 渐的、加速的与刑事诉讼发展的 世界性趋势不断靠拢。例如,新中 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20.
王娟 《前沿》2006,(6):112-114
我国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等整个预审阶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口供,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庭审之用),是俗称“口供”的实质内容。刑讯逼供是历史上收集口供证据的最大特点。对于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作为采纳这一证据的标准作出解答的关键,在于重新以“诉讼”而非“行政治罪”的角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从而真正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只有这样,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围绕着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也才具有公平游戏可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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