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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0年9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由股东张某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0%;股东王某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股东董某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2003年7月8日该公司与吴某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2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吴某投资112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9%;公司出资1173万元,  相似文献   

2.
石晶 《中国检察官》2012,(10):52-53
一、基本案情2005年,夏某欲成立一家专做成品油买卖的公司,并建议胡某、樊某以及另一名同乡杨某出资加入,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的具体事宜由夏某负责。同年12月6日,夏某注册成立了XX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经查,能源公司共有5名股东,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樊某出资60万元,胡某出资80万元,杨某出资50万元,夏某出资10万元,XX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出资4800万元。据查,胡某、樊某、杨某均已依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折合美元出资),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4.
【案情】一审原告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依法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辛卫亚出资300万元、贺明出资260万元、被告于天相出资260万元、原告薛辉出资105万元、宋健出资75万元。2005年4月21日,辛卫亚、贺明、于天相、薛辉、宋健签署一份《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协议》,内容为2005年4月21日,远博  相似文献   

5.
《人民司法》2013,(11):111
Q编辑同志:甲公司有乙、丙两个股东,某政府批准甲公司成立的批文中曾经明确:注册资本以总投资为准。该公司总投资在2000万元,但最后注册资本却为1200万元,注册资本不实为80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认为乙、丙两公司虚假出资,请求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乙、丙两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已经到位。  相似文献   

6.
张信林 《山东审判》2003,19(2):78-80
我国法人企业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其主要组织形式,在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和责任制度中,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设计,将股东的投资风险巧妙地转移给了公司及债权人,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不负任何直接责任,而仅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对股东出资义务在准入环节的控制较强,成立之后的监管较弱。股东、公司董事、公  相似文献   

7.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8.
一、验资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公司法,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必须募足、认足、缴足,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验资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出资真实到位,满足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问题在于注  相似文献   

9.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0.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孙某的儿子在A公司求职,A公司是由股东5人组成的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张某告知孙某:公司准备扩张,如果孙某出资5万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年终分红,其子工作也一并解决。孙某依约交纳了5万元,A公司发给孙某股东卡,其子也在A公司谋得一个职位,第1年孙某分红得红利4300元,但之后两年不见公  相似文献   

12.
读者来信: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4月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食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出资40万元,乙、丙各出资30万元,上述出资款应于2005年10月31日全部到位。后甲、乙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款,但丙在2005年6月出资10万元后,至今仍有20万元的出资款经公司多次催要仍未到位。  相似文献   

13.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但是,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有效消除出资瑕疵现象,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并大幅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完善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了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法制与经济》2005,(7):60-60
我厂与某经销公司发生一起经济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我厂25万元。该案经强制执行,取得3万元后经销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由此中止执行。后经了解,经销公司的三个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均未实际出资,只是凑了6000元“手续费”交给提供开办公司一条龙服务的某经济开发中心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的50万元验资款是由这家经济开发中心提供,刚注册完毕就全部从经销公司的帐户上转走了。  相似文献   

15.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16.
股东派生诉讼系两大法系公司法的共同制度选择,为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却在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为法律漏洞之一。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存在各种现实障碍,仅允许或依靠公司或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应当允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及诚实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遭遇很大质疑,质疑的理由是上述规定完全无视出资方式的丰富多样性,限制了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公司法》修改建议的研讨过程中,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只要出资人协商一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法定方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最终以列举加概括兜底方式确定了出资人对公司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相似文献   

19.
一、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技术.为了完善和推广该专利技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推广专利技术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甲乙双方联合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108万元,甲公司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投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后丙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然而,在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第一次股东会议记录上,均显示甲公司以专利技术本身出资.  相似文献   

20.
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执行性李学军王旭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仍然是出资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出资份额的所有权。但是,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因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而自主经营。这就使股东对其出资份额行使所有权受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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